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资本市场工作,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企业在境内外(含"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大举措。要把资本引进和资本运营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大力培植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资本市场工作,积极做好政策扶持和服务跟进,全面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全省性区域股权挂牌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其中,境内拟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山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企业;境外拟上市企业是指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新三板"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已经正式递交申请材料的企业;重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是指已经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使用指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规划、环评、节能、备案或核准等手续。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在申报国家、省、烟台市科技扶持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改扶持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里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第五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等质抵押融资创新业务。
第六条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享受金融机构入驻扶持政策。
第七条为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境内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按照完成辅导备案、上报材料、发行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由市政府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境外上市的企业,按照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完成发行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实现挂牌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在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已股改)或20万元(未股改)。"新三板"上市企业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相关政策,但不累加。
第八条对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以企业指定账户中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为基数,出具中介机构验资证明,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1‰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债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5‰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第九条对市内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同时将募集资金在我市进行项目建设的,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上市公司,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
第十条企业限售股股东股票选择在我市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托管,并承诺解禁后在我市进行交易、完税,才予以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对于在市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发生的限售股转让交易,给限售股所属股东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应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上市计划、股改、辅导备案、上报材料及其他上市相关节点进程上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沟通,并做好备案工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准确掌控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因企业报告不及时而在各级主管部门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将不予兑现相应节点的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可以同时享受上级关于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上级扶持资金要求我市配套的,我市配套资金与我市扶持专项资金不累加,以二者金额高者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的奖励: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
2.企业迁出本市的;
3.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市的;
4.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同类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业务培训、上级业务部门和专家工作指导、证券市场考察、上市推介等。每有1户企业在境内外成功实现上市、挂牌的,分别补助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上市主管部门办公经费10万元。
第十五条市委、市政府将企业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及全省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完成相应的上市挂牌节点,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区)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报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兑现。本意见发布前尚未奖励的上市及挂牌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招政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关于加快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招政发〔201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资本市场工作,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企业在境内外(含"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大举措。要把资本引进和资本运营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大力培植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资本市场工作,积极做好政策扶持和服务跟进,全面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全省性区域股权挂牌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其中,境内拟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山东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的企业;境外拟上市企业是指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新三板"拟挂牌上市企业是指已经正式递交申请材料的企业;重点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是指已经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我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使用指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规划、环评、节能、备案或核准等手续。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在申报国家、省、烟台市科技扶持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改扶持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里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第五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等质抵押融资创新业务。
第六条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享受金融机构入驻扶持政策。
第七条为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境内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按照完成辅导备案、上报材料、发行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由市政府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境外上市的企业,按照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完成发行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实现挂牌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在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已股改)或20万元(未股改)。"新三板"上市企业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相关政策,但不累加。
第八条对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以企业指定账户中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为基数,出具中介机构验资证明,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1‰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债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5‰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第九条对市内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同时将募集资金在我市进行项目建设的,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上市公司,由市政府奖励50万元。
第十条企业限售股股东股票选择在我市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进行托管,并承诺解禁后在我市进行交易、完税,才予以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对于在市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发生的限售股转让交易,给限售股所属股东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应在引进中介、投资者、制定上市计划、股改、辅导备案、上报材料及其他上市相关节点进程上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沟通,并做好备案工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准确掌控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因企业报告不及时而在各级主管部门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将不予兑现相应节点的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可以同时享受上级关于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政策,上级扶持资金要求我市配套的,我市配套资金与我市扶持专项资金不累加,以二者金额高者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的奖励: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
2.企业迁出本市的;
3.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市的;
4.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同类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业务培训、上级业务部门和专家工作指导、证券市场考察、上市推介等。每有1户企业在境内外成功实现上市、挂牌的,分别补助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上市主管部门办公经费10万元。
第十五条市委、市政府将企业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及全省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完成相应的上市挂牌节点,分别给予所在镇(街道、区)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报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予以兑现。本意见发布前尚未奖励的上市及挂牌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招政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