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行政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b&A=4&rec=119&run=13

第一节 公证业务

1954年7月,县法院对外办理公证业务,不久即终止。1980年,重新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设立招远县公证处,主要办理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等10余项公证业务。到1985年,共办理公证1701件,其中民间公证137件,合同公证1531件,涉外公证33件。

第二节 律师业务

1981年,设立招远县法律顾问处。到1985年,有律师3人,兼职律师7人,为19个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索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198l—1985年,法律顾问处律师担任辩护人进行刑事辩护56件,接访和解答法律咨询8872人次,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文书1110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36件。

第三节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原由公、检、法负责。1980年成立司法局,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1983年,开展了法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1984年,设立4处法制宣传站,配备兼职宣传员821名。1985年,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活动,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大都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全县订购各种法律读本4万余册,培训普法骨干1.6万人次。

第四节 民事调解

抗日战争时期,各区公所设专职调解助理员1人。建国初,区、乡、村均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各区设民政助理1人,具体负责业务。1979年,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1985年,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723个,调解员2310名。
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贯彻“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的方针,使各种纠纷发案率明显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