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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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管理 1995年2月,烟台市莱山区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是年,对沙石、铁矿、粘土等矿种采矿权实行审批制度,核发“采矿许可证”,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1996年,全区采矿企业持证44家,其中省发证2家,区发证42家。1998年,莱山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和《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采矿权实行协议(有偿)出让,对采矿权人收取采矿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自2002年起,按照规模经营总量控制、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逐步对矿山企业进行整合。当年关闭矿山企业7家,保留37家。2003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开采规模小、并且影响环境的矿山企业全部关闭。当年关闭矿山企业17家,保留20家。
  矿业秩序整顿 1995年,莱山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矿管、土地、环保、工商、公安、法院、电业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炼金活动。4月,查封梁家夼、李家沟头、安吉村等7个非法岩金采矿点和新姜庄氰化堆浸选金点、安吉村混汞选金点,并责令其对氰化堆浸提金形成的废渣,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5月,对全区矿业秩序再次进行清理检查,对新发现的1处非法岩金探矿点予以查封。6月,对徐家店和孔辛头村4个非法选金点进行查封,捣毁氰化池7处,没收其全部选金设备及工具,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1996年,区政府与初家镇、莱山镇、解甲庄镇政府签订1996~1998年度维护矿业秩序目标责任书,落实基层对矿业秩序管理责任。1998~2003年,全区无证开采、盗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持证开采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