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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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03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以推进法院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刑事、商事、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在狠抓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量上下功夫,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逐步实现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形成“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格局。坚持和谐至上的标准,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办案的最终目标,将调解工作由民商事案件扩大到立案环节、行政审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等领域中。连续5年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达75%以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超过80%,行政案件经协调后原告撤诉率超过90%,形成调解工作全面推进局面。至2008年,市人民法院多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连续多年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法院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1月,刑事审判庭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副院长冯雪梅等十余人次获省级奖励。


【强化刑事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03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切实用好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其快速、灵活、节省的优越性,提高了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和减少了案件的积压。在烟台市法院系统率先实行主审法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诉讼调解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就地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审级制度、回避制度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犯罪活动。对危害严重的杀人、强奸、抢劫等案件,本着“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进行审理,震慑犯罪,打击邪恶,维护稳定。对交通肇事和伤害案件,在依法量刑的同时,加强教育、调解力度,既惩治教育犯罪分子,又补救、安抚受害方,体现新时代法制的人性化和社会进步的亲和力。对因环保、农村换届选举、果园承包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方式上,增加公开透明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旁听,判决后均达到息事宁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坚持审判工作延伸服务,注重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积极对青少年犯进行帮扶教育。少年法庭广泛与各学校建立联系,为在校学生上法制课,召开师生座谈会,与重点学生及家长谈心,有力带动校园学法用法活动的开展,促进依法治校步伐,提高在校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及辨别是非能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金都”创建等各项活动。2008年,市法院把司法为民、保障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发挥审判工作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办精品案,办和谐案,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举。审判中,认真推行“平和司法”理念,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有效缓解了被害人的对立情绪,调解率达82%,调解案件赔偿到位率100%,位居烟台市法院系统前列。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3件,依法判处犯罪分子587人。

【商事审判遵循“多调少判”原则】 2003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加强对商事审判工作领导,调整充实商事审判力量,商事审判又上新台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公正效率”为主题,“以当事人第一”为宗旨,组织审判人员到企业、农村调研,为解决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债务包袱出计献策。先后与全市100家企业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帮助他们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增加审判透明度,注重案件质量。案件立案时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判决的执行,提高执行率,显示法律威严,树立法院威信。审判中始终遵循“多调少判”原则,依法调解各类商事矛盾纠纷,积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围绕提高调解率、提高服判息诉率开展审判工作,以创造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为目的,追求高时效、高质量。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舍弃“一步到庭”、“规范化审判”和注重坐堂办案的做法,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形式,只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农民乐于接受,以“不违法”为底限,处理案件的程式、时间、地点均可不受限制。2008年,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市委中心工作、融入全市发展稳定大局中,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外和向下延伸,着力构建诚信、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坚持发挥审判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规范、引导作用,围绕创建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和矿山秩序整顿等开展商事审判工作。
对事关大局的重点案件、敏感案件,如劳动争议、涉及农民权益等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以及市属重点企业的案件,及时向市委汇报,争取理解与支持。审理中尽量使处理结果既能够合情、合理、合法,又能兼顾发展与稳定,如处理的186件劳动争议案件,每起案件都案结事了。对企业破产改制、城市拆迁等关系民生和政府形象、容易引发矛盾的重点、难点工作,争取提前介入,找准法律与政策的切合点,既保证了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又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把不稳定因素减少到最低。全年共为企业提供破产、改制、并购、签订合同等方面的援助80多人次。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网络。设立法庭工作室,与镇司法所、各村调解组织协同配合,一经发现涉法纠纷苗头,提前介入进行化解,把大量经济纷争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了进入诉讼环节的矛盾,促进了辖区的稳定和谐。是年,共审理各类商事案件474件,涉案标的额5300万元。

