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与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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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 2003~2008年,逐年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2006年、2007年、2008年3年提高幅度较大,以残疾人员为例,分别提高了30%、30%、20%。2004年8月,招远市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落实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政策的通知》,将全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户每年2650元;2006年5月,市政府又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优抚对象优待标准的通知》,将全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提高为每户每年3500元;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伤残人员传统的“四等六级”,将伤残等级设定为一至十级;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按照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要求,为全市民政系统管理的1349名伤残人员换发新证件;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招远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较好地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截止到2008年底,全市革命伤残人员1295人,其中一至六级553人,七至十级742人,年发放残疾抚恤补助金905.24万元,发放优待金113.55万元;“三属”482人,其中烈士遗属376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8人,病故军人遗属68人,年发放定期抚恤金186.12万元,发放优待金98.1万元;在乡复员军人957名,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59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772名,建国后入伍26名,年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269.75万元,发放优待金114.75万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12人,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13.44万元,发放优待金12.99万元;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参战(试)退役人员381人,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46.2万元;义务兵家属828户,其中农村居民户口的515户,城镇居民户口的313户,年发放优待金211.55万元;全年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实施优抚医疗补助27万余元;为优抚对象发放定额门诊补助32万元;发放优抚对象临时补助金10万元。

【安置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退伍安置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2003~2008年,招远市共接收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士官844名,其中城镇退伍士兵607名,转业士官237名。先后有84名转业、退伍士兵通过“双考”的形式,被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有351名转业、退伍士兵,被安排在省、市直企业工作,安置率达到100%。为鼓励转业、退伍士兵自谋职业,招远市在积极宣传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实相关优惠待遇的同时,对每名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士兵,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自谋职业补偿金。2003~2008年,有409名转业、退伍士兵选择了自谋职业,2008年自谋职业率达到49%,共兑现自谋职业补偿金845万元,发放待业期间生活补助费152.89万元。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招远市严格落实《招远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对立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给予现金奖励,其中一等功奖励2000元、二等功奖励1000元、三等功奖励300元;对当年获优秀士兵奖励的,给予增发5%优待金作为奖励金。2003年~2008年,共为1132名招远籍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军人,兑现奖励金23.3万元。

【双拥工作】 近年来,招远市在争创双拥模范城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烟台市关于加强双拥工作指示精神、发扬优良传统,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以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促改革、促发展、保稳定,为推动地方和部队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3年11月,驻军预备役226团预编士兵丛恒全被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表彰为“全军国防建设先进个人”;2004年6月,预备役226团第一政委(市委书记)刘为群被济南军区表彰为“优秀预任干部”;2004年8月,驻军辛庄边防站被省边防总队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2004年,市人武部被省委、省军区授予“全省人武系统帮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5年,市人武部被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授予“全国爱中华奔小康强国防、国防教育系列活动组织奖”称号。2006年,投资90余万元对烈士陵园进行改造,将烈士坟丘改为花岗岩卧碑,并修缮烈士纪念碑、招远革命斗争史展室和革命烈士事迹展室等主体建筑物。2003~2008年,累计投入1055.5万元,帮助驻军预备役团、武警中队等驻军改善了办公、生活环境。继1999年以来,招远市连续3届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