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生产关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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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除少量庙田、学田外,土地皆属私有。土地改革后,结束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1948、1949年,先后成立县林场、农场和苗圃,共有全民所有制土地163.3亩。50年代,由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土地由个体所有逐步发展为集体所有。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私有土地全部转为集体所有。1983年,全面推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承包到户,长期使用,加快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5年,全县耕地80.47万亩,除313亩全民所有制土地外,其余均为集体所有,大部分承包到户。

第一节 土地改革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土地私有,社会各阶层人均占地相差悬殊。1919年,全县农民70528户,占有土地10亩以下、10~30亩、30~50亩、50~100亩、100亩以上的分别占83.65%、10.52%、3.85%、1.61%和0.37%。1940年,孙家夼村大地主孙凤岐,有地6000亩,邻村梁家、道后杨家、苏家庄子、贺甲庄子、道头、庄家坡、大泊子、小泊子等村都有他的佃户。梁家村共150户,有143户是他的佃户。1945年,全县各阶层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地主11.45亩,富农7.46亩,中农3.13亩,贫雇农1.7亩。地主富农利用多占土地靠地租剥削农民。地租主要有实物地租(粮租)、货币地租(折实物为货币)、劳役地租(折实物为货币,再折为劳力)3种。1922年,粮租每亩1斗,钱租每亩3000文。1931年,粮租每亩约50公斤,分小麦、大豆、高梁、谷子4色缴纳,钱租每亩约3元。另有合种地的租佃形式,地主出地,农民出力,收获按“五五”或“地六劳四”分成。典种地,典价是原地价的50%左右。另外,许多无地的农民还靠做长工、短工等为生。
1942年冬,招远、招北两县开展了“减租减息、增加工资”运动,实行“二五减租”、“一五减息”和雇工增加工资30%。到1945年9月,减租的土地5291亩,减租粮19.15吨,减息7000元。
减租减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没变,仍然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1946年7~12月,中共招远、招北县委根据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先后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土地,清算和没收汉奸、恶霸、土豪劣绅超过生活必需的土地和财产,分给缺地农民。到1946年12月20日,招北县清算出土地3720.57亩,房屋545间,自动献田1.1万亩,献房1000多间。
1947年4月,招远、招北县对前段土改进行复查,纠正“富农路线”。7月,贯彻华东局《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将地主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全部清算出来,交农会统一分配。对豪绅恶霸,反动地主及群众所痛恨者,其本人不分给土地。此后,出现乱斗、乱杀和侵犯中农利益的“左”倾错误。8月,土改复查结束,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1月,贯彻华东局《关于暂停土改及禁止乱杀的指示》,纠正土改中的“左”倾错误,退还了侵犯中农的土地和财产。
1950年12月2日,县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结束土改的决议。1951年2月,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土改后,据新村调查,各阶层每人平均占有土地情况是:贫农4.3亩,中农4亩,地主、富农2.7亩。

第二节 农业互助合作

互助组 农民得到土地后,生产积极性很高,但由于生产资料缺乏和个体经济的束缚,生产仍有困难。1946年,招远、招北两县号召农民自愿结合、组织变工组、搿犋组和互助组。1949年,常年性和季节性互助组发展到6063个,入组农户3.61万户,占总农户的40%。1951年后,互助组发展较快。到1954年,全县共有互助组1.17万个,入组农户6.78万户,占总农户的74%。
互助组土地和工具仍归私有,大农具公使公修,贴成色(折旧),耕畜按照强弱折人工,用换工办法找补。多数互助组发挥了集体生产优势,增加了产量和收入。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在林家和贾家沟村办起两处初级社。1953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20处,入社农民301户。1955年,发展到889处,入社农民2.06万户,占总农户22%;入社土地16.48万亩,占总耕地16.1%。
初级社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组织。土地统一使用,劳力统一调配,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仍为私有。入社土地实行分红,地三人七,农具公使公修,实行补贴,牲畜私养公用,折劳力挣工分,参加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进入高潮。随后,按着由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的原则,开始并社升级。1956年秋,全县高级社发展到474处,入社农民8.2万户,占总农户的85%。1957年,发展到581处,入社农民9.58万户,占总农户的99%。并成立了4个大型联村社,最大的15个村,最小的8个村。
高级社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组织。土地归集体所有,农具、牲畜作价入社。劳力统一调配,记工评分,按劳取酬。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因速度过快,缺乏管理经验,部分社生产和收益下降,1957年春刮起退社风。秋,对高级社进行整顿,推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度,高级社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全县第一处人民公社——金星人民公社建立。随后,掀起“人民公社化”高潮。到10月8日,全县建起20处人民公社,11月28日又合并为14处,后几经增撤,到1975年固定为16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公社成立初期,追求“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伴随着“大跃进”运动,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食宿集体化,生活上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集体食堂;生产上高指标、瞎指挥,实行大兵团作战。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泛滥,农民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农业六十条),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实行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定额、小段检查评比验收的“四小管理”办法。”1962年,推行定农活、定质量、定报酬、合理奖罚的“三定一奖”责任制,包工到组,责任到人,强调死分活评,男女同工同酬,调动了社员生产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中,取消自留地,割资本主义尾巴,部分村改生产队核算为大队核算,搞“穷过渡”。推广“大寨记工法”,自报公议,“大锅饭”、平均主义又一次泛滥,生产发展缓慢。1976年,全县平均每个劳动日不到0.2元的有18个大队,93个生产队。
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建制,改建16处乡镇,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部分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

第四节 农业生产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部分社队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管理办法。1981年,部分生产队实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责任制,将土地划为责任田和口粮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承包,责任田按劳力承包,生产队统一耕种,个人管理收获,实行定产量、定费用、定报酬,超产归己,减产赔偿。
1982年春,县委在范家疃、湖汪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试点。1983年在全县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包到底,土地按人固定到户,农户完成税金、粮油任务及上交集体提留款后,其余收入归己。原社队的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和工业项目,采取专业承包的办法,定出利润指标、承包时间,实行投标(叫行)承包,超产归己,减产赔偿。1985年,全县各种承包专业户3327个,联合体179个。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加快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5年,农业总产值23938万元,每人平均收入475元,分别比1980年增加6.56%、7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