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兵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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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募兵役制

清代,始兴募兵制,建立以汉人为基础的绿营兵。
中日甲午战争后,颁布新军制,招募之兵,要服常备役3年,退伍后再服续备役3年、后备役4年,期满之后方可免役为平民百姓。招募之兵,分等发饷。阵亡者,拨给定数抚恤金。老残者,均解甲回原籍。辛亥革命后的北洋军阀部队、国民政府军,都实行招募制度。
1925~1928年,张宗昌督鲁时,军阀刘珍年占据胶东,采用招募兵役制补充兵源。然招募不成便“强抓”。其间,招远先后被刘部抓丁达400余人,百姓深受其害。
1936年,国民政府推行“训练壮丁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35岁的健康男子,除公职人员、外地就业、服过兵役和已受过军训者外,均应参加为期3个月或1年的军事训练,期满后编入国民兵役簿,听候调遣。各区主持此项军训的组织为乡农学校。全县共计训练兵丁千余人。

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自1938年春成立“招远县抗日游击队第三十二大队”至1952年,人民武装实行志愿兵役制。抗日战争时期,招远县参加地方部队的达680人,参加正规军的1200人。招北县参加地方部队的1480人,参加正规军的1500人。解放战争时期,则采取“长流水不断线”,“成熟一个走一个”的动员参军方法。1946年,开展“反奸诉苦”和“反蒋保田”运动,两县参军人数达12000名。1947年为18000名。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两县共有3.38万优秀儿女参军。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招远县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年,征兵1012名。197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55—1983年服役期限有过3次变动。1984年规定:陆军3年,海、空军各4年。征兵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具体步骤是:宣传发动、自愿报名、挑选、政审、体检,合格者方可入伍。至1985年,全县累计征兵22704名。服役期满后,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安置。

第四节 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凡应征公民中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部分以及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士兵或军官,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并接受规定的训练,以便随时参军参战,保卫祖“中国人民解放军烟台陆军预备役师步兵第一团”,共2891人,营级以上干部由现役军人任职,连排干部则从退伍军人或民兵选任。预备役部队采用军队编制,平时不脱离生产,定期进行集训。在国家需要时,可立即集结投入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