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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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2003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大力加强基层院建设,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整体推进,广大干警恪尽职守,拼搏奉献,为维护全市社会持续稳定、推动经济
跨越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到2008年,先后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 75个(次),先进个人240人(次)。其中, 2005~2006年,检察院曾两度被山东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2007年,检察院被山东省检察院授予“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 侦查监督科被省级14个部门联合命名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2008年,检察院被山东省政法委、省人事厅评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控申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2006年,李美兰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2008年,连峻峰被山东省检察院评为“优秀基层检察长”。

【查办职务犯罪】 2003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在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确保公正执法,灵活运用办案方式,视情节区别对待,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党委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破坏稳定、阻碍发展的“三权”案件、商业贿赂案件和涉农案件为重点,强化措施,深挖细查。通过规范细化办案各环节的工作规程、推行对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案件质量专管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侦捕诉部门联动配合,落实侦查部门、批捕部门、公诉部门三个共同把关,加强与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办案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坚持办案、防范、服务并行,出台了《维护企业发展八条原则》、《检察干警接受企业监督十项纪律承诺》等措施,做到不因办案影响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正常运转,努力优化办案手段和效果。2008年,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正确区分法律政策、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精心选择办案时机和策略,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在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看审分离和安全防范检查等制度的基础上,严格规范案件线索管理、赃款赃物管理、安全防范等内务流程,全年无办案安全事故发生。从摸排的一条线索入手,深挖细查,一举在供电系统挖出原副经理童某、原电业铁塔厂长温某等11人贪污、受贿窝案,扩大了办案成果。在烟台市院领导指挥下立查了法院执行局副庭长衣某涉嫌贪污、受贿案。是年,反贪立查贪污贿赂案件18件18人(全部为大要案),全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15人,法院已作出判决15人,全部是有罪判决,其中判实刑9人,全部为5年以上徒刑;反渎立查5件5人,协查案件2件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0余万元,其中反贪150余万元,反渎70余万元。

【预防职务犯罪】 2003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职务犯罪预防中心,开展了行业预防、重大项目预防和个案预防工作,在全市广布预防职务犯罪协作网络。通过放录像、上法制课、图片展览和印发《预防职务犯罪专刊》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对全市720名农村支部书记举办预防犯罪培训班7期,先后与银行系统和电力公司等单位联合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先后对招远一中新校建设、206国道修建、城东区集中供暖管理权出让、威乌高速公路绿化、体育场、老城区道路维修、城东河改造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招远段)等重大工程进行跟踪预防,其中威乌高速路绿化工程被烟台市院评为十佳预防项目。参与各类招投标活动,通过监督取消不合格投标单位。制定《个案预防工作规定》,选取9个案例进行个案预防,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其中对山东黄金集团公司玲珑金矿提出的“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检察建议被烟台市院评为十佳检察建议。以市教体局等14个系统34个单位的预防网络为依托,积极开展案前、案中、案后“三级警示”助推活动和“预防五进工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行业预防活动,协同地税局建立烟台市第一个形成规模的职务犯罪教育警示基地。深入网络预防单位,联合开展廉政建设活动月、预防职务犯罪讲坛、搭建廉政平台等活动,其中与公路局建立廉政保证金的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围绕查办破坏环境资源职务犯罪专项活动及农村换届选举等开展的专项预防活动,参与政府招投标和采购活动。2008年,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以金融、黄金等系统的预防犯罪协作网络为依托,联合开展“清廉风”、“廉政文化建设年”等活动。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和206国道等重点工程开展同步专项预防,参与政府招投标和采购活动27次,纠正各类问题4件,受理行贿档案查询267次,参与预防咨询活动137次。结合办案,对20件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剖析预防,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3件。推行中层干部上预防课制度,组建法制宣讲团,先后深入党校等单位上预防专题课24场次,受教育人数达到3000余人。编发《职务犯罪预防报》5期,发放5000余份。

