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招政发〔2015〕55号 资料库:招远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招远年鉴2016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b/section/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b/section/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b/section/9/article/26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b/section/9/article/26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做大做强一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电子商务集聚园区,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招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争取电子商务产业项目支持。
    积极对接上级相关政策,申报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园区),优先帮助电商企业申报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有关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和创业者快速成长。
    二、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扶持我市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和企业发展,电商人才引进等。
    三、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与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各类主体参与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建设和运营,对投入运营的单一产权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业主给予补贴。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补贴10万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50%(含)以上,补贴30万元;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50%(含)以上,补贴50万元。
    (二)鼓励和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称号。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给予一次性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业载体获得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集聚园区的招商和公共配套服务。
    (三)电子商务集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其2年内产生的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奖励园区,用于园区吸引企业入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四)鼓励各镇(街道、区)、市直各部门引荐企业落户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对入驻园区企业的引荐单位按照所引荐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三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五)对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并正常运营的电商企业和网店给予租金及宽带、服务器托管费用补贴。经营场所租金,第1年全额补贴,第2年补贴50%;经营场所宽带、服务器托管费用,给予第1年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金补贴。
    四、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强对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扶持。对建立独立的或借助其他运营平台的专业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对接本地生产企业30家以上且年营销额达500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年营销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对入驻我市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电商配套企业(仓储物流、电子支付、设计、摄影、技术运营等企业),以及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平台项目,按"一企一策"议定支持政策。
    五、培育打造市场竞争力强的电子商务主体。
    (一)鼓励我市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业务。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开展营销,年实际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
    (二)鼓励我市企业、个体网店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对我市本地企业、个体网店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并开展网上交易,且实现网上实际年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扶持电子商务企业扩大交易规模。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且通过电子支付的年交易额首次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8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各类营销推广活动。电子商务企业在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各类营销活动以及在知名搜索平台开展推广活动,给予30%活动费用补贴,且每年对于同一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加快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
    (一)电商企业的人才同工业企业人才享受相同政策。
    (二)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退伍军人等就业,经高校或培训机构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1年,且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专项培训经费补助企业。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面向非自有人员的电子商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参训人员不低于100人的,对培训主办方按照培训活动经费的30%给予补助,且每年对同一培训主办方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七、资金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镇(街道、区)、相关部门。
    (二)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10月31日。
    申报时间:每年11月1日11月15日。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CP备案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金申请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金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资金企业的职责。
    1.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扶持资金;
    3.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项目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镇街区、市级企业报给市经信局;
    2.由镇街区、市经信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
    3.各镇街区、市经信局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经镇街区、市经信局初审上报的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不合格情况,将取消该镇街区、市经信局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资格。
    八、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财政局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同类资金的资格。
    (二)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本意见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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