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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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2月,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1941年,招远县及招北县均设立司法科。1950年10月,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1955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人民法院院长。自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实行人民陪审员及公开审理、辩护等制度。1958年,公、检、法一度合并为政法部,不久又分设。1967年“夺权”后,审判机关瘫痪。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1985年,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及招城、玲珑、大秦家、毕郭、新村、十字道、中村、辛庄、张星9处人民法庭。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锄奸防特,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1944年,日伪军在招远南部频繁扫荡,在押犯气焰嚣张,企图制造内乱,司法科请示上级,将10名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打击了在押犯的嚣张气焰。解放战争时期,严厉打击地主恶霸和坏分子,保证土地革命和参军参战的顺利进行。1947年8月,招北县在杜家召开万人大会,判处8名犯罪分子死刑。1940~1949年,招远、招北县司法科共审判刑事案件46起。
建国初的“镇反”运动,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反革命案200余起,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刑事审判执行中央“政策上宽一些,策略上松一些”和“少杀”、“少捕”的方针。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派性观点代法,出现大量冤假错案。1977年4月29日,为稳定被“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县法院召开3万余人的公判大会,判处3名杀人犯死刑,判处10名罪犯有期徒刑。1979~1985年,县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进行复查。复审反革命罪105起,宣布无罪47起,免刑7起,减刑1起;复审普通刑事罪277起,宣布无罪17起,免刑4起,减刑35起。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仅9月份受理刑事案件42起60人犯,审结37起50人犯。9月8日召开了2万人的公判大会,对19起案件28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
1950—1985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380起,处结4143起,处结率为94.59%。
招远盛产黄金,1940年司法科成立后,即把保卫黄金生产当做重要任务。1940~1985年,共审理有关黄金案件20起27人犯。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司法干部深入基层,调处民事纠纷。1946年秋,招北县组,织12名司法干部到案件较多的垛石区进行民事调处,半月之内处理120余起积案。1940~1949年,招远、招北两县司法科共受理民事案件451起,调处435起,调处率为96.45%。
1950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把大量民事纠纷处理在基层。1953年10月,县法院设立5处普选人民法庭,审理普选中的各种违法案件。11月,建立3处巡回人民法庭,到1954年6月,清理积案456起。“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事案件下放所在大队处理,积案上升。1973年恢复法院后,健全基层调解组织。1950~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60起,调处9848起,调处率为87.46%。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83年3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8l一1985年,审结经济案件410起,诉讼标额274.3万元,调解处理380起,占审结总数的92.68%。1985年4月4日,招远县微肥厂(甲方)以“招远县第三轧钢厂”名义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第一工业局供销公司(乙方),签订销售钢材的合同,乙方付款65.5万元,甲方无货可供,又拒不退款。县法院查明情况,立即查封甲方银行帐户,经过调解,达成退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