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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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院长:彭桂东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纪少平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友智 王春东 耿新光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付永玲(女)
党组成员、政工科长:路修稳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王洪江
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秦丽娟(女) 刘文涛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敬礼
招远市人民法院下属单位负责人
政工科科长:路修稳
执行局局长:张敬礼
副局长:张学军 侯春雷
招城法庭与开发区法庭庭长:宋吉彬
玲珑法庭庭长:宁宝坤
金岭法庭庭长:李秀良
齐山法庭庭长:刘福东

【机构设置】 2014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有11人。内设机构23个,其中正科级单位2个,副科级单位6个,股级单位15个。执行局,正科级单位,下设执行局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人员配置24人;开发区人民法庭(2012年12月21日增设),正科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政工科,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信访办公室,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招城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玲珑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金岭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齐山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办公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9人;立案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10人;刑事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民事审判第一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商事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7人;民事审判第三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民事审判第四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行政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4人;审判监督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技术科,股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法警大队,股级单位,人员配置7人;审判管理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增设),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12年8月7日增设),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

【概述】 2013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坚持追求公平正义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肩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使命,加强"业务立院、管理治院、文化兴院、科技强院"四位一体建设,认真抓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和队伍建设五项重点工作,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把握"创先、创新、创优"工作基调,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司法公开,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3~2014年,新收各类案件12018件,审、执结11407件,结案标的额9.63亿元。各项工作得到各级各部门的充分肯定,先后有24个单位和144人次被省高院、烟台中院和招远市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给予记功、嘉奖。2013年,招远市人民法院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优秀庭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八大"信访工作成绩突出集体称号,赵奎亮被省高院记个人二等功。2014年,招城法庭被山东省高院记"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李天增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办案能手",巩晓燕被评为"全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2013~2014年招远市人民法院收结案

单位: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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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型 │ 2013年 │ 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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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案 │ 结案 │ 收案 │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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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 │ 434 │ 434 │ 442 │ 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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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案件 │ 3391 │ 3391 │ 3471 │ 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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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 │ 180 │ 181 │ 90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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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案件 │ 1695 │ 1695 │ 1796 │ 1796 ┃
┠────────────┼────┼─────┼─────┼──────┨
┃ 其 他 │ 0 │ 0 │ 7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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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5700 │ 5701 │ 5806 │ 5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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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013~2014年,招远市人民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47件,判处犯罪分子1075人。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共审结故意杀人、抢劫、重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01件,判处犯罪分子329人。对非法行医、开设赌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共审结该类案件18件18人。依法严肃惩治危险驾驶行为,33名醉驾人员全部被定罪处刑,其中8人被处以拘役实刑。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1人。依法从宽处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共判处缓刑、管制及免予刑事处罚324人。改革完善审判方式,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8名未成年罪犯全部落实法庭教育、判决后帮教管理及矫正,有18人被判处缓刑。将社会危害性调查引入缓刑量刑,推进社区矫正,共同做好特殊群体的跟踪帮教,促进其融入社会。专项打击毒品犯罪,审结9件,判处罪犯14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6件,判处罪犯12人,其中马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卷烟132万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审结企业销售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3件,判处罪犯4人,其中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运费等99.3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审结贪污贿赂犯罪8件,判处罪犯8人,其中刁某某在任某局副局长期间收受单位及个人钱、卡总值17.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审结销售假药、假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6件,判处罪犯11人,其中3对夫妇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实刑。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信访案件实行专审,共受理涉未成年人民商事案件117件,刑事案件31件(含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执行案件35件。推行"圆桌审判"模式,专门为未成年犯罪人员举行缓刑、免刑听证2次,有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人被宣告缓刑。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寄语"20份,对未成年人进行说理教育。发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09-2013)》,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013~2014年刑事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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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罪 │2013年结案 │2014年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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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 93/168 │ 6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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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166/178 │ 139/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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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 108/115 │ 139/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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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15/19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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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渎职罪 │ 18/18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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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44/75 │ 3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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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444/573 │ 401/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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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经济社会纠纷,服务保障发展大局】 优化法治环境,调节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招远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3~2014年,共审结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一审民商事案件1951件,标的额2.50亿元;审结行政案件43件。为制裁违约行为,促进公平交易,维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专门成立金融案件合议庭,运行以来审结借款合同案件1267件,标的额6984万元,其中为农村信用社改制审结小额农贷案件613件,涉案标的额5600万元。审结首起因出借个人账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为公司逃避债务而出借个人金融机构账号的李某被判决对公司7.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立法院服务实体经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院领导与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系机制,涉及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的大案要案,由院长督办与庭长承办相结合,强化保障效果。全年为涉案企业外出保全349人次,保全标的额1.13亿元。保障企业和谐稳定发展运行,通过民事、行政诉讼为中矿化解历年的劳资纠纷11件。将法律服务的触角向中小企业延伸,制定《服务中小企业12条措施》,促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加强与社会行政管理体系的衔接联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与10家有执法权的重点行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弥补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发布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为市计生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13件,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开展"集中清理金融债权积案"专项活动,为金融机构追回资金650万元。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11-2013年)》,重点对金融部门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全力助推企业发展,编写《以案说法宣传册(一)》,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法,向企业发放500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制度,与市人社局、环保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6次,举办讲座5次。向市政府提出《关于行政执法存在问题与应对措施调研报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20名法官组建"法律服务讲师团",深入到机关、镇(街道)、企业、村庄授课21次。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招远法院始终把保护群众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十六条措施》,向全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全面强化巡回办案、非工作时间预约开庭、"预立案"、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等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2013~2014年,共审结涉民生案件4702件。为加强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成立家事案件审判庭,家事审判庭以"温馨小影院"唤起亲情,弘扬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审结离婚、继承、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案件1750件,案件调解率76%。依法保障弱势群体人身权益,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61件。坚持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授权使用"律师调查令",审结劳动争议案件、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件529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审结民间借贷、土地流转等案件213件,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强化诉讼调解,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67.4%。强化司法救助,为20名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37.72万元,协调中级法院、企业、镇(街道)为71名困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122.83万元。加重被执行人失信成本,运用公示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境等措施制裁失信被执行人992人,司法拘留65人。强化执行联动,向市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发出协查通知630条。与银行建立"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信息911条,涉及当事人10921人次,合计查询存款1442.99万元。共执结案件1510件,实际执行率55%,兑现金额1.87亿元。执行干警远赴上海,为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一次性执结203万元。实行"法律区长网格化法律服务",在中心村设立"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室",向全市63个工作区派出63名"法律区长","法律区长"带案下乡,在诉前直接参与调解或指导基层调解纠纷526件,大量矛盾在立案前得到有效化解。采取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约谈接访、公开听证等措施,集中清理涉法信访积案。开通外网院长信箱,进一步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处结各级交办信访积案33件,敏感时期实现信访"零登记"。

