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 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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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支前

抗日战争时期,招远、招北县人民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支援抗战,先后有2700余人被输送到主力部队。农民抗日自卫团毁坏敌人的公路、电线,为抗日军队运军粮、送情报、护理伤员,儿童团站岗放哨,妇救会织布,做军鞋、军衣等。到1945年8月,两县支前活动达13535人次,运粮45万公斤,妇女织布14430匹,做军衣1500套,军鞋36万双,鞋垫39万双,慰问袋40万个。同时还慰问部队花生果10.8万公斤,粉丝1.95万公斤,猪7280头,鸡7.22万只,鸡蛋9000公斤。
1946~1949年,招远、招北两县人民又全力以赴支援解放战争。1946年11月,为支援掖县粉子山战斗,共出担架1600副,牲口600头,民工10060人,运送粮食32.5万公斤。1947年大参军,两县有18000余名青壮年入伍,共出动常备支前担架、运输队8批1.7万余人,临时担架队23批3.3万余人。1948年9月,两县组成5000余人的担架团,支援淮海战役。其中,招北支前三大队二中队的五、一小队荣获华东支前司令部授予的“快速小队”称号,六分队荣获“钢铁担架分队”称号。1949年,两县担架队随军渡江。在历次支前任务中,招远、招北两县共牺牲民工民兵47人,涌现出支前模范功臣849人。
建国后,招远人民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中,捐献飞机大炮款约15亿元(旧人民币)。对招远驻军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物资供应上优先照顾。仅1953~1954年,供给面粉150余万公斤,烧柴200余万公斤。

第二节 优待、抚恤

招远优抚工作始终贯彻党的“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做到政治和物质并重。在政治上,党和政府经常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逢年过节,组织群众为烈军属挂光荣牌、光荣灯,贴春联;在物质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干部群众,从拨工助耕到定户代耕,开展多种形式的优抚活动。不少村庄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实物募捐,所募物资有粮草、现款、农具等。建国初期,县政府决定,因烈军工属较多而负担过重的村庄由负担较小的村庄帮助。如齐山区梁家到孙家夼村,磨山区宁家到阎家村等代耕。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一次性补助。1953年,国家拨给补助款14.37万元。1955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3498户,复员残废军人1186人。1963年,国家拨给补助款28.83万元。1973年,拨给30.29万元。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形式又由劳动工分改为现金。烈属优待标准为一个劳力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义务兵为二分之一,其他则以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为限。1984年,全县累计享受优待的25671户,优待金总额为620.42万元,优待粮食25.86万公斤。1985年,国家拨补助款148.20万元。同年,实行乡镇统筹优待,优待款夏、秋两季分别兑现20%和80%。
抚恤,分牺牲、病故和伤残抚恤。全县有烈士4444人,其中抗日战争牺牲1365人,解放战争牺牲2690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291人,因公病故和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98人。对烈士除了树碑立传进行褒扬外,还对其亲属进行优待抚恤,不同时期抚恤标准和形式也不尽一致。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业人口1687人,每人每月平均20.26元;非农业人口8人,每人每月平均26.88元。
1943、1946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伤残军人年抚恤猪肉(折现金):特等120公斤,一等60公斤,二等36公斤,三等17.5公斤。1946年,招远、招北县在乡特残11人,一等476人,二等871人,三等648人;在职伤残军人8人。1963年,全县有特残2人,每人年抚恤金72元;一等35人,每人年抚恤金60元;二等781人,每人年抚恤金37.82元。对1422名三等伤残军人给予临时补助,年平均每人20元。另外,全县还有重残荣誉军人散养者8人,从1957~1985年,共发抚恤款98675.48元。
1950年,对全县革命伤残人员进行残情鉴定,重新评定等级,换发新的荣誉证件。到1985年,共换发证件5次。1985年,进行普查建档登记,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2360人,伤残工作人员15人,伤残人民警察2人,伤残民兵、民工46人,共计2423人。

第三节 烈士褒扬

1943年9月25日,赵家沟村民兵赵书策,为保卫驻该村的北海银行而牺牲。1945年,招远、招北县政府授予其“民族英雄”称号,并将赵家沟村改名“赵书策村”。同时,为纪念在莱阳万第战役牺牲的战斗英雄臧述,高山区政府将其家乡史家村改名“臧述庄”。
1945年7月,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在齐山山巅建成“抗日殉国烈士纪念塔”,塔分5层,高15米,系六角形砖石结构。一层正面大理石刻有“抗日殉国烈士纪念塔”几个字,其余五面刻有碑文和县籍烈士名录,计军队烈士317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殉国烈士50人,抗日人民殉国烈士19人,共386人。二层为暗窗。三层六面分别书:“革命先锋”、“血债血还”、“英名永垂”、“精神不死”、“人民榜样”、“民族之光”。四层正面是五角星,其余五面分别写有“为、正、义、而、战”。五层用青砖砌成,顶端有1个红五星。塔左右散葬烈士49人。塔前坡建1座大型公墓,墓碑载齐山区烈士42人,高山区烈士73人。
1946年,中共招远、招北县委、县政府和各界救国会代表两县人民,对在革命战争中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革命家属,授予“一门三英雄”或“一门五英雄”金匾,予以褒奖。共授金匾13块。
1960年春,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在城西初家山东麓修建“西山革命烈士陵园”,将全县散葬烈士957人移葬墓区。墓区共分12层,成梯形,占地57.6亩。两侧有边道,中间是条形花岗岩铺成的甬道,直通主墓。主墓葬为1940年灵山战役牺牲的胶东五旅十四团政委张咨明。1985年,为主墓树碑并于西南方修建亭子1座。每年清明节,全县人民前往陵园,向先烈敬献花圈,祭扫陵墓,缅怀先烈。
1954年6月,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登记,查明革命烈属3189户,病故军人97人,失踪军人924人,复员军人6485人。1981年,县民政部门组织编写了《招远县革命烈士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