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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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人口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1957年,开始宣传计划生育,并在部分区乡成立节育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小组,培训宣传员4551人。1963年,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办公室,开始推广节育技术,提倡晚婚晚育,动员子女多的夫妇做绝育手术。次年,培训了11名公社卫生院节育技术员。“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干扰破坏。1971年5月,恢复和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成立招远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72年底,开始提倡“晚(晚婚、晚育)、稀(两个孩子间隔4—5年)、少(一对夫妇两个孩)”,将计划生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到1974年,全县有3814对青年实行晚婚,节育率达83.4%。有80个大队实现了一对夫妇两个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从“晚、稀、少”向“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目标过渡。1978年,全县有12088名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证。1980年,大力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和晚婚、晚育。1984年底,全县独生子女领证率达99.3%。1985年,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规定,全县有2559对符合条件的夫妇获得了2胎“准生证”,全县出生6103人,其中一胎5620人,二胎483人,一胎率达92.09%。招远县被国家计生委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第一节 晚婚、晚育

建国前,早婚、早育现象较普遍,男女青年大都在16~19岁之间结婚。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全县男女青年结婚年龄平均在20岁左右。1963年开始提倡晚婚(城市男女在25岁以后,农村男女在23岁以后),1965年,全县有800余对青年男女实行了晚婚。1973年后,晚婚晚育逐步形成风气。1974年,有3814对结婚青年,平均年龄男性为25.2岁,女性为23.6岁。1980年,省政府46号文件对晚婚晚育又做了规定,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及奖金一切照发。当年,全县8341对青年结婚,晚婚率达96.24%。

第二节 节育、绝育

1957年,全县有1002对夫妇采取了避孕措施。1966年,放环、结扎、流产人数达11105人。1971年,实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1972年起,对接受节育、绝育手术的照顾假期:放环1—3天,流产14天,流产加结扎28天,男扎7天,女扎21天,产后加结扎70天。在休假期间,工人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1979年,对两个及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实行绝育手术,全县有18093名育龄夫妇结扎,超过1971—1978年的总和。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发给《独生子女证》,自孩子出生之日至14岁,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农村一般按50个工分价值给款)。独生子女优先入托(托儿所)、入园(幼儿园)、入学、就医。1980年,全县节育人数62318人,节育率为90.5%。1981年—1985年,全县累计节育人数379214人,其中放环50303人,男扎1832人,女扎3785人。

第三节 优 生

建国前,人口盲目生育,生活、卫生条件极差,婴儿死亡率极高,每村都有扔埋死孩子的沟坑——死孩子夼(亦称乱葬岗)。原家村1妇女,生有13个孩子,只活1个。
1950年,在县人民医院成立妇幼保健组,开始妇幼保健工作。1952年开始推行新法接生,培训接生员,控制了新生儿感染。1955年新生儿死亡率为60.5‰,到1985年降低到20‰。1985年,开始对妊娠12周的妇女进行早孕建册,体格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在孕妇产后40天左右对母子身体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