【民事案件审判机制不断创新】 2003年,市法院对民事审判机制进行改革,在原有专业化合议庭基础上,试行主审法官制度。主审法官从行政关系中解脱,不受各方面干预、纷扰,依法独立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判,克服过去法官办案向庭长、分管院长、审委会层层请示汇报所产生的职权分散、权责游离等弊端,使审判模式、审判责任显化出来,优秀的审判资源得到最合理利用,办案效果有了质的飞跃。民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多调少判”原则,重视和发挥调解结案的优势,积极探讨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取得较好效果。2008年,市法院建立便捷立案机制、案件审前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立案大厅功能,在立案、缴费、送达、保全等方面实行“一条龙”服务。在妥善审理涉及民生案件的基础上,推行便民诉讼措施,开展巡回办案、预约立案、节假日预约开庭等,大力推行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调即结等做法,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群众诉累。将调解贯穿始终,想方设法疏导矛盾、化解纠纷,力求案结事了。依法用好用足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搞好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确保实现的民事权益能够执行到位。强化司法救助职能,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对农民工、下岗职工、低保人员、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诉讼群体,积极采取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措施,并尽可能帮助他们寻求多方面的法律援助,共减缓免诉讼费6.6万元。全年审结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案件2329件,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97%,同比上升4.7个百分点;调撤率达到75.6%。调解后即时清结973件,即时清结率4178%。共适用诉前、诉讼保全案件106件,保全金额5764万元。各项案件质量指标创历史新高,在烟台市名列前茅。

【强化行政审判职能,树立司法权威】 2003年以来,行政审判坚持“当事人第一”、“司法为民宗旨”,讲效率、树公正、立威信,加大诉权保护力度,积极拓宽行政审判领域,加强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对新型案件按照立法精神大胆受理。行政审判干部到农村、矿区、街道、工厂、机关、集市进行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扩大影响,提高公民敢于通过行政诉讼,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增加行政案件的受案数量。运用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和干扰时,法官运用审判权给予保障,当事人行政权利遇到困难时,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把权利保障具体化。强化行政审判职能,树立司法权威,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起诉立即受理。积极与人大、政府的信访法制部门沟通和联系,建议他们在接访时指导当事人如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使行政案件受案数量稳中有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行政审判,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优先重点审理,及时处结。行政庭不固于行政审判的旧路子,在审判中运用调解手段,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对行政案件做足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解,使原告撤诉。2008年,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探索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全年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案件65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37件,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管理关系的和谐。

【完善执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2003年以来,执行局对执行人员进行调整,落实岗位责任制,倡导“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安全、艰苦”执行,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整顿纪律作风,使广大执行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集中解决执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制定《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操作规程》、《招远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分立运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烟台市执行机构中率先设立执行裁决合议庭,实现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彻底分离,改变长期以来执行人员包揽执行案件全过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执行随意性大的弊端。制定《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执行听证会和临场监督执行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执行局对执行案件加大措施,展开与“执行难”持久不懈的攻坚战,执行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保证执行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性。2005年后,执行局改革执行体制,推行新的办案指导思想和先进执行理念,坚持把“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促进发展为目的”作为办案指导原则,追求邻里和睦、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办案效果,实行干警自主选择,两人一组,形成固定“1+1”的执行模式,效率同比提高36.5%。2008年,狠抓执行规范管理,重点突击涉及民生、涉弱势群体民事案件和涉金融部门案件的执行。11月,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及省市两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加大力度突击清理积案,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已取得显著成效。全年共执结案件1308件,执结标的额9561万元,同比分别增长8.91%和63.79%。

【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2003年以来,市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相互配合的具体范围、方法和步骤,增强法院和市司法局及各级调解组织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法院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原则上均采用简易程序,并有选择地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庭前调解。组织审判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送法进村、普法到社区”的法律咨询活动,帮助人民调解员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协同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学校”,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2期,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市法院根据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从业务审判庭精选出15名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与司法局选派的律师联合定期召开座谈会,并深入社区,定期参加乡村、企业的调解工作例会,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问题。选任责任心强、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作为“调解联络员”,每镇派驻1~2人,在每个镇建立一个联系点,加强法院与基层的联络、沟通。在促进人民调解这一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发展的同时,推动了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为真正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大调解格局奠定了基础。2008年,加强案件审前调解机制,大力推行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调即结等做法,全年审前调解结案62件,诉前调解案件271件,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群众诉累。

