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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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征 购

粮食征购 清及民国皆沿用折银征收法。1942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和招北行署向农民征收“救国公粮”,采用累进率征收法,按每人每年平均占有粮食的多少,安排征收额。粮食比例:玉米40%,小麦35%,小米10%,大豆15%。1945年,按胶东行署颁布的《征收爱国公粮暂行办法》征收,贫农征收获量的10%以下,中农20%以下,富农30%以下,地主35%以下。实行土地改革后,执行新的累计征收方法,征收率最高不超过收获量的35%。19 49年,改用土地插级定产的办法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以中亩为负担标准。地方附加粮(村经费粮、教育补助粮、优抚救济粮等)与公粮统一征收。
1953年11月实行统购政策,以自报公议的方法确定征购数量。起征额为山区每人185公斤,平原每人195公斤。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根据正常年景,确定每个农户的产量,减去其全年的口粮、种子、饲料后,余粮户定购,缺粮户定销,自足户不购不销。1957年在定产定购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超过定产部分,国家增购40%。1958年,社员统一在食堂就餐,“三定”政策停止,实行大购大销,仅金山、金岭、罗山、城关4处公社就返销1877.95吨。1961年,恢复“三定”政策。1965年,实行粮食统购一定3年的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5年。根据粮食丰歉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增产超购,减产减购,超购部分加价奖励和奖售化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粮食工作统得过死,粮价偏低,购数偏高的问题。1979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调减为23300吨,实际完成6931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粮食收购价提高了20%,超购加价50%,完成征购、超购部分议价卖给粮食部门。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一定3年不变,完成征购基数后,剩余部分按加价、议价卖给国家。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粮食征购任务包干到户,户缴售户结算。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定购的品种为小麦、玉米,70%的部分加价50%收购。
油料征购 建国初期,花生实行征购政策。1954年,实行计划统购,按规定扣除种子、自食油料外,均卖给国家。1956年,为保证花生种植计划和统购任务的完成,国家向农民发放预购定金。1960、1961年,先后执行缴售花生返回生饼和奖售化肥、布票的办法。1965年实行统购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改为一定5年。1981年,全县完成征购50348吨,为历史最高年份。1983年,取消花生包购任务,采取收购量的60%加价50%的办法。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仍按定购量的60%加价50%收购,并奖售一定数量的化肥、柴油。
粮油征购工作,由各粮食管理所具体执行。1955年秋,全县15个区均成立粮食管理所,至1985年底,全县有16个粮食管理所,职工335人。

