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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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领导成员

院长、党组书记:王立臣
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郝敬尧
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纪少平
副院长、党组成员:赵友智
副院长、党组成员:王青林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耿新光
党组成员:张阿平(挂职玲珑镇党委副书记)
政工科科长、党组成员:傅永玲(女)
信访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王洪江(兼办公室主任)
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成员
局 长:秦丽娟(女)
副局长:侯春雷 张敬礼 张学军
招远市人民法院副科级法庭领导成员
招城法庭庭长:宋吉彬
玲珑法庭庭长:宁宝坤
金岭法庭庭长:李秀良
齐山法庭庭长:刘福东

【机构设置】 2010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20个,其中正科级单位1个,副科级单位6个,股级单位13个。执行局,正科级单位,下设执行局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人员配置28人;政工科,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信访办公室,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招城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11人;玲珑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金岭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齐山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办公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8人;立案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10人;刑事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民事审判第一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商事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民事审判第三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民事审判第四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行政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4人;审判监督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研究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纪检监察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1人;技术科,股级单位,人员配置1人;法警大队,股级单位,人员配置7人。

【概述】 2009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机关为动力,牢牢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招远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提速、提质、提效”主基调,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着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管理,依托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科技兴院;锐意进取,加快创新改革步伐,实现执行工作新突破;从严治院,公正廉洁司法,打造人民法官新形象。2009~2010年,共收各类案件11270件,审执结案件共计11544件,结案标的额达到5.27亿元,为推动发展、促进开放、维护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9~2010年招远市人民法院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数
┌───────┬───────────┬───────────┬───────────┬───────────┐
│类型 │2009年 │2010年 │ │ │
├───────┼───────────┼───────────┼───────────┼───────────┤
│收案 │结案 │收案 │结案 │ │
├───────┼───────────┼───────────┼───────────┼───────────┤
│刑事案件 │490 │478 │414 │410 │
├───────┼───────────┼───────────┼───────────┼───────────┤
│民商事案件 │3557 │3674 │3653 │3598 │
├───────┼───────────┼───────────┼───────────┼───────────┤
│行政案件 │238 │233 │290 │290 │
├───────┼───────────┼───────────┼───────────┼───────────┤
│执行案件 │1396 │1396 │1232 │1465 │
├───────┼───────────┼───────────┼───────────┼───────────┤
│总计 │5681 │5781 │5589 │5763 │
└───────┴───────────┴───────────┴───────────┴───────────┘


2009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得到各级各部门充分肯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招远市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中共招远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招远市人民法院“先进单位”称号,并且多次获得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后进村帮扶工作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市委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党委系统调研工作先进单位、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招城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商事审判庭等6个单位分别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招远市委、招远市人民政府记功或授予称号。先后有120人次分别被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中共烟台市委政法委、烟台市人事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招远市委、招远市人民政府授予各种称号或记功、嘉奖。2009年10月31日,山东省档案局晋升省特级档案室检查组一行7人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招远市人民法院档案升级工作进行考核。最终招远市人民法院以总分103.5分、烟台市第二名的成绩顺利通过省特级档案室的验收。2010年8月,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招远市人民法院被省政法委、省高院评为先进单位。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群众生活安全感】 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精准把握刑事政策,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9~2010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88件1156人,先后对1118人处以刑罚,坚持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6人,有力地震慑了重案犯,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与此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般犯罪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1人,有期徒刑、拘役缓刑549人,较好地做到适度宽容、轻处小恶。少年法庭着重对未成年罪犯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两年来依法对27名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刑罚,使他们得到及时挽救和矫正。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突出重点,快审快结,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其他刑事犯罪。在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支持和配合平安创建活动,促进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积极推行“平和司法”理念,以“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为目标,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矛盾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达到84%。积极参与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加大对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行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对未成年刑事犯罪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政策,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法庭定期组织召开社情分析会,对多发性纠纷进行分类,分析、研究对策以及时调处,还成立“果农法庭”、“矿工法庭”等临时流动法庭,做到矛盾一发生法庭即到位,随到随调,有效维护了基层生产生活的稳定和谐。2009年7月,招远市人民法院实行刑事裁判文书质量保证金制度,每位刑事审判干警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当事人反映存在质量瑕疵或者经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将视瑕疵的严重程度,结合审判人员及庭长的过错程度,对该审判法官及庭长扣减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深入细节的管理模式促使刑事审判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2009~2010年刑事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数
┌───────────┬─────────┬─────────┬────────┐
│类罪 │2009年结案 │2010年结案 │同比 │
├───────────┼─────────┼─────────┼────────┤
│侵犯财产罪 │129 │106 │-17.38% │
├───────────┼─────────┼─────────┼────────┤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215 │182 │-15.35% │
│罪 │ │ │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56 │-15.15% │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9 │5 │-44.44% │
│序罪 │ │ │ │
├───────────┼─────────┼─────────┼────────┤
│贪污贿赂、渎职罪 │7 │14 │100%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0 │47 │-6% │
├───────────┼─────────┼─────────┼────────┤
│其他 │2 │0 │-100% │
├───────────┼─────────┼─────────┼────────┤
│合计 │478 │410 │-14.26% │
└───────────┴─────────┴─────────┴────────┘