【围绕保护当事人诉权,建造立案信访新格局】 2003年以来,市法院完善信访机制,建立上访人员问题协调及领导包案责任制,形成整体联动、协调运转的“大信访”格局。全面推行诉讼指导、信访投诉、诉讼风险提示,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缠访缠诉老户的信访申诉案件。2004年2月,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成立诉讼指导室,聘请职业修养好、业务能力强的离岗审判员义务指导当事人诉讼,让当事人学会打官司。2005年7月,成立信访办公室,建立廉洁高效的处访绿色通道,实行每月一次信访分析报告制度。2008年,以维护稳定和谐为己任,着力营造安定有序的司法环境,全力做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对上级落实和排查出的涉诉重点上访案件,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一抓到底,切实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全院上下在全力结服信访老案的基础上,注重源头治理,信访办对信访投诉情况实行“日通报”制度,对全部在审、在执案件和已经结案、过去曾经有不稳定情况的案件重新进行梳理排查,将排查的不稳定因素及当事人的投诉内容、投诉对象在局域网上实行实名公布。加强与上访人所在乡镇驻村包片干部及村委会的沟通联系,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是年,重点信访案件处结率达到91%,中央联席会交办的5起信访案件全部签了结服单。

【确立“以人为本”理念,提升队伍整体素质】2003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继续坚持实施“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强化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先后开展了“公正执法形象年”、“规范化管理年”、“政法队伍建设年”、 “环境建设年”、“爱心捐助”、“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活动,使广大干警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开展争创“六无法院”、“六无法庭”、“六无法官”(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法官队伍审判纪律进一步加强,为公正、高效、温和执法提供保证。采取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等法学教授授课、选派优秀法官到省法官学院进修、组织业务骨干到先进法院参观学习、组织学术研讨、演讲比赛等活动形式,法官业务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为每名法官建立《法官培训手册》,把培训情况纳入考核。健全和规范办案质量考评机制、法官监督机制和学习教育机制,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廉政保证金制度和法官培训档案,开展评选“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人民满意单位”、“最佳调解能手”、“最佳办案能手”等活动,法官队伍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在干警中树立“当事人第一”执法理念,落实“法官责任状”,整肃审判纪律,规范法官行为,改进审判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2008年,先后制定《招远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实施细则》、《招远市人民法院轻微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为规范法官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和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创立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开展“队伍建设年”和审判、执行作风整顿活动,通过全面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重点解决队伍中存在的审判执行效率、庭审执行作风、审判执行纪律、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法官业外管理、行政管理、案卷裁判文书质量等突出问题。狠抓查办惩处,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办案纪律,提高业务素质,转变法官职业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姜杰诉栖霞市西城镇人民政府支付征地青苗补偿费案】 2001年,栖霞市西城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姜杰(栖霞市西城镇小河南村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5月,该镇人民政府因兴建工业园将姜杰承包经营的土地占用,只付了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无着落。姜杰多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2003年2月,在栖霞市国土资源局的催办下,该镇人民政府口头答应将花果山后面1.94亩土地由姜杰经营管理,姜杰便在该片土地上栽种红富士苹果。2006年正月,该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姜杰就土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将姜杰经营的该片果园毁掉,新上工业项目。后该镇人民政府仅答复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但对毁掉的果园分文不赔。姜杰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栖霞市西城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支付征地青苗补偿费6305元。考虑到姜杰近几年来多次上访求决无果,栖霞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该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招远市人民法庭提交2001年栖霞市西城镇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原告经营的果园被毁掉后现状的照片3张和2004年《山东省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证明原告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被告辩称:镇人民政府只是口头答应将花果山后面1.94亩土地由姜杰经营管理,并没有同意姜杰在该片土地上栽种红富士苹果,姜杰擅自栽种果树,损失应当自负。招远市人民法院通过此案审理,被告认识到拒绝向原告支付征地青苗补偿费欠当,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原告支付了征地青苗补偿费,原告姜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准许原告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杰负担。2008年8月12日, 该案审结。

