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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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结算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分别进行。

第一节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买卖双方当时交易、钱货两清的主要形式。建国前多此结算。新中国成立后,作为转帐结算的基础仍继续沿用。1949年全县现金收付总额150万元,1954年3304万元,1978年12056万元,1985年达到197146万元。

第二节 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是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通过划拨清算方式进行结算。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大类。建国初期,同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等。异地结算有电信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此外,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异地均可使用。1955年同城结算中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和限额支票结算。1958年,进行所谓改革规章制度后,结算工作混乱。后经调整,确定了8种主要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结算和汇兑结算;同城有付款委托书结算、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62年在异地结算中恢复了信用证结算,同城结算中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66年,异地结算增加采购帐户结算。1975年同城结算中取消限额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次年增加省内限额支票结算。
1979年,转帐结算形式基本定型。异地结算中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同城结算中有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1980年同城结算中增加委托收款结算,1984年又增加票汇结算。1985年,全县转帐结算业务量达528万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