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统计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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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 1996年国家《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区计统局采取电视专栏和宣传车、举办《统计法》学习班和统计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将每年的7月确定为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月。年报结束后,各级统计部门对年报数字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1996年7月,区政府开展全区第一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检查各级统计机构和数据质量情况,纠正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行为,查处违法案件12起,其中实施经济处罚3起。1998年4月,开展全区性统计执法大检查,对各级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9起,实施经济处罚2起。至2003年,区计统局举办统计法规学习班10期,培训人员500余人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70起,经济处罚20起。
统计体系建立 自1994年起,莱山区各村于每月28日开展农村网片调查活动,调查情况汇总到镇(街道、园区)。此做法在全市推广。1995年,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外经外贸、劳动工资情况,实行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统计部门对分散的个体工商业、农业产量等数据开展抽样调查,被调查单位按区规定的渠道上报报表。1998年,针对镇村企业大量改制和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区政府对镇村和企事业单位统计组织网络、管理职能和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各单位配有专(兼)职统计人员,全区农村基层统计人员200余人。2003年,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为主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建筑业等多个统计专业,下放到镇级统计。至2003年,全区统计人员400余人,形成较完整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和区、镇、村三级统计网络体系。
  统计方法改革 建区后,莱山区统计调查工作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1996年,按国家规定的“属地统计”原则,驻区的市属以上160余个单位,由市级统计划归区级统计。1998年,对引进企业按“隶属”统计,“隶属”和“属地”统计同时进行。1998年和1999年,区统计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全面统计,对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业、批零贸易餐饮业、农产品产量、农村经济等领域实施抽样调查。2003年,将 “隶属”和“属地”并存调整为统一按“属地”口径统计。
  统计台账管理 自1996年起,区统计部门在全区各镇、村和区直报企业中实施全区统一的统计台账,建立原始记录,以原始台账为基础,填报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包括历史资料台账、年度资料台账、专业部门资料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主要财务成本指标、原材料库存、职工构成及工资等指标数据。统计台账统一封皮,统一装订,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国家和地方综合统计调查资料,由区计统局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资料和企事业组织的调查统计资料,分别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自行管理。镇级统计资料,由各镇、街道、园区统计机构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统计资料,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