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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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设立招远县人民检察署,但未配备工作人员,印章由公安局代管。1955年改建为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1958年设立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是年,公、检、法一度合并为政法部,不久又分设。1967年“夺权”后,检察机关瘫痪。1973年,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1978年重建人民检察院。1980年重设检察委员会。1985年,院内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及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5年,人民检察院设批捕起诉组,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78年重建检察院后,设刑事检察一股、二股(后改为科),分做批捕、起诉工作。
批捕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933起,批准逮捕597起。1978~]985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588起,批准逮捕524起。基本做到不错不漏,不冤不纵,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分子。
1960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赵某流氓罪一案中,发现该犯长期隐瞒了反革命杀人罪。通过批捕起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15年。
1982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拘留呈捕刘某强奸一案时,经调查研究,强奸事实不成立,不予批捕。
起诉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710起,决定起诉的654起,免诉的13起,不起诉的43起。1957年4月后,除简易案件外,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副本514份,驳回上诉15起,提出纠正意见后,法院改判4起。如劳改犯杜某逃跑后,先后作案18次之多,盗窃物资折款500余元,法院仅判刑3年,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改判为5年。
1978—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555起,决定起诉506起,免诉22起。起诉案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第二节 法纪检察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188起,立案侦查114起,起诉67起,免诉15起。
1978~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88起,立案侦查10起,其中起诉3起,免诉4起,不起诉3起。
玲珑台上村治安主任李某和本村农民李某,1984年4月10日晚私设公堂,将本村2名村民非法拘禁,捆绑拷打,致受害人多处骨折。检察院受案后,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查清犯罪事实。治安主任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同案犯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济案166起,立案侦查105起,起诉60起,免诉17起。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1984年改为经济检察科。1978~1985年,受理经济案123起,立案侦查41起,起诉18起,免诉15起。
1982年,罗山金矿党总支委员、副矿长郭某和该矿临时矿石收购员王某、办事员孙某,勾结姚格庄村社员孙某,购买低品位矿石后,用样品掺假手段,使每吨矿石价值由34元提高为65元,从中得赃款16216元。经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判处郭某、王某有期徒刑各3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姚格庄村社员孙某免于刑事处分。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分工专人负责劳改、监所检察工作。翌年,设劳改监督组,逐步建立健全劳改、监所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主要任务是:检察犯人是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看押是否严格,有无犯人暴动、行凶、逃跑、自杀等因素;有无私放罪犯或奸污女犯;对犯人羁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虐待犯人以及久押不决现象。
1979年,检察院设监所检察股,1984年改为科。1978~1985年,通过监所检察,纠正看守所违法5起,消除不安全因素104起。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5~1966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387起,其中自行查处734起,占受理总数的53%。
1978~1985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678起,其中自行查处354起,占受理总数的52%。
1985年3月,青山陈家村妇女陈某被本村精神病患者陈德利用石块击破头部,其丈夫将陈捆绑吊打,拘禁两昼夜,将其两手致残。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来信后,会同乡政府进行调处,令陈某的丈夫赔偿陈律利1060元的生活疗理费,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