2009~2010年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
单位:人
┌─────────────┬─────────┬───────────┐
│类别 年度 │2009年 │2010年 │
├─────────────┼─────────┼───────────┤
│生效判决人数 │604 │514 │
├─────────────┼─────────┼───────────┤
│免于刑事处罚 │37 │59 │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2 │14 │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7 │57 │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7 │84 │
├─────────────┼─────────┼───────────┤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 │320 │229 │
├─────────────┼─────────┼───────────┤
│管制、拘役 │23 │22 │
├─────────────┼─────────┼───────────┤
│单处罚金 │48 │49 │
├─────────────┼─────────┼───────────┤
│未成年人 │10 │17 │
└─────────────┴─────────┴───────────┘


【民事审判注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 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保障性、生存性和安全性民生问题的解决,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各类人身权、所有权纠纷等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最现实的案件。2009~201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023件。建立审执“绿色通道”,对于涉及民生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2009年7月,招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全庭出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85户果农诉农药损害侵权案,70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妥善调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审理的486件劳动争议案件、1248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全部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落实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的要求,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以诚心、耐心和责任心及时化解影响群众生活的矛盾纠纷。在做好诉讼调解的同时,注意发挥仲裁、人民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并采取委托调解、特邀调解、指定调解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实现诉调有效对接,抓好矛盾的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2010年,民事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为73%,最高的审判员达到100%,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9%。同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宜立案审理的案件,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予以妥善化解,全年共化解未进入立案程序的矛盾纠纷95件。关注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积极采取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措施。2009~2010年,共为工伤损害赔偿、赡养、特殊侵权等案件的50名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22.48万元。对10名刑事案件被害人、信访案件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人等提供司法救助15.24万元。

2009~2010年民事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
│案件类型 年度 │2009年 │2010年 │合计 │
├──────────┼──────┼──────┼───────┤
│婚姻家庭继承 │953 │848 │1801 │
├──────────┼──────┼──────┼───────┤
│人身权 │578 │670 │1248 │
├──────────┼──────┼──────┼───────┤
│所有权 │80 │175 │255 │
├──────────┼──────┼──────┼───────┤
│劳动争议 │233 │253 │486 │
├──────────┼──────┼──────┼───────┤
│其他 │137 │96 │233 │
├──────────┼──────┼──────┼───────┤
│总计 │1981 │2042 │4023 │
└──────────┴──────┴──────┴───────┘


