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税种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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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 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按照国家规定,区国税部门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原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进行管理。莱山区企业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税率为17%、13%,出口货物纳税率为0;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按6%税率征收。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4%。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消费税,税率有定额和定率两种。企业执行税率为25%、15%、10%。
  涉外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1日开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营业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讯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自1997年7月1日起,莱山区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8%,其中3%的部分由国税部门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2002年末,恢复至5%,国税部门停征。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国有企业、金融保险电力、邮电、烟草、企业所得税由区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基本税率为3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优惠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自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以上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1994年国地税分设后,国税部门管理的个人所得税为外资企业代扣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11月1日起,境内居民储蓄取得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4~1997年,莱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2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0.84元。1998年1月起,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6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1.2元。自2003年1月1日起,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预售(转让)房地产收入的1%,1997年开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1月1日开征。分14类、276个税目,实行的是差别税率,分为0%、5%、15%、30%4个档次。2000年停征。
  屠宰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凡在境内从事应税牲畜收购业务和屠宰应税性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屠宰税,在收购环节或屠宰环节征收。生猪税额为每头10元,牛、马、驴、骡每头20元,羊每头2元。2000年,取消屠宰税。
  发展旅游事业费 1998年1月开征。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
  其它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一直为7%。1997年1月,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费率为3%。资源税征收的品种为铁矿石4元/吨,石子1元/方。另外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均按国家规定征收。
  农业四税 农业税 境内农业税征收,一直执行国务院《农业税条例》,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平均税率为12.5%。
  农业特产税 此税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取得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按类别分为5%、8%、10%、25%几个档次。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区停收。
  耕地占用税 境内1987年开始征收。此税为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征收的一种税,山东省核定烟台市的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5.1元。2000年以前,莱山区按区域分为每平方米5.2元、5.6元、6元三个档次。2000年后,统一定为每平方米6元。
  契税 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1997年10月1日,国家实施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环节纳入征税范围,全国的税率为3%~5%,莱山区执行全省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