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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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财政体制改革 1994年12月,烟台市财政局确定莱山区财政收入基数为2724万元,财政支出基数为910万元,定额上缴基数为1814万元。自1995年始,以1994年实际上解额为基础,每年递增6.5%上解,财政收入增长6.5%以上部分,市财政不参与分成。自2002年1月1日起,市政府对县市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除少数特殊行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实行中央与省市区按比例分享。除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和驻莱山区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实行省与市级分享外,其他企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实行省与县级分享。本次调整以2001年为基期,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分享税种的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2002年,莱山区实际完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均超过市财政核定的收入基数,当年市财政局分别按核定基数予以返还。2003年,市财政局分别返还莱山区1899万元、404万元、659万元。
  镇级财政体制改革 1995年,镇级财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上缴),减收减支,超收分成,暂定一年”体制,其中对支大于收的莱山镇实行定额补助,对收大于支的初家镇和解甲庄镇实行定额上缴。对农业特产税,完成区政府下达任务的,按任务数的30%返给各镇政府,超收部分全留镇级。工商税收等其他收入超出任务部分,区与镇按六、四分成。农业税按区里下达的任务数考核,完不成收入任务,相应扣减支出基数。1997年,根据前两年财政体制的实施情况,区政府对镇级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对莱山、解甲庄两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减收减支、超收全留”;对经济基础较好的初家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解,超收部分区与镇二、八分成”。2000年,区政府重新划分收支范围,对莱山、解甲庄两镇实行“核定收支,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对初家、黄海路、滨海路3个街道实行过度性的财政体制,即收入全部作为区级收入,经费支出比照两镇支出口径核定、拨付。自2001年起,对各镇、街道实行相同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作为镇(街)固定收入。2000年以前各镇(街)范围内的原有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作为区级财政收入,新引进的区外企业以及新创办的各类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两年全留,以后年度区与镇(街)“五五分成”。自2003年起,区政府对镇、街道实行“核定收入任务,收入属地管理,超收比例分成,核定正常支出,保证基本需要,超支自行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继续作为镇、街道固定收入全部返还。对辖区的企业(包括老企业和新办企业)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入,区与镇、街道实行“超收比例分成”。各镇、街道在区级园区创办的园中园、新引进的企业以及“北企南移”迁入区级园区的企业缴纳的各项地方工商税收入,与工业园区“五五分成”。对莱山经济开发区下放财政管理权限,视同镇级财政管理,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收入全部返还;核定正常支出,保证基本需要;自筹建设资金,安排建设支出”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