【深化司法机制创新,提升司法公信权威】 招远法院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优化职权配置,规范审判权运行。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金融案件合议庭、家事案件审判庭,实现专案专审。协调市公安、国土等部门,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完善协助执行体系,增强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能力。与市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建立"点对点"查询平台。深化立案、庭审、执行公开,实行同步告知,让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创新"互动式"司法公开模式,强化公众对司法的互动参与,邀请相关人员参与4起免刑、缓刑案件的量刑听证,由当事人自行挑选"听证陪审员"听证的5件涉访案件全部结服。全面启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开通手机短信平台,对案件受理、裁判文书送达等各个节点,向当事人同步短信告知1100余条。上网公开发布裁判文书1379件。通过官方微博图文直播庭审、听证5次,在互联网上进行同步视频直播案件11件。开展"万名群众进法院"活动,通过邀请参加法庭开放日、巡回审判、观摩庭审等活动,有1.2万名群众亲身感受司法活动过程。对10件刑事案件、12件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达到120人,参审案件达1931件,人均参审16件,人民陪审员工作受到省高院表彰。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与新闻媒体合办栏目等方式扩大司法工作影响力,在烟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创新经验、新闻报道173条。强化合议庭成员办案责任,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审判流程管理,实行审限临界预警、提示,促进审判提速,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9.52天。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对轻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三类案件实行轻罪快审、轻刑快判,审结128件,案均审结周期14天,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100%,经验做法被省高院予以转发推广。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公诉机关撤回起诉1件1人。在全省首试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向宪法宣誓制度,有1件刑事案件、3件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宣誓作证。在院机关和基层法庭设立律师阅卷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行"阳光信访",公开听证、司法救济、训诫惩处,规范终结案件备案机制,共报请最高院、省高院终结案件20件。圆满完成全国"两会"、5.28案件审理及十八届四中全会、APEC会议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实现敏感时期信访"零登记"。