【刑事检察不断推出新举措】 2003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质量效果年”活动为契机,把强化案件质量与效果贯穿到办案全过程,严把案件的立案、侦查、公诉、判决4个关口。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2004年6月,与公安、工商等13家行政执法机关召开加强协作配合工作联席会议,联合签发《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继续完善以侦诉一体化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协作机制。推行两个延伸,参与部分自侦案件讨论,与控申建立不起诉案件携手办理制度,搞好不起诉案件的上访息诉工作。2006年,以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开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及村霸、市霸、街霸、路霸“四霸”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
2008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引导侦查机制、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以及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刑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以证据的公开透明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全年共受理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302件422人,批捕255件345人,不捕6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14人,追捕漏犯11人,防错捕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34件655人,审查起诉482件635人,不诉2人,追诉漏犯25人,漏罪27条,依法改变侦查机关定性12起。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 2003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形式使民事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新路子,先后制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与招远市人民法院关于检察建议启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暂行办法》、《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与招远市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招远市司法局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实施法律援助的协作意见(试行)》、《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招远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规定》等规定和办法,出台便民申诉举措:一是再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流程图,二是编印了便民申诉手册,三是向手机用户发送民行检察短信,四是搭建民行检察网上受理平台,五是把律师事务所纳入民行联络点;六是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阳光申诉”。 2008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立案25件,提请、建议提请抗诉15件,市院、省院抗诉10件,抗诉率70%。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法院再审12件,改判1件,调解10件,维判1件,再审改变率90%。办理执行监督案件6件,支持起诉1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件,为国家及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417元。

【监所检察】 2003年以来,监所检察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案件发生,实行案件到期提前7天督促看守所催办制度。在监外执行监督检察中,纠正罪犯期满未予公开宣告的违法现象,帮助建立帮教组织,发现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对刑满释放和监外罪犯的数量的逐年增多,重新犯罪占有较大的比例的现状,撰写《关于重新犯罪的调查报告》,引起招远市人大、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山东省检察院进行转发。2006年4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市检察院在看守所新建特审专用房,配套安装先进录音录像系统,实现看守所与检察系统三级网连接,异地监控,远程指挥,为规范干警执法行为、自侦案件快速侦破发挥重要作用。2007年,检察院加强刑法执行变更监督、监外执行检察、对监管活动监督、羁押期限监督4个监督的力度,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工作,保证监外执行罪犯底数清,脱管漏管情况清,脱管漏管原因清。2008年,加强刑法执行监督和监管场所的执法监督,正确处理配合与监督、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克服监督表面化、简单化与形式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确保依法文明管理和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联合武警、看守所进行安全检察54次,自行检察530余次,提出检察建议8条,纠正违法9件。坚持每月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1次,为看守所干警进行法律业务讲座1次。是年,辖区共有监外罪犯529人,其中缓刑387人,假释133人,保外就医9人,均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管中。

【涉检上访案件处理卓有成效】 2003年以来,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对所办案件实行“三三制”,即三不(不推、不拖、不靠)、三清(让来访者把事说清、把来访者的目的摸清、给群众把法律法规政策讲清)、三好(指好路、办好事、处理好善后工作)原则,先后制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处置紧急信访应急预案》、《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针对涉法上访案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四定一包”责任制(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息诉),并建立起信访预警网络,对可能诱发上访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认真坚持检察长阅信和接访制度。开展积压举报案件线索、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违法查封、扣押款物和涉检赔偿3项专项治理活动。上访长达22年的王淑兰一案得到妥善解决,该案的经验做法被全国人大、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转发,为指导处理涉法信访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2003年,控申科再次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2007年6月,又顺利通过高检院“全国文明接待窗口”的评比验收。2008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01件112人(来信49件53人,来访52件59人),处理集体访4件,告急访3件,全部做到依法妥善处理。办理检察长接待案件69件,批办19件。年内,控申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检察技术】 2003年以来,市检察院检察技术科主要开展法医、文检、司法会计、视听技术专业的检验鉴定工作及刑事检察部门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工作,出具检验鉴定书和文证审查意见书,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供重要依据,保证案件的诉讼质量。技术用房和技术设备均达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验鉴定设备的高配备标准。2005年9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招远召开“全市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山东检察简报》将招远市经验向全省推广。2003~2007年,共承办各类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案件1300余起,纠正其他部门的错误鉴定结论20余起。2008年,检察技术科充分发挥辅助侦查、配合审查、检验鉴定和技术协助职能作用,全年共承办各类案件303起,其中法医文证审查案件243起,批捕、公诉案件审查率达90%以上,法医伤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审查率达100%。2003~2008年,检察技术科在烟台市检察系统对口业务评比中,连续6年获第一名,曾获“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 2003年,招远市检察系统专线网正式开通运行,网络带宽共达4M,路由器1台。2004年,是全省三级网建设年,按照上级部署,投资60余万元,开通检察系统三级网,实现了检察系统内的语音、视频、数据安全、保密、高速传输和交换。同时对视频会议室进行装修改造,新增卡式空调2台,背投彩电2台,液晶彩电1台,购买POLYCOM视频终端1台,检察系统办公软件1套。院局域网、互联网和检察专线网等检察信息网络的建成使用,为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实现了办公模式的根本改变。2007年6月,市检察院信息中心成立,具体负责全院信息化应用工作,为全院开展网上办公、办案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步入信息化建设发展快车道。到2008年底,共有浪潮服务器3台,交换机2台,台式机90台,笔记本20台,人均占有计算机1.5台,基本实现办公无纸化。网上办案累计1000余件,网上公文流转达500余次,网上信息发布3800余条,开展全院范围的绩效考核2次,综合事务数据录入数达500余条。

