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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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执法】  招远市劳动保障执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工作理念,以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为宗旨,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严格执法,优化服务,着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市劳动监察大队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专查等执法形式,广泛开展企业劳动用工资料审查、清理非法职业中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合同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保护、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执法活动,并积极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2003~2008年以来,共检查用人单位3875户,涉及劳动者42.4万人,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2618.2万元,补发劳动者工资889.0万元,其中2008年检查用人单位629户,涉及劳动者5.1万人,处理案件377起,补发劳动者工资及相关待遇183.61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734.16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8月7日,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挂牌成立。2007年,招远市在烟台率先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当年评出20家企业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2008年评出21家,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示范和激励作用。2007年底,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与市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招远市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预警工作机制。2007~2008年,劳动监察大队以规范劳动用工为重点,与市公安局、工商局、市总工会、妇联等9个部门联动监察一体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大规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劳动监察大队为主导,历时22天,检查用人单位35家,查处非法用工609人,补签劳动合同10426份,清退风险金418万元,追发拖欠工资1373人92.5万元,追缴社会保险费856.01万元,行政处理、处罚用人单位5家,有效地净化了全市的劳动用工环境。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招远市以采取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印发明白纸、公众场合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同年4月2日,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赵晓燕应邀到招远市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全市部分规模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劳资人员以及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共100多人参加会议,起到很强的宣传教育作用,为新法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始终坚持重调慎裁、先调后裁的工作准则,注重社会效果,将减少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程序作为工作重点,在推行全程调解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受理前的预防工作。2002年起,劳动争议仲裁院积极与工会、经贸局等部门联系,在招远市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机构,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11个企业建立起调解中心,2008年通过调解中心共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47起。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为确保新


法的顺利实施,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起草《招远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工作规范》,从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受案范围、工作程序、工作纪律6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及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建立首问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对仲裁员的责任制考核。进一步规范办案秩序,强化便民措施,注重案前、案中调解,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效率。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开展到企业现场办公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方便当事人。大力推行全程调解制度,采取案前、案中、案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全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实体化建设。2003~2008年,共受理案件2486起,结案率达到95%以上,调解率达到52%,为职工追回工资、风险抵押金、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偿金等共计4446.16万元,案件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一致率达到95%以上,其中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0起,结案率达到97.3%,调解率达到60.6%,为职工追回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偿金等661.87万元。2003~2007年间,累计审核鉴证劳动合同近13万份,审查集体劳动合同558份。2008年起,根据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停止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规定,招远市取消对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

【劳动保障信访】 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完善工作制度着手,以开展集中活动为切入点、以重大案件办理为突破口,举全系统之力,全力攻坚破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信访环境。2003年在全系统内集中开展“无越级上访、无重复上访、无信访积案”的三无活动,对涉劳信访案件进行彻底排查,采取切实措施,处结信访案件,有力地稳定了劳动信访局势。2004年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以抓好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上访老户为目标,开展信访百日会战活动,会战期间承办的七大棘手上访案件,全部都得到恰当处理。2005年7月,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劳动信访科,专职负责全市劳动系统信访工作,制定《接待办理职工来访工作规程》;2006年,制定《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应急办法》,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7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创新实施“一岗双责”、“标本兼治”和“配套联动”等卓有实效的工作方法,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2005~2008年受理信访案件分别是86、68、76和71起,处结率分别为97.2%、98%、100%和99%;处理市民对话分别是491、473、507和722件,处结率达100%。

【最低工资制度及工资指导线】2005年1月1日起,招远市最低工资上调为每月530元,2006年10月1日起为610元,2008年1月1日起为760元。随着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出现,为适应用人单位对多种用工形式的需求,2002年11月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制定出烟台市最低每小时工资标准,招远市执行每小时最低标准为4.5元,2005年1月1日提高到每小时6元,2006年10月1日提到每小时6.7元,2008年1月1日提高到每小时7.5元。2006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最低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05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和地税局下发《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招远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从2006年全部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范围。通过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引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撰稿:曲洪珍 审稿:刁炳胜)



小资料

招远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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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最 低 工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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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6 月至1996 │190元/月 │
│年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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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1 月至1999 │240元/月 │
│年 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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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7 月至2001 │320元/月 │
│年 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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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7 月至2002 │370元/月 │
│年 9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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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至2004年12 │410元/月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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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 月至2006 │530元/月 │
│年 9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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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至2007年12 │610元/月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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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1 月至今 │76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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