【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招远市人民法院以"司法作风建设年"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周末大课堂"为平台,全面抓好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廉政风险防范,组织专家讲坛、法官论坛和素能培训20次,全面提升队伍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诉讼调解、制作裁判文书等执法办案基本功。班子成员、庭长带头办案,开示范庭832个。以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五项能力"提升为基点,聘请最高院法官、大学法律专家授课,全面强化"两评查",开展优秀办案能手、优秀调解能手、优秀庭审、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从业务领导到干警业务都要完成"五个一"目标。把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办案列入责任制考核,班子成员、庭长带头办案、开示范庭,院长开庭审理的刁某某受贿一案通过微博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图文直播。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推行"把人民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把审判执行当家业"的"四家工作法",把司法保障民生的措施和承诺落到实处。开展"六进五走访"活动,抽调16名中层主要负责人派驻到16个村蹲点,广泛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要求。构建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质效评估、工作绩效考评的审判管理"三评体系",实行审限跟踪,确保结案均衡。在窗口单位安装"服务评价系统",怠慢诉讼群众、案件进度随意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制定《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17人经审委会确认需承担案件发改责任。对群众投诉实行每周调度、每月通报、每季度分析,来访接待率、线索核查率、实名举报答复率均达到100%。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整改服务不到位、庭审不规范、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14项。突击清理长期未结案件97件。开展清扫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清四圈"活动。开展整治"六难三案"活动,下大力气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强化廉政教育,开展"法官底线大讨论",引导干警坚守"法律红线不能触碰、制度底线不能逾越"理念。开展"四不欠"活动,不欠法律账,做公正法官;不欠良心账,做厚德法官;不欠感情账,做爱民法官;不欠清白账,做廉洁法官,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打造不同主题风格的法庭文化,招城法庭的"合力同心"、玲珑法庭的"执法如山"、齐山法庭的"上善若水"、金岭法庭的"海纳百川"等主题文化融入日常司法工作,营造文明司法工作氛围。打造"学习型"法院,"周末文化大课堂"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文化品牌。

【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保障司法权公正行使】 2013年以来,招远市法院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依法履职情况,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征求意见,每季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拓展接受监督的渠道。先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参加座谈3次,参与庭审观摩5次,观摩案件7件,参与案件量刑听证4次。开展司法公信力调查评估,以问卷形式公开向社会征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反馈意见制定出整改方案,共办结代表建议6件。每季度书面汇报工作,向人大代表赠阅报刊365份,邀请视察调研、旁听庭审9件390人次,方便代表委员了解、监督法院工作。聘请10名律师、10名媒体记者担任特邀监督员。

【原告曲某某诉山东某黄金矿业劳动争议纠纷案】 1990年,原告曲某某到山东某黄金矿业处工作。1998年3月,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招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残五级。2011年2月,原告在上夜班期间盗窃矿石约15公斤,下班带出时被被告矿业处护卫队员当场查获。2011年2月,被告以原告盗窃矿石为由作出解除与曲某某劳动合同并送达原告。当日,原告离开被告矿业处后,再未回被告矿业处工作。2011年11月,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2月3日,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于2011年12月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曲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此案为该院首例未进行离岗体检与严重违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案。审判实践中,关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为其进行健康查体情况下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有效,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适用方面存在的分歧,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

【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0年11月30日,被告黄某某驾驶厢式货车越道路中心线超车时,与对行的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原告秦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左后尾相撞,致原告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某对第一次碰撞负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对第二次碰撞负次要责任,原告秦某某对第二次碰撞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及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分别在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某经济损失120810元,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某经济损失120810元,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秦某某经济损失17396.79元,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秦某某经济损失34793.57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4087元,被告李某某负担571元,被告黄某某负担1142元。该案例是一次交通事故中出现两次碰撞,且交警部门作出两个责任认定,涉及法院在审理当中应按两次交通事故还是根据因果关系按一次事故定性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很少遇到,因此该案例具有代表性、新颖性,对以后审理这一类型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招远市张星镇某石材厂诉烟台市人社局、第三人李某某工伤行政确认案】 第三人李某某于2011年3月到原告处从事上料工作,工作时间实行"两班倒",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同年6月3日,第三人上零点班,上班作息时间为凌晨0:00~12:00,上班后,第三人和工友在原告的院内把要加工的大石块用吊车吊到矿车上,6时20分左右,第三人在用木块垫平矿车上的石料时,石料从矿车上掉下来,第三人躲闪不及,被砸伤。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烟台市人社局于2012年5月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75元,由原告招远市张星镇某石材厂负担。案例主要围绕"事实劳动"、"加工承揽"、"临时雇用"三种关系的区别,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定,裁判文书结构严谨、论述充分、语义确切,对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原告招远市某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6月,原告为其所有的车架号为93XXX的吊车在被告处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23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22日二十四时止,共计交保险费5455.26元。2011年10月30日,该吊车与案外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吊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2012年4月17日,杨某某以招远市某运输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为被告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30日,该院作出(2012)招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认定杨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430144.9元。该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不足部分的损失310144.9元由招远市某运输公司赔偿80%即248115.92元,精神抚慰金认定为5000元,由招远市某运输公司赔偿,扣除已付的医疗费44279.53元,招远市某输公司应再赔偿208836.39元。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投保吊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杨某某遭受人身伤害,原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该院生效的判决依法确认,且原告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被告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已付给第三者的赔偿款。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围绕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认定。该判例说理透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法院以后审理该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撰稿:孙美玲 审稿:路修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