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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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部来源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干部大部分从当地小知识分子和贫苦农民中选拔录用,部分干部由上级党委、政府选派。建国后,干部来源主要有社会招收、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渠道。
社会招收 1948年,招北县从村干部和农村优秀青年中招收提拔干部166名,其中男156名,女10名。1951年,招远县人事科联合有关部门成立招收委员会,到1956年,招收干部380名。
1965年,根据省、地委组织部指示精神,从农村知识青年中招收44名“服役制”干部。1973~1976年,选拔培养了一批不脱离农村、不脱离生产劳动、不脱离农村报酬的“三不脱离”干部,后逐渐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79年,将15名“社来社去”的大专毕业生招收为国家干部。1979—1980年,从社会上招收有农村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干部、闲散科技人员、中医药人员及银行干部138名。1984年,将9名电大毕业的在职工人录用为国家干部,调整了工作。
1984年,改革干部制度,试行干部选聘合同制,打破“铁饭碗”。在全县选聘合同制乡镇干部82人(男60人,女22人),平均年龄23.5岁,聘期3年。1984~1985年,县直部门从农村选聘合同制干部76名,平均年龄27岁。1985年,公开招考录用干部,全县参加考试的269人(以工代干168人,待业青年101人),116人被录用。
从60年代开始,在工人中选拔积极分子“以工代干”,通过考验,符合条件的逐渐转为国家干部。1978年,为222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转干手续。1983年,对以工代干进行整顿,办理转干339人。1985年,60余名以工代干人员通过考试转为国家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 1949年,开始接收军转干部,至1959年,陆续接收200余名。1963年,接收省人委、财办分配给招远支援财贸战线的军转干部63名。1965年,接收军转干部26人。1976年,开始大批接收军转干部,到1985年,共接收8批703人。1980年,对1969~1975年军队复员干部143人改办为转业,进行安置。
毕业生分配 建国后,人民政府开始对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对旧有知识分子适当安排。毕业生分配中,掌握人尽其才、专业对口的原则,并经常对毕业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使用不当问题。1960年,对全县中专以上的专门人才进行登记,建卡管理,为3名使用不当的中专毕业生调整了工作。1950~1966年,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524人。1967~1978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657人。1979—1985年,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262人,从外地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439名。

第二节 干部队伍构成

招远县党组织及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来,干部队伍逐渐发展壮大。1946年,招远、招北共有干部330人,1949年发展至608人,1954年达到1204人。1960年,进行精简,保留554人。70年代后,干部队伍迅速扩大。1985年,全县有干部581 0人。干部队伍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从性别上看,女性所占比重逐渐增大。1953年,女性占干部总数的10.3%,1985年达到21.6%;从文化程度看,干部队伍逐渐向知识化方向发展。1954年,干部队伍中仅有大中专毕业生2人,占干部总数的0.2%,1985年,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达2687人,占干部总数的46.2%;从年龄结构看,干部队伍逐渐走向年轻化,特别是领导干部。1984年,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16处乡镇党政正副职100人,平均年龄为38.5岁,比调整前下降2.7岁。

第三节 干部编制

1950年1月1日,招远、招北县合并,核定干部编制1019人,其中县区党群系统410人,政府系统252人,公安系统42人,粮食、税务、银行、联社等部门315人。同年进行整编,核定干部编制为723人。随着干部队伍扩大,不断出现超编现象。1958年,整顿干部编制,减少干部651人。其中党政群系统减少242人。1959年,人事科协同组织部制定机构编制方案,控制工作人员的增加。1961年,调整县级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掌握因事设人充实基层的精神,解决人浮于事的现象,调整后编制总额由396名减为309名。1962年,进行机构调整、整顿,全县撤销22个单位,精简下放干部399人,其中党政群系统精简162人。
1967年“夺权”后,党政机关瘫痪,人员编制混乱。1968~U69年,将原县直39个单位合并为6个单位,干部职工535人减为96人,精简人员去工厂、干校和农村劳动。
1978年,县革委人事局成立,编制管理逐渐走向正轨。1980年,对县直39个临时机构进行精简,撤销20个,其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工作。1981年成立招远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同年,核定全县干部编制,县直机关定编为578人,留机动编制5人,实有干部545人。政法系统核定编制158人,实有196人。1984年机构改革,整顿编制。县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为598人,实有603人;乡镇干部编制为513人,实有536人。

第四节 任免调配

干部任免 建国后,县政府任免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承办手续。1957年,国家颁布《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县人委任免工作人员范围是,县人委正副科局长,人委正副主任和委员、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公安、税务等局的股长、所长,区公所正副区长,县属重要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及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1967年人事科撤销后,干部任免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8年设人事局,县革委任免干部手续转由人事局负责。1980年后,县政府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政府委办局副职,局级企事业单位正副职,比局低半格的单位正职,由县政府审查任命;县直厂矿企事业单位正职,由县委组织部、企业政治部同意提名,县政府委托人事局公布。
干部调配 人事部门根据下管两级的管理权限,遵循“计划调配,突出重点,专业对口,促进千衡,尽可能照顾干部实际困难”等原则,合理调配干部。1953年,根据编制的余缺,对干部进行调整。1959年,根据中央工农商并举的方针和财贸干部归队精神,安排86名财贸干部归队,同时选调42名干部充实人民公社,抽调60名干部充实农林水、文教、工交、政法等系统。1961年,调整调配干部524名,精简下放32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调配由组织部门负责。1978年人事局成立后,干部调出调入,着重解决夫妻分居和引进科技人才。1979年,调入干部20名,其中技术干部1.7名。1980年,县内调配干部236名,其中技术干部调整151名。1984年,引进科技人才49人,县内调动529人。
1984年11月,下放干部调配权限,简化调配手续。县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工作人员的调动,由人事局研究,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同意后办理。县直设有政工科或专职政工干部的商业、供销等27个单位,在本系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办理调整调配手续。政府机关(包括局级企事业单位和比局低半格的事业单位)干部调动和跨县、跨系统调动等,仍由人事局负责办理。

第五节 干部考察奖惩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专人负责干部的考察、使用和奖惩工作。1944年,招远、招北县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全面考察总结。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监察委员会,负责干部惩戒、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干部提拔使用时,贯彻自下而上征求群众意见和自上而下考察了解的方针。1954~1958年,对党政群、企事业的干部进行全面审查,查出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250余人,分别给予处理,做出结论。1958年,县人委设监察室,负责原监察委员会的工作。1960年撤销。1962年,人事科改称人事监察科,负责国家监察工作。1963年,受理干部违纪案件13起,接待人民来信来访58人次。“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考核奖惩无定制。1976年后,每年考核干部1~2次。1981年,组织部、人事局联合制定干部奖惩条例,首次在县、社机关干部中开展评比奖励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采取百分考核办法,做到功过分清,赏不虚施。1983年,设立责任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工作。1984年,对县、社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修订补充,改部门责任制为部门首长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首长负责制。1981~1985年,进行了4次评选授奖,受各种奖励的单位82个,工作人员1284人次。1984年,对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帮派思想严重的、打砸抢分子“三种人”进行清查,查出打砸抢分子1人,犯严重错误的1人,犯一般错误的14人,分别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