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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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县署

清末,县署设县令、教谕、主簿、训导、典史、巡检各1人,分设六房、三班、二署。六房为吏、户、礼、兵、刑、工,分司书吏任免、财政收支、礼仪贡举、兵器制造管理、刑狱诉讼和工程建设;三班为皂班、快班、壮班,分司催讨粮税、站堂警卫、捕捉人犯等;二署为教谕署、把总署,分司教育
和安全防范。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裁教谕署,设劝学所。基层行政机关有乡、社、村三级。乡设乡正,社设社正,村设地保。

第二节 国民县政府

1912年2月,沪军北伐先锋队营长刘克厚率部来招远,改县署为县公署,夺取县令关秉文官印,令其暂为民政长。北洋军阀执政后,民政长改为县知事。县公署设民政、财政两科及劝学所、承审房等。1924年左右,县公署设一、二两科,一科掌刑命,二科掌钱谷。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抵山东后,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县政府设教育、财政、建设、公安4个局。1930年,设民政、司法、财政、教育、建设5科及公安局、民团、县法院,附设合作社指导所、度量衡检定所、禁烟所。1932年,增设乡镇长训练所。
1939年日军侵招,县政府迁于犁儿埠一带,与国民党游击队共同组织“抗八联军”,消极抗日,积极反共。1940年2月22日,被抗日军民击垮,流亡至莱阳、青岛等地。流亡政府设秘书、财政、教育、建设、军事5科,设保安大队,县长兼任保安大队长。1946年,设建设、教育、社会、田粮等科和征收处,设自卫大队及战役、教育、合作指导员等。1947年9月21日,流亡政府随国民党军队返回招城。11月3日,其成员随军溃逃,流亡政府垮台。

第三节 抗日民主政府和县政府

1939年,中共招远县委安排一部分党员秘密参加国民党政府的区、乡长竞选。1940年1月,成立“招远县行政委员会”。2月,成立县抗日民主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司法科、实业科,设县大队和人民抗日自卫团,县长王德安兼任县大队长。此后,各区、乡民主政权相继建立。抗日民主政府积极改革县政,废除旧政府苛捐杂税,以抗日斗争为中心,开展各种施政活动。
1941年1月1日,为适应对敌斗争形势,招远县划分为招远、招北两个县。招远县行政机构仍称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秘书处、民政科、财政科、经济建设科、教育科、司法科、公安局、县大队和人民抗日自卫团。1941年2月从财政科中分设粮食科,翌年12月撤销。1942年设立战时邮局,改人民抗日自卫团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委员会。1943年3月,从财政科中分设税务局,翌年2月撤销。1943年4月,财政科与经济建设科并为财政经济建设科,翌年4月又分设为财粮科和实业科;招北县行政机构称招北县行政公署,设秘书处、民政科、财政科、粮食科、实业科、教育科、武装科、公安局、县大队和人民抗日自卫团。1941年9月设司法科。1942年4月设税务局,1944年3月撤销。1942年6月,财政科改为财粮科,武装科因缺职自动消失,人民抗日自卫团改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委员会。1944年8月和1945年2月,招远、招北县大队先后改为独立营,1945年9月纳入正规部队。
分县后,招远县除青(岛)黄(县)路沿线和张石埠以北为日军控制外,其它地方均设抗日民主政府区、村基层政权。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及民政、粮秣、文教、生产等助理员,设区中队和区人民抗日自卫团(1942年改称武委会)。村公所设正、副村长和委员及民兵自卫团。1942年底,日军扫荡中,各级政权组织遭到严重破坏,1943年下半年恢复正常。1944年8月,招远县除招城外,全部解放,抗日民主政府迅速在原敌占区建立基层政权组织。招北行署成立后,注意县、区两级政权建设,在一、七区根据地的村庄,建立村级抗日民主政权。1942年6月,为适应斗争形势,在敌占区建立公开应付敌人,暗里给共产党做事的“两面政权”。随着斗争形势好转,县、区、村抗日民主政权不断得到发展和加强。
1945年8月,日军投降,招远、招北解放,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改称招远县政府,招北县行政公署改称招北县政府。招远县政府机构设置沿袭抗日民主政府。1946年8月设立卫生科,1947年6月撤销,1948年6月重设。1946年9月设立县粮库,1948年6月设立粮食局,粮库归粮食局。1946年12月设立战勤科,1949年1月撤销。1947年10月设立拥优科,翌年10月撤销。1948年1月撤销教育科,12月重新设立。1948年1月设立生产推进社,翌年6月改为合作推进社。1948年7月改公安局为公安科。1949年2月财粮科改为财政科;招北县政府机构设置沿袭行政公署。1946年9月设立县粮库,1948年6月设立粮食局,粮库归粮食局。1948年1月设立生产推进社,翌年6月改为合作推进社。1948年1月撤销教育科,12月重设。1948年6月财粮科改为财政科,1949年1月设立卫生科。
抗战胜利后,两县县政府迅速健全各级政权组织,领导群众建立互助组、变工组,发展生产。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后,生产和支前工作成为各级政权组织的中心任务,县、区、村政权均组成两套班子,一套率队支前,一套就地坚持工作,组织参军、生产和土改复查。1947年9月21日,国民党军队攻占招城,其流亡县政府随军返回,县内出现中共和国民党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11月3日,国民党军队及其县政府溃逃,两县政府工作转入领导人民生产救灾,医治战争创伤,建立和发展互助组、变工组及合作社组织。

