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 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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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清末和民国时期,由于受封建婚姻制度影响,父母包办和纳妾、早婚、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等现象较为普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推行男女平等的婚姻自由制度。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内开始试行婚姻登记。1953年3月,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并在一区北关乡和八区山李家乡进行婚姻法贯彻试点,然后在全县推广实行。1955年下半年,执行内务部《婚姻登记法》,健全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制度。1981年,执行民政部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建国以来,结婚高峰为1980年的8190对,离婚高峰为1953年的503对,复婚高峰为1984年的27对。1985年,全县批准登记结婚的7311对,离婚129对,复婚9对。
婚姻登记工作,自1950年起,一直由县民政科(局)管理,登记手续由区(公社、乡镇)具体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是:男女双方持村(队)或单位介绍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者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登记要求是:着力于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给予登记离婚。在离婚中,如对重大纠纷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节 丧葬改革

木棺土葬旧习沿袭至20世纪60年代末。
1970年6月,在县城西烈士陵园南侧,建立火化场,开始推行火化制度。70年代中期,除幼儿外,基本上达到死者全部火化。1985年,火化场有新、旧火化油炉3台,场房62间,设有殡仪厅、火化室、接待室等。建场以来,累计化尸38855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