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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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管理

民国初期,招远成立商会,管理市场。新中国成立后,城关、潘家集、道头、蚕庄、毕郭、杜家等6处较大集镇成立工商业联合会,兼管市场。1952年,在毕郭、城关设市场交易管理所。1963年,先后在潘家集、大疃、夏甸、道头、中村、蚕庄、辛庄、杜家、宋家等集市,设交易管理所。“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和公社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和小组,执行市场管理任务。1971~1985年,全县16处公社(乡镇)及城镇,相继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 建国初,市场管理主要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为充分发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恢复中的作用,政府扶持他们克服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对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户,动员其转行。对有困难的户通过发放贷款、收购商品、加工订货、调节税收等,给予支持。对主要物资,如土纸、土布、粮食、油料等,通过协商评价,把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控制和监督之下,禁止买空卖空、抬价压价。
1953年,国家对粮食、油料、棉花等,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市场管理重点是维护国家统购派购政策的实施,禁止上述物资自由买卖和贩运。对粮、棉、油、土布行业,进行整顿、清理,对违法户给予处理,并施以爱国守法教育。
1956年,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后,市场管理以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为主要任务。1958年后,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流通领域搞单一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均由国营商业包购包销,集市交易闭塞,商品匮乏,价格上涨。1961年,恢复集市贸易。对市场管理,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允许农民将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参与集市买卖,保护了正当交易。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集市贸易当成“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严加限制。全县规定二、七一个日子赶集。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只准就地交易,不准贩运。对农民家庭副业、小买小卖,也加以限制,集市萧条,供应紧张,黑市抬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开展政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集市贸易活跃。1985年,全县集市44处,成交总额3052万元,均为1967年的2倍。
查处投机倒把 建国初期,经济形势不稳,不法私商乘机进行非法活动,有的抢购物资,囤积居奇,有的走私贩私,破坏金融,造成市场混乱、物价上涨。县人民政府一方面采购和调拨物资,供应市场,平抑物价,一方面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打击投机倒把分子。
1960~1962年,由于“左”倾错误和经济困难影响,商品缺乏,市场物价猛涨,投机倒把活动抬头。1963年,形势好转,加强了市场管理,投机倒把活动大为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混乱,投机倒把者,以贩卖票证为多。1968~1969年,全县共查处违章违法案件1438起,1536人,属投机倒把罚没案438起,罚没金额59096元。
1978年后,有人趁开放搞活之机,搞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1985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02起,罚没款83747元。

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1200户工商业进行登记发证,从业1250人。1951年,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1300户,从业1550人,同时发证的,有县酒类专卖处和毕郭百货经营组两处国营商业。
1962年,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对全县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登记发证。配合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重新划分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全县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发证510户,589人,取缔无证商贩858户,1039人。
1964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2673户,其中全民工商业27户,集体工商业32户,社办工商业1706户,队办工商业45户,个体工商业863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瘫痪。1979年,规定所有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者,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户。1980~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1985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8322户,9205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业123户,10725人;集体工商业95户,14142人;校办工商业25户,361人;乡镇办工商业265户,18982人;村办工商业2031户,39743人;个体工商业5783户,8105人。
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除加强登记管理外,还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85年对8153个工商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检查,其中守法经营者7845户,占检查数的96%;违法违章经营者308户,占检查数的4%。其主要表现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少尺短秤,随意涨价,无证经营等。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调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三节 商标、合同、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 1979年,县工商管理部门开始商标管理业务。当年为5个厂家的5种产品注册商标。1985年底,有62个生产单位申请注册商标80份,核准71份。同时,查处假冒商标,并确定了商标印制单位。
经济合同管理 1983年,县工商管理局成立经济合同管理科。次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调解、仲裁处理等。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商业、供销和部分厂矿企业,开展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先后举办125期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培训14500余人次。1984年,成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在全县开展“重合同、守信用”宣传活动,评选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
1984~1985年,受理16起经济合同纠纷案,追回货款、违约金、赔偿金18.7万元;查处无效经济合同和违法经济合同8起,合同金额10.9万元;通过对部分合同的签证,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12万元。
广告管理 1978年后,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1982年11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经批准,县文化事业部门成立广告美术服务中心,商业系统设美术服务部。先后在城区主要街道和交叉路口,设大型广告牌40余块。工商部门对广告内容、形式、审查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对非法广告予以清理、取缔。确定县广播站为兼营有线广播广告业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