【烟台烟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招远德龙龙口粉丝包装加工厂等支付货物运输欠款案】 被告招远德龙龙口粉丝包装加工厂多年委托原告烟台烟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货物,由原告为被告的货物出口进行出口报关及海、陆运输。期间,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费用,至2005年底,共计欠原告运费34000元。2006年1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烟台烟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费叁万肆千元,计划2006年5月31日之前付清,如果超期未付,招远德龙龙口粉丝包装加工厂愿意承担法律责任”。2007年4月,原告业务员贾××与被告总经理吕××谈话时,被告承认,其厂尚欠原告运费34000元。原告于2007年6月27日诉至市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3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称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的公章已丢失,被告于2004年8月12日已登报挂失,并提供公告收款发票予以证明,且该欠条系先盖公章后打印内容,要求对加盖公章、欠条内容形成的先后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对于原告业务员贾××与被告吕××的谈话录音,被告称,该录音有所剪辑,不能采信,并要求对该谈话是否是原告业务员贾××与被告吕××的谈话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审理中,原告当事人陈述证明,被告招远德龙龙口粉丝包装加工厂多年委托原告运输货物,由原告为被告的货物出口进行出口报关及海、陆运输,并出具2006年1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发票一张、付款单三份证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费用及2007年4月原告业务员贾××与被告吕××的谈话录音中,被告吕××承认,其厂尚欠原告运费34000元。市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欠条、录音,对于被告的欠款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依法应予支持。2007年11月21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招远德龙龙口粉丝包装加工厂给付原告烟台烟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费3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招远德龙龙口粉丝包装加工厂负担。

【王雪莲诉烟台科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04年3月21日,原告(阜山镇北院庄村农民)到被告烟台科达化工有限公司处从事农药包装工作。2004年4月3日,原告工作后出现头晕、恶心、无力等症状。被告先后将其送往招远市中医医院、莱阳中心医院、招远市人民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共计住院57天。2004年6月9日,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原告为职业性急性混合农药(有机磷、拟除虫菊酯农药)中毒,并建议3个月后复查。2004年11月30日,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该院复查,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急性混合农药中毒恢复期,未发现中毒后遗症,并建议继续对症治疗。此前的医疗费、交通费均已由被告支付。2004年12月2日,被告作出《关于对王雪莲农药中毒的处理意见》,载明:“为王雪莲补发生活补助、护理费及2004年4月3日至2004年12月2日的工资等计4767元,并从12月2日起对王雪莲予以辞退,今后出现一切问题均与公司无关。”原告收到该意见后表示不同意。2005年4月26日,原告经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2005年9月15日,原告自行到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复查,该院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急性混合农药中毒恢复期,处理意见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鉴于患者目前仍感头晕、乏力,偶有抽搐、肌肉震颤发作,需继续医学观察。2007年3月7日,原告经招远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不足评残。原告对该结论不服,向烟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7年7月13日,烟台市劳动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王雪莲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2007年10月,原告向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享受职业病待遇、要求被告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医药费、护理费及继续治疗费用。2007年12月,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900元、生活津贴5472元、伙食补助费201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9406元、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医药费1931.4元。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于2008年1月11日以诉称理由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主张2005年9月15日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结论与前两次诊断结论矛盾,并且系原告单方去诊断的,故不予认可。原告提供了2004年11月3日以后的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18张(计款1991.4元)、2004年4月至2007年3月到药店及村卫生所的药费单据25张(计款620.4元)。原告还提供了2004年11月30日后其治疗、鉴定等交通费单据114张(计款749元)。另查明,2007年度招远市护工工资为每日25元。招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被告烟台科达化工有限公司付给原告王雪莲停工留薪期工资900元、医疗费261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60元、交通费749元、护理费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04年6月到2007年3月的生活津贴14128元、仲裁费800元,共计20190.4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烟台科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撰稿:张菁红 审稿:傅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