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招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招远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二章奖励机构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裁定市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裁定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奖项设置和评奖条件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烟台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1项。
科学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数根据每年参加评审的项目总数按比例确定。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通过科技合作共同研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及重大技术项目,在我市实施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全市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奖需由设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省、烟台市有关规定办理,并于每年的12月份向审批机关报告奖励工作情况。
第四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没有规定必须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也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组织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
(三)省和烟台市驻招单位。
对市辖区外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其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中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奖励办。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二十条市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奖励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考察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奖励办将经审核的奖励意见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的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列支。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20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8万元;市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每项4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奖励监督和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配套制定《招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招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招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