第二节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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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区审计局首次对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1997年,区政府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是年,区审计部门开展两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莱山区某中学无依据收费35万元,白条支出4.10万元。1998年,对 3个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明确其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2000年,区委、区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把镇(街道)党政正职和主持部门单位工作超过1年以上的副职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在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增加在任审计和届满审计两种形式,注重对领导干部任期全程的监督。审计程序由原来的组织部门交办改为由区政府统一交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侧重于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审计,镇(街道)侧重于“三提五统”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2000年3月,烟台市莱山区离任审计处成立(编制2人,为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门负责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院、检察院和镇、街道、园区等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01年,区离任审计处对5个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02年,对15个部门和单位的17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600余万元,提交审计结果报告17份。2003年,对6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调整家底资金100余万元。是年,莱山区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全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