【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显著】 2003年以来,招远市检察院逐步建立重点调研课题制和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带头人队伍,进一步完善了调研责任目标管理和激励机制,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检察业务、服务领导决策,积极开展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至2008年,共发表各类理论研究文章210余篇。其中检察长连峻峰撰写的《职能管辖冲突解决的法理机制》、路红梅和李学志撰写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之完善》等多篇论文被《方圆法治》、《检察日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等国家级媒体采用。

【平和司法工作开展顺利】 2006年10月,招远市政法委出台《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办案规则(试行)》,随后根据招远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招远市检察院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和谐司法规则,制定了《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办案规则(试行)》,对办理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等三类案件中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条件、启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与法院、公安局签署了《轻伤害案件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办案规则》。设立了平和司法会议室,在干警的主持下,组织冲突当事方进行调解。办案过程中积极搭建平和司法双方对话交流的和解平台,在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知情权的基础上,尊重双方自愿协商、和解的意愿,由办案人牵头,召集受害人、侵害人、双方亲友以及单位、学校、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和谈会,让双方就犯罪行为及其影响进行深入对话交流。通过侵害人的真诚悔罪、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请求受害人谅解,使受害人获得传统诉讼程序中无法满足的心灵抚慰,并积极促成侵害人对被害方进行经济补偿,从而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和解。全年共运用和谐司法理念和规则妥善处理了多起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8起8人,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

【人民监督员制度日趋完善】 2004年3月起,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制定《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具体方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市检察院办理的“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等3类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种情形”案件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成立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高检、省院要求的条件和程序,确认产生人民监督员5人,后增补4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由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兼任主任。2004年4月正式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共对8件“三类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其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督结果与案件承办部门意见一致。同时积极开展以“五种情形”为内容的监督工作,对43名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履行告知权利义务,均无异议。“坚持‘三化’积极运作 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发展”经验,被烟台市检察院推广。2007年6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单列并升格为副科级实职单位。2008年,共有人民监督员7人。

【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检察新形象】 2003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开展了 “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者型检察官”、“队伍建设年”、“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访、联、比、学”等活动,教育引导干警做到敬业爱岗、执法为民。采取教育培训、典型引路、警示教育、督察考核、深化教育整顿等多种方式加强队伍建设,全院干警形成干事创业、拼搏奉献的良好风气。2005年,市人民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被市人大评为“人大评议先进单位”。2008年,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纪律条规学习年”、争创“三无检察院”、“做勤廉表率,促科学发展”等教育活动。建立以选人用人、奖惩激励、监督制约为主要内容的队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执纪、一案三卡、廉政责任、一岗双责和责任连带以及八小时以外管理等制度,定期检查通报,严格奖惩,保持了良好的工作秩序。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落实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人大代表等联系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是年,市人民检察院被山东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评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控申)接待示范窗口”称号,检察长连峻峰被评为第三届全省优秀基层检察长。

【申诉人万炳娴工亡确认纠纷申诉案】 2005年6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提请抗诉。2005年12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6年3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7年5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以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招远市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8月2日,招远市法院重审后,认为招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跃进的死亡进行工亡认定不超过其行政权限,判决对王跃进的死亡事故按照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7月作出的招劳工伤认字(2003)第143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执行。至此,这起历时5年的工亡确认纠纷,在市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得到公正的解决。招远电视台、烟台人民广播电台、山东电视台先后作了专题采访播出。

【招远市原城建拆迁办主任马某某贪污受贿案】马某某,原招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主任。1995年6月至2005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所建设的综合楼款,价值103万余元,据为己有。 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12月,为某村谋取利益,后来2次从该村报销个人费用5万余元。2006年9月27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贪污所得赃物发还招远市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非法所得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招远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孙某某贪污受贿案】 孙某某,原招远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主任、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副局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职权,于2003年8月至2006年5月,采取非法手段,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将公款人民币117791万元、美元1万元据为己有。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5~2006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17万元、美元1.4万元。另外,孙某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007年6月21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撰稿:徐建芝 审稿:连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