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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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莱山区实行分税制改革,即设立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维护国家利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共享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2001年2月,莱山区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开展税费改革工作,对农民负担及农作物常年产量进行测算,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土地面积进行核查。后因国家将此项工作改为在局部地区试点,全区税费改革工作暂停。2002年,山东省被列入试点省份之一后,莱山区税费改革工作重新起动。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镇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以计税土地面积、农业常年产量为征税基础征收农业税,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的应税品种;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由农民按人均纯收入上缴村提留,改为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对70岁以上老年人、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实行减免。此次改革,全区实际计税土地约8000公顷,农业税计税常年亩产471公斤,涉及农户3.19万户。税费改革后,全区农民年人均负担98元,人均减负44元,减负率31%。2003年,农业特产税停征,“两工”全部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