附 日伪招远县公署

1939年2月,日军侵占招远,成立维持会,不久成立日伪招远县公署,下设秘书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警察所和保安队。1943年2月,成立“剿共委员会”,伪县长杜祖广任主任委员。日伪县公署成立初期,基层设九区联合办事处,后设置区、乡、村伪政权。随着抗日斗争的深入开展,基层伪政权不断被抗日军民铲除。1945年8月,日军投降,伪政权垮台。日伪县公署历任县知事为宋效博(1939年秋任)、杨浦江(1941年任)、杜祖广(1942年任)、刘铭章(1944年任)。

第四节 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1950年1月1日,招远、招北县合并,设招远县人民政府,行使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责。1954年7月,召开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离。1955年3月,检察署改建为人民检察院,由政府工作部门转变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关。1955年11月,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改县人民政府为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院长,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离。至此,招远县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全部明确。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先后开展检查结束土地改革、支援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运动,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农业合作化。
1958年,实行“一元化”领导,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该期,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盲目开展“大跃进”、人民公社和大炼钢铁等运动。由于这些错误的影响,加之自然灾害等因素,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1962年后,各级政府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使国民经济逐渐好转。
1967年3月5日,招远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统管党、政、财、文及公安、司法等各项工作。1970年12月,重新成立中共招远县委,县革委基本成为行政机关,但县委与县革委一套班子,县委书记兼任革委会主任。这一时期,革委工作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出现许多失误,但也做了一定的工作。
1978年,招远县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重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离。1980年12月,召开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人大常委会,改县革命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1984年,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撤销人民公社建制,实行乡镇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责任制,改革企业招工制度和工资奖金分配办法,推行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卓有成效。
县政府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历经增撤合分,变化较大。1950年合县时,设秘书室、民政科、公安科、司法科、财政科、农税科、粮食局、教育科、实业科、卫生科、合作推进社、公商科等职能部门。1955年11月,县政府改为县人民委员会,设办公室和民政、财政、建设、文教、人事、林业、统计、工商、卫生9个科及粮食、税务、公安3个局。1962年机构调整,县人委设办公室、公安局、商业局、粮食局、税务局、农业局、财政局、人事监察科、卫生科、民政科、交通科、计划统计科、文教科、手工业联社等部门。1967年3月5日“夺权”后,原人委工作机构瘫痪。1969年5月,设立革委办公室。1970年设立政治部和生产指挥部。政治部陆续设立了组织、宣传、群工、教育、体育等组,生产指挥部先后设立了办公室和农林、水利、民政、交通等局。1974年撤销了政治部,1977年撤销了生产指挥部。1980年12月,县革委改为县人民政府,下设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工业局、黄金矿山局、水产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管理局、财贸办公室、体委办公室、广播事业局、公社企业管理局、电业局、基本建设委员会、商业局、对外贸易局等职能部门。1984年机构改革,县政府工作部门撤销21个,不列序列5个。1985年底,县政府有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商业局、粮食局、农业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档案局、侨务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等列序列机构,另设县社、物资公司、水产公司、工业公司、二轻公司、纺织工业公司、化工公司、交通公司、建材公司、机械公司、供电公司、外贸公司、黄金公司等行政性公司,县邮电局、气象局、地震站、中国人民银行招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招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招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招远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招远支公司等县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机构,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招远工作站、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广播电视站、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局级事业单位及职工教育办公室、县志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标准计量管理所等副局级单位。
基层行政机关 `1950-1958年,基层行政机关有区、乡、村三级。区公所置正、副区长各1人,设民政、财粮、文教、生产、公安、武装等助理或委员,设秘书、会计各1人。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置文书、乡队长及民政、财粮、文教、卫生、调解、治保等委员会。村行政委员会设正、副村长、会计及调解、治保等委员。
1958年10月,成立人民公社,设公社管理委员会。置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人,秘书、会计及民政、财政、文教、生产等助理各1人。生产大队管委会置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和治安、调解等委员。
1967年,县革委成立后,各公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行使原公社党委、管委的一切权力。1970年12月后,各公社党委相继成立,但仍与革委会为一套班子。公社革命委员会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各种助理员设置同前。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会计和治安、调解等委员。1980年12月,各公社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革委会随之改为管委会。
1981年1月,城关公社改为城关镇。1984年3月,废人民公社设乡镇,公社管委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撤销生产大队,设行政村。乡镇政府设正、副乡镇长若干人,秘书、会计及民政、财政、教育、司法、信访、计划生育、生产等助理各1人,设文化、农机、农技、林业、果业、水利、经营管理、统计、公路等站及财政所、工办、二公办、政府办等办事机构。村级行政机关为村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及会计、调解委员、治保委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