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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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3年以来,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着力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和巩固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保合一征缴机制,全力推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全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2006年,全市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吸纳了更多的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同年1月,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报销制度;2006年底,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切实将这部分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2008年1月,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2008年10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延伸至所有城镇居民。以上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提升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力。经过近几年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招远市已经建立起广覆盖、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实现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从收、管、用三方面强化基金监管力度,更加注重社保基金稽核工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把支付关,有效杜绝了基金流失,建立健全了基金收支预警机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目前全市社会保险体系日臻完善,运行稳健。


【养老保险】 2003年以来,招远市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以完善制度为重点,强化基础管理,狠抓扩面征缴,各项工作成绩显著。截至2008年底,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0579人,基金滚存结余76736万元,其中2008年新增参保人数4516人,征缴38827万元,支出2024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047人,养老金滚存结余101万元,其中2008年征缴15562万元,支出15560万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03~2004年个人缴费部分为本人工资数的7%,2005年个人缴纳标准提高到8%,企业则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从2005年降为3%,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坐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过渡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应对调资后带来的支付压力,2004年7月,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金比例由原23%调为27%,2008年调为34%,个人仍按2%缴纳。根据上级有关调资规定,2003~2008年,全市多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其中2007年和2008年调整幅度较大,两次调整幅度均达到100元左右;机关事业单位共为离退休及遗属补助人员增资10次,离退休人员人均增资1270.3元,遗属补助人员人均增资121.9元,极大地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2006年6月,招远市出台《关于断保职工接续劳动保险关系的意见》,规范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2006年12月18日,招远市出台《转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规范全市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将以上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截至2008年底,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12887人,以上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全市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2003年1月起,机关保险事业处实现差额、自收自支及省市属单位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4年1月起全面接收财政部门代发的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在烟台市各县市区内率先实现养老金全员社会化发放。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以来,招远市继续规范和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提升医疗保险覆盖面,截至2008年底,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76190人,基金滚存结余18163万元,其中2008年征缴11260万元,支出665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4022人,基金结余639万元,其中2008年征缴3816万元,支出4116万元。2003年2月14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从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独立出来,对外办公。2006年1月1日,招远市政府印发《招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机关事业公费医疗管理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2006年市公费医疗办撤销,原工作人员全部划归医疗保险事业处管理。2003年、2004年、2006年3次调整参保职工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从2007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调整为4.5%,所缴费用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建立个人账户。2005年5月,出台《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的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在原有12种大病基础上将精神障碍、股骨头坏死、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列为大病,拓宽大病范围,切实减轻这部分参保职工的门诊看病负担。2008年6月,招远市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将慢性肝炎等8种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管理。同月,出台《首次转诊、住院未报告备案的处理办法》,由以往住院、转诊后未报告备案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调整为首次未报告的报50%,再次仍未报告的不予报销,进一步规范住院转诊报告制度。2008年4月28日,调整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及限额,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500元、6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700元,封顶线由原来的5万元上调为7万元,调整部分乙类药品的报销比例。2008年4月25日,医保处与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正式开通参保职工住院网上结算业务,参保职工住院只需按比例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其余的由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及时便利,极大地方便了参保职工住院治病。

【工伤保险】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2004年6月7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招远市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7日,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伤的意见》,结合招远实际情况,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具体规范,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针对全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的现状,招远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有效缓解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7年12月,招远市出台《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对参保单位的保费征缴、事故申报及医药费报销等具体业务操作规程都做出明确的规定。2008年1月起,全市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03~2008年全市认定工伤3864起,劳动能力鉴定3397人,其中2008年认定工伤703起,劳动能力鉴定766人。截至2008年底,全市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77047人,基金滚存结余524万元,其中2008年征缴1692万元,支出1267万元;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1728人,当年征缴197万元,尚无支出。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07年7日1日,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农民合同制工人开始交纳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交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后,即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失业金计核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招远市全面调整提高失业人员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用标准,失业保险金由过去每人每月333元调为380元,医疗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7元调为19元。此外,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532元,医疗补助费27元,有力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截至2008年底,招远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66630人,失业金滚存结余6508万元,其中2008年征缴2836万元,支出783万元。
2004年4月1日起,根据招远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顺产1胎由460元调整为1000元,剖腹产1胎由460元调整为1200元,极大地保障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截至2008年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61314人,基金滚存结余1412万元,其中2008年征缴533万元,支出353万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6年1月,招远市政府出台《招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市正式实施,截至2008年,参保人数已达125695人,基金滚存结余30605万元,其中2008年新增参保人数30319人,征收4048万元,支出990万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包括农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企业干部职工、农村籍义务兵、农村务工经商人员和户口新迁入人员等均可参加,投保年龄定为20~59周岁,2007年又将城市规划被征用土地的区内和区外农村全部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保险费缴纳主要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贴两部分,集体补贴不超过保险费的50%,乡镇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每月可按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10种标准缴纳保险费,缴费弹性比较大,还可根据收入高低,改变缴费标准,如因特殊情况,个人或集体无力缴纳时,通过申请批准可暂停缴费,待恢复后可补齐停缴部分,但总缴费不得超过40年。养老金领取一般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直至身故,养老金计发实行10年保证期制度。根据“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基本原则,从2006年起招远市财政每年予以补贴,当年市财政补贴200万元,“十一五”期间每年将递增10%,2003~2008年,市级财政补贴额达662万元,先后有玲珑、开发区、阜山镇、罗峰街道4个镇(街区)实行镇级财政补贴,3年补贴总额141万元,实行集体补助的村达到130个,补助额达2746万元。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日本政府达成协议,在中国实施“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与管理规范”中日合作项目,招远市成为全国8个实施县之一,双方之间就制度创新和业务管理的程序、技术等进行多次交流与学习。2008年起招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财务制度调整为财政拨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病有所医”社会保障目标体系要求,招远市出台《招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招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实施,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学生、老年居民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纳入医疗保险范畴。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00元收缴,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360元收缴,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210元;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360元收缴,其中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80元。以上各类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收缴标准的10%缴纳,政府补助90%;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的人员,个人按照同类居民收缴标准的5%缴纳,政府补助95%。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截至2008年底,招远市参保登记21866人,覆盖率达60%,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93.76万元,政府补贴137万元,年内为11人支付了医疗保险金10771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改善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极大地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基金监管】 为加强基金监管,招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从“收、管、支”3方面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营,实现零违规。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加强对企业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总额的审核,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完整;2005年9月8日,成立招远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监管体系建设,研究决定监管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全市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定期、定项监督检查;2008年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财务审计监督科,专职负责社保基金监督、检查、审核工作,出台《招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对基金监管的范围、内容、办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5日,联合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招远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全员指纹年检制度,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加大对参保职工住院稽核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医疗基金的流失,截至2008年底,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都进行了指纹年检,为15497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电子档案,严把待遇支付关,有效杜绝了基金流失。
(撰稿:曲洪珍 审稿:刁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