第二节 供 应

军粮供应 1941年,招北行署一边发动群众缴纳救国公粮,一边派人到招(远)龙(口)路两侧的日伪占领区购进一些小麦,又从东北购进玉米、大豆150吨,除供给县内抗日部队外(凭粮秣票到粮站支拨),还调往栖霞150多吨
1945年10月,粮秣供应标准定为:部队指战员,军事学校教官、学员,工厂工人,每人每天发粗粮1.2公斤或小麦1.4公斤;党政及后方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发粗粮1公斤或小麦1.2公斤;医院病员、休养员及荣誉军人,每人每天发粗粮1.1公斤或小麦1.3公斤。县以上部队的军人家属,每户每年救济粮食75—150公斤;县以下部队的军人家属,每户每年救济粮食60~100公斤。
1946年11月,招远县将磨好的面粉,均移交战时粮站管理,并在徐家一带山区准备豆饼15吨、谷草50吨,以备急用。
1947年,招北县支前粮食1250吨。1949年6月,招北县将750吨支前小麦运往龙口。
1951年,全县人民捐献粮食25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救灾粮食 1946年,招远、招北县政府决定,把公粮的30%用于优待军属、烈属、工属和社会救灾。
1948年春季,招北县政府向农民贷粮233.2吨,减免田赋、公粮243.4吨;招远县减免田赋、公粮179.4吨。
1949年,因台风灾害,招远县发放救济粮56.5吨,贷粮500吨,花生种45吨;招北县发放救济粮52.5吨,贷粮650吨,花生种22.5吨。
1950年上半年,全县发放救济粮72吨,交换粮170吨,救济豆种42.5吨,贷放豆种80吨。
1953年6月,全县调拨豆种190吨,帮助受灾农民种上大豆。后,粮食救灾转为由农村统销粮解决。
农村统销 粮食 1954年春,粮食统销采取摸底、控制数字、张榜公布、发证供应的办法,全县共统销粮食(包括城镇居民、行业用粮)12300吨。1955年第三季度,对农村实行粮食定销,至1956年第二季度,全县定销粮发证20209户,统销粮食3349吨。1959年,农村粮食统销由1958年的2260吨增到5650吨,1960年为5640吨。1961年,国家对粮食政策进行了调整,农村统销粮逐年减少,至1967年减为80吨。1968年,由于旱灾,全县粮食减产,农村统销粮食增为2305吨。此后,除个别村庄统销少部分粮食外,基本上只购不销。
食油 50年代初,食油销售指标由粮食部门掌握使用。农民无定量供应。
1954年4月,实行由各村评出缺油户,每人每月一般按0.2公斤标准供应。10月,实行对无食油的农民,按全年每人1.5公斤凭证供应。1957年1月,改凭证供应为凭票供应。对缺油户每年进行1次评议,2次发票;对出售自食油料的户,按花生米出售量的36%折率发给油票。11月,统销标准改为每人每年1.2公斤。
1958年秋至1960年,农村成立集体食堂,食油供应由户转为集体单位。农村食油统销量达到高峰。1959年,全县农村统销食油85.8吨;1960年,统销76.2吨。
1961年后,食油统销量逐年减少。1965年后,除对部分受灾地区统销外,其它基本不予统销。
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粮食 1954年5月,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等每人每月粮食定量标准:县级单位大灶(包括完小教职员自行起灶)17.5公斤;区级机关(包括县邮电局、邮递员)20公斤;医院病员、住机关长期病号15公斤(细粮);儿童,1~2周岁的5公斤,3~4周岁7.5公斤,5~6周岁10公斤,7周岁以上按成人标准供应;干部、工人家属17.5公斤;建筑工人22.5—30公斤;犯人25公斤;商业职工17.5公斤;渔民20~30公斤。
1955年10月,招远县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人口按单位和居民户造册,核发居民粮食供应证。
城镇居民供应的粮色比例,随着农作物结构的变化和库存情况而定。1953年,以谷子、高粱、玉米、大豆、小麦为主,细粮比例不超过30%。1957年,增加了地瓜干和鲜地瓜的供应。1979—1985年,供应品种以面粉、玉米面、大米为主,其中细粮70%。
食油 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从1954年开始,根据工种按人定量凭证供应。1958年,定量标准为居民每人每月0.21公斤,学生每人每月0.5公斤,劳改犯每人每月0.13公斤,其它一律每人每月0.38公斤。1959年,中学生每人每月供应0.13公斤,高级脑力劳动者、特重体力劳动者以及医院病员每人每月供应0.31公斤,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供应0.19公斤。1962年7月始,城镇居民食油供应临时压缩到每人每月0.1公斤。197l一1985年,为每人每月0.25公斤。
1955~1970年,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由所在地粮食管理所负责。1971年1月,粮食局在县城西大街建立粮油门市部,负责城区内机关、学校、厂矿和居民的粮油供应工作,至1985年,县城内共有粮油门市部4个,职工38人。城区以外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除招远金矿专设门市部外,其它均由各粮食管理所负责。
行业用粮供应 1954年,招远县对重点集镇和交通要道的面食业用粮指标分配到各区,各区根据淡旺季和营业额大小确定到面食业户。粮色比例,招城为三分之二的细粮,其他集市均为二分之一。
1955年9月,全县开始实行凭票购买熟食制品的办法。10月,实行用粮单位编制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核发行业用粮供应证,凭证到粮食部门购买粮食。1959年10月,购买糕点一律凭粮票,副食品业的粮食供应,也实行凭票购买。是年,全县行业用粮2275吨。其中:糕点业600吨、副食品业690吨、酿造业20吨、饲料195吨、工业及其它770吨。此后,对行业用粮供应,粮食局根据其核发的供应数量和需求情况,编造出季度销售计划,下发到各粮油供应单位,然后按指标售给用粮单位。对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企业,粮食部门按其生产计划和耗粮定额,核定用粮计划,实行检查监督。1965年,全县行业用粮880吨。1975年1960吨。1985年达到4520吨,其中,饮食业用粮1095吨,糕点用粮2890吨,酿造业用粮340吨,其他195吨。
饲料供应 1945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和招北行署对用于战争的牲畜饲料,每头每天供应标准是:驮炮骡、马和战马4公斤,普通骡、马3公斤,毛驴1.5公斤。
1949年,定量范围内,增加了黄牛和奶牛,其定量分别为1.5公斤和4公斤。毛驴定量改为2公斤。
1954年,全县在毕郭、杜家、招城设点,供应运输牲畜饲料。1955年9月,开始对非农业牲畜的饲料供应,根据增减变化情况按时编造用粮计划,报有关部门核定后,再到指定地点购买饲料。是年,全县饲料供应195吨。翌年达到690吨,为1955~1985年30年中数量最多1年。
1962年,每头牲畜每天定量为:马车骡、马3公斤,普通骡、马2公斤,毛驴1.5公斤,牛1. 25公斤,奶牛3.5公斤,小牛0.75公斤,种马3公斤,种牛2公斤,种猪、种羊0.5公斤,奶羊和小羊每月分别为8.5公斤和3公斤。是年,全县饲料供应75吨。
1972年,种马、猪、牛日定量分别调为5公斤、1公斤和2.5公斤。
饲料的品种,以麦麸、豆饼、花生饼为主。1983年,增加了配合饲料。1985年全县饲料供应235吨。

第三节 票证使用与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流行于县内的购粮凭证,有胶东行署发行的单斤粮票和山东省粮食局发行的餐票、麦粮票、秋粮票、柴草票等。建国后,境内的票证有:伍斤、叁斤、壹斤、半斤的全国通用粮票和拾斤、伍斤、壹斤、半斤、壹两的山东省粮票;壹斤、半斤、壹两的山东省油票;部队供应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调运牲畜或供应军马的粮票。
1955年,城镇居民实行粮油定量供应后,市镇居民及行业用粮凭市镇粮油供应证购买粮油或提取粮油票。市镇粮油供应证由粮食局印制,居民所在地粮油供应单位填发、换证。市镇居民迁出或迁入,凭户口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关系。农村居民转移或农业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供应人口时,凭“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粮食供应转移证统一盖县粮食局的公章,由粮食管理所或粮油供应门市部填写签发。
60年代后,合同工和亦工亦农职工的粮食供应,需持“农村县(区)内临时粮食转移凭证”,由粮食管理所填证,再凭证供应粮油。
对粮票、油票,设专人管理,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建立粮油票收付登记簿,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各售粮单位回收的粮油票,除一部分留做周转外,其它定期上缴县粮食局清点封存。废止的粮油票,上解市粮食局统一销毁。对市镇粮食供应证,粮食局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发现虚报冒领和多购的粮油,及时处理。对迁出迁入、出生入户、死亡注销、工种变动等设专人专帐管理。农业人口转为市镇人口,要按规定把原有的粮油卖给国家。农村合同工办理临时粮食转移凭证,要按规定的粮色比例出售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