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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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募兵年老,或被淘汰,或老死军营。30年代,招远在外从军当兵者回乡之后,旧政府不予安置,大都穷困潦倒。
新中国成立后,复退军人安置成为地方民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1950年秋,成立“招远县复员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西曲城村。1951年,迁至招城与民政科合署办公。1952年改名“招远县转业复员建设委员会”。1960年秋,改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荣复、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尽量做到面向农村,合理安置,负责到底。在住房、治病、婚姻、公勤、子女就学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
建国前,全县接收复员军人210人,伤残军人824人。1950—1957年,接收复员军人3918人,荣誉伤残军人1600人,安置在农村的4414人,参政1104人。1958~1985年,接收复员军人397人,退伍军人20790人,伤残军人28人,共计21215人,其中安置就业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3570人,安置为县市合同工的1250人,回农村16395人。1960~1985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34人,其中城镇安置16人,原籍安置18人,其家属也都得到了妥善安排。1982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3层住宅楼2幢,面积2640平方米。1985年8月,成立招远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