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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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

建国后,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跟不上工农业生产(特别是黄金和化工行业)的发展,导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1985年,全县共有排污单位400多个,年排放工业污水1000多万吨,排放有害气体2亿多立方米,排放废渣200多万吨。
水污染 40年代,罗山河始受污染,后随着采金业的发展,水质日趋恶化。70年代后期,成了一条害河。废水中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氰化物、酸类等。金矿所排污水,氰化物最高超标1000多倍。化工和矿山废水酸度高达pH值2-3左右。据1982年烟台市环境监测站对罗山河水抽样化验,pH值4.3,每升含铜3.89克、锌12.06克、铝1.73克、砷0.5克、氰化物0.64克,各种有害物质大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受污染的河水经长期渗透蔓延,严重污染了沿河两岸的水源和土壤,给玲珑镇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由于污水渗透,水质恶化,罗山河两岸37个村庄共报废水井220多眼。
70年代后,县城陆续建起一批工厂,由于工业布局不合理,造成污染四处泛滥。城南部肉联厂、杀鸡厂、酒厂、味精厂、粉丝试验厂位于水源上游,每天排放废水3000吨。废水含有大量有机物,耗氧量高倍超标,水井受到污染,水质变色有味。酒厂和味精厂的废水同流,经南炉、道口、南关东、东关排往城东河,污水流经县城东部,自上而下造成污染。城西部,县医院每天排放医疗污水20多吨,流经丁家庄子、十六中、北关西,排往东河,污水中含有大量病毒病菌。城北部,针织厂、制革厂、玻璃厂等,每年排放污水30多万吨,使梦芝、考家一带水质亦受到污染。1985年,全县年排放工业废水1000多万吨,污染源主要有金矿、化工、食品、酿造、医疗、染织等行业。水中污染物主要有氰化物、重金属、酸、碱、盐类、有机物以及菌类等。
大气污染 1985年统计,全县排放有害气体2亿多立方米。污染源主要有工业炉窑、化工、交通、采选矿和生活废气等。年消耗煤炭20万吨,石油类燃料3万多吨。燃烧排放废气中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据抽样检测,锅炉烟尘黑度一般超过林格曼浓度3级以上,有的长年保持在5级左右。
大气污染给人们生活造成了危害,尤其工业区的居民长年生活在混浊的空气中,加剧了呼吸系统等疾病的发生。县化工厂附近空气有异味,对其邻近居民均有刺激感,故气管炎、肺炎等症发病率较高。
据县卫生防疫站1980年普查,全县有接尘人员10526人,累计查体7186人,查出矽肺445人,其中一期矽肺168人,二期223人,三期54人,疑视矽肺297人,因矽肺病死亡45人。
废渣污染 招远县每年排放废渣200多万吨,主要来源于采选矿、冶炼、化工等行业。废渣中有害物质主要有硫化物、氰化物、砷、重金属等。
废渣侵占大量土地、山峦,含硫毛矿遍布矿区,经风化雨淋使硫化物转化为酸性物质,造成自然水体酸化,进而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氰化尾渣渗漏出剧毒药品和重金属离子,致使水生物灭绝,土质恶化。硫精矿在运输过程中撒漏严重,造成了飘尘侵蚀农田,沿途农田2~10米的边缘地带农作物减产或绝产。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在城镇和工业区域较为突出,噪声源主要是交通车辆、工业机械、扩音设备等,尤以县城区的交通噪声污染最为严重。据交通部门1985年3月14日调查统计,县城北大街十字路口从早晨7时到下午5时,机动车流量3903辆次,东河大桥2515辆次。发动机和喇叭声级最高,一般超过100分贝。以北大街十字路口车流量为基数,如果每辆车鸣号3次,每天喇叭声则是11709次,平均每分钟19.5次。加之发动机不断轰鸣,使临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化学肥料及农药残毒污染 70年代以来,农田大量使用化学肥料,造成土壤中有机质减少,土壤理化性质恶化,加上使用污水灌溉,土地出现板结和盐碱现象。
农业、林业长期大量使用有机磷、有机氯等剧毒高残留农药,土壤被污染,农作物吸收了有害成份,使农产品中有害物质增多,内在质量下降。农药还杀伤大量益虫、益鸟等。流失在水中的农药残毒,亦导致水生物逐年减少。

第二节 综合治理

1974年以来,招远县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老污染源进行治理,对新污染源进行严格控制。罗山金矿和北截金矿分别于1974年和1980年采用贫液返回的方法,控制含氰废水的排放。1982年,招远金矿采用酸化法回收氰化钠,使外排废水氰化钠浓度从每升1000毫克降到每升23毫克。招远七六一厂于1982年自行设计、制造废水处理设备,废水经活性炭吸附,TNT的含量大大低于国家标准。1983年,五金造锁总厂改革工艺,新上一条无氰电镀生产线,并添置废水处理设备,外排废水接近或达到排放标准。 1984年,县酒厂增建沼气设施,酒糟经发酵变为沼气,有效地降低了有机物的排放浓度。
1984年,县政府成立了“三同时”领导小组,对上、扩、改项目进行论证审查,严格执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使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防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有效地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为了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县环境保护局于1981年开始环境监测,每年5、8、10月份定期对罗山河和城子、勾山、金岭3座水库以及县城内10眼水井进行常规监测,对企业外排废水的主要污染项目进行不定期监测。自1980年开始对排污企业依法征收排污费,到1985年,共收费76.98多万元,其中80%返回企业用作治理污染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