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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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古称地税、田赋。清雍正年间,将丁银并入地亩征收,称“摊丁入亩”。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全县纳税地431376.3亩,实征地丁银16700.9两,平均亩征0.039两。民国初年,田赋基本沿用清末的制度,征收额也基本相同,只是由原征银两、粮食改征银元。1919年,全县实征地丁银36749元,附税3675元,共计40424元。20年代后,连年战争,军需浩繁,田赋正额之外附征项目日渐繁多,附税特捐甚至超过正额数。1930—1936年,全县共征正税473512元,附税542683元,附税为正税的114.6%。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占领区实行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称为地亩银两税。后伪币贬值,物价飞涨,军政开支主要靠临时摊派。1943年,日伪招远县政府向孙家村一年摊派390多次,最多一天下“条子”24次,全年索款2万余元,粮食4.25万公斤,肥猪50头,鸡鸭200余只。1943年12月22日,日伊军百余人在道头镇住了一天,摊派敲诈百姓粮、油、肉、酒等折款2731.6元,并索要现金1120元。
抗战初期,县革命根据地财粮制度不健全,田赋或按人口,或按地亩征收。1942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招北行署根据产量和收入的多少,实行统一累进税制。 1944年,田赋按地划级征收,一律以各级地平均产量的4%上缴(按当地玉米市价折征代金)。对遭受日伪军破坏严重的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征收根据地田赋数额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1949年9月,公粮、田赋、村教育附加粮等合一征收,全部按地级负担,以每级地产粮5公斤,每15级折一中亩计算,每人扣除10级地后,凡有一级地全年缴粮1.5公斤。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50年,实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到户的办法。招远县每中亩常产为65公斤,每人扣除50公斤粮后,每50公斤征收9公斤,并附征15%的附加粮。1952年,查田定产,核定计税土地,依前3年的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全县共查定计税土地1034362亩,平均每亩13.088级。1957年,纳税对象转为集体。1958年,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并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新的税率较每级地征粮1.5公斤有明显下降。全县实征主粮8600吨,较1957年下降6.4%。1961年,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确定农业税全国平均征税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0%。招远县按常年征收农业实际收入15%的比例一直未变。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1985年,将农业税折标准粮的价格由每公斤0.34元调为0.40元,开始征收代金。将过去以集体为单位统一结算,改为以承包户为单位结算,仍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第二节 契 税

清光绪初年,田、房无论典或卖,都按契价每两征银2分。1904年(光绪三十年),增至每两征银5分。1909年(宣统元年),开始分别卖契和典契,卖契税率9%,典契税率6%,附加各费一律废除。民国初年,卖契税率每两征银5分,典契征银3分。1934年,卖契和典契税率最高每两征银分别是6分和3分,契税附加以正税半数为准。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征契税,税率按房地买价的5%,典契不征税。1942年,招北行署实征契税5895元,1944年,实征95379元(北海币)。1946年,在评定登记土地等级的地区,买卖土地按上中下等级每亩分别征收70元、50元、30元,山岚、草场等特种地,每亩征收30元,乡村房契按该村最高土地等级征税。1947年,招北县实征契税507768元(北海币)。
1950年,契税分买卖、典当、赠予、交换、分析、继承等6项。卖契税率为6%,典契3%。赠予契按时价征6%,由受赠人缴纳。交换契双方价钱相等的不征税,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征6%,由出资人交纳。先典后卖之契税,原来所纳之典契税款可与应纳税款相抵,不足部分补缴。分析契和继承契免税,只收契纸工本费。1954年,契税只对个体农民及其它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征收。1958年人民公社化,土地不再买卖,契税停征,房屋契税也逐年减少。此后契税时断时续。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契税,卖契税率仍为6%,典契3%。1973年,单列科目,招远县实征税额38720元。1974年实征税额37362元。1978年8月,停征房产契税。

第三节 工商业税

清末,招远县开征过矿产税、酒税、印花税、屠宰税等税种。民国初年,增加油税。1931年,县内开征的国税有统税、矿税、烟酒税、印花税、营业税。地方各税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在国家、地方各税之外尚有名目繁多的地方杂捐数十种。是年,全县有采金矿区1069亩,年纳税额1105元。 1936年,县收普通营业税1449元、牙行税1485元、油税2058元、牲畜营业税4730元、屠宰税3870元、烟酒牌照税3762元、当业税200元。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人民政府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烟酒营业牌照税、战时所得税、迷信品出厂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牙税、工商业税。1942年,招北县各项税收156797元,1946年为1500万元。1948年,招远县各项税收4364.6万元。1949年,招北县各项税收为5810.9万元。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招远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营业税等8种。收税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业税。县内征收的税种与1950年比,增加商品流通税,减少车船使用牌照税。1956年,开征了文化娱乐税。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县内税种有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2个减为82个,并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则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1983、1984年,全县先后两次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1985年,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

第四节 税务管理

清代,税收由县署统一征收、管理、上解。民国时期,县财政科管理税收。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采取对如实纳税者酌减,偷税漏税者加罚,逾期不缴者加滞纳金,密报检举者有奖的办法。
50年代初期,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县级贯彻执行。1958年,一些地方税种划归地方固定收入,税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60~1973年,随着税制改革,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1984年,乡镇企业的部分减免税权下放到县。
税务部门通过登记、鉴定、辅导、申报、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980年,税务系统实行岗位责任制,征税管理分成30个具体细节,开展业务。
60年代,招远县曾成立过税务检查网,每月自查一次,每季以网为单位进行互查。实行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教育、互相监督。1985年10月,开展税收大检查,共查补偷、漏税214.3万元。
税务部门采取调整税率、减免税款、发放扶持基金等措施,发挥调节生产的职能。1979~1985年,全县共减免税款3295万元,其中新办企业685万元,灾情788万元,新产品试制192万元,产品亏损1630万元。1977—1985年,全县共扶持乡镇企业428户,累计放款604万元,增加了企业活力,培植了税源。全县乡镇村企业工商税收1985年比1977年增长2.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