【商事审判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全力服务保障经济建设】 2008年年底,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招远市的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受到一定的冲击。面对这种形势,招远市人民法院拓宽工作思路,着力服务经济发展。2009年上半年立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企业共克金融危机,确保经济运行安全。下半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回暖,着重做好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巩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公正高效审理金融债权案件。2009~2010年,共审结金融案件1128件,标的额达8318.25万元。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共执结金融案件159件,标的额达到5804.11万元。对多起合同类纠纷案件实施诉讼保全,保全价值近亿元,涉及黄金、粉丝、电子、化工等多个行业。主动牵手企业共克金融危机。2009年2月,招远市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招远市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企业应对危机的实施意见》,走访32个重点企业,帮助54个企业规范经营活动,防范化解运营危机。及时指导企业运用诉权、申请保全。在招远市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招远市鑫汇铜材有限公司起诉省内、省外共计29家企业,避免和挽回的损失达500余万元,多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绝大部分被告与该公司修好,继续保持着供需合作关系。积极居中协调,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为了维护招金集团价值近2亿元的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勘探基金的资产安全,数度赴京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最终以争议双方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实现双赢,为企业避免近1亿元的财产损失。开展与企业“牵手”服务活动。招远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每人牵手5~6个企业,中层领导干部每人牵手1~2个企业,重点搞好深度调研,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敏感性,围绕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开展调研,从服务企业生存发展、风险防范、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制定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方法、策略,增强法律保障和服务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出台《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讲解,适时发布司法建议,引导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抵御能力。进入2010年,招远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这条经济发展主线,做到经济发展到哪里法院工作就保障到哪里,经济社会建设的重点是什么法院工作就重点服务什么,群众期待什么法院工作就着力抓好什么,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2010年,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776件,涉案标的额达1.03亿元。

【行政审判注重促进“官民”和谐】 2009年,招远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大力推行以和解方式依法审理治安处罚、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行政案件,努力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过程,变成化解“官民”矛盾的过程,促进社会和谐。认真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措施和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给予维护和支持。当年共妥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33件,判决维持3件,其余全部经调解撤诉,撤诉率达到98.71%,既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促进了行政管理关系的和谐。2010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各法庭设立行政纠纷联络员,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得到依法及时受理。建立行政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行政案件和解机制,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特别对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征地、拆迁行政案件,加大协调力度,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又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市重点项目滨海新区建设中,把好行政执法关,为项目顺利推进起到很好的参谋作用。全年审结行政案件290件,同比上升21.85%,只判决了8件,其余全部经调解撤诉,撤诉率达到97.24%,连续6年在全烟台市名列前茅。因成绩突出,2010年10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招远市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积极开拓创新,大力推行执行改革】 招远市人民法院为了攻克“执行难”问题。2009年3月,在执行人事方面进行重组,由1名副院长专职主持工作,通过竞争上岗确定执行庭正副职,通过庭室负责人与执行干警之间的双向选择确定执行编队,一举实现执行局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与此同时还制定出台《执行工作规范》,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法定义务和职责范围,执行工作要求“十日内有行动,一月内有措施,三月内有结果”。2009年,全院先后组织5次执行会战,共拘留168人次。2009年,执行新收案件1375件,执行结案1521件,执行结案标的额合计9687.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了35%、44%和12%。干警个人执行最多的达到112件。
2010年,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进入“执行改革年”,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重复劳动、减少上访缠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当事人满意率”为工作目标,全局再一次从组织机构、职责范围、运作模式上进行较大动作的创新改革。实行调查权、裁决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制约。在全市法院开创性地实行申请人自主选择法官和案件调换制。这项制度使执行信访情况有了明显改观,新收案件无发生一起信访,旧存案件信访也因实行法官调换制而下降40%,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结案率在全烟台市排名分别列第一、第二。全年新收执行案件1232件,执结案件1465件,同比上升4.94%,结案标的额达9410万元。2010年8月17日,在山东省政法委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表彰会上,招远市人民法院获“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立案、信访以维护当事人诉权为目标】 招远市人民法院为了方便群众诉讼,2009年以来,在立案环节上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统一立案条件和程序,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事人一次办完立案手续;对基层农村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案件实行科学的简繁分流,尽量缩短审判周期。在审判环节上,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金、医疗费等关系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案件,以及涉及残疾人、低保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开通绿色诉讼通道,即收即立,优先排期,快审快执,返聘素质较高的离岗人员,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诉前化解、立案后的审前调解。
市人民法院坚持“诉访分离”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基本原则,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热情接待每一起来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申诉程序,认真做好信访案件的登记,对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化解,保障信访渠道畅通。进一步强化信访责任意识,将信访工作意识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始终。慎重受理敏感性案件,杜绝因受理不当或收案不慎引发集体上访和其他上访事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案结事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做好重点案件的结服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每年的春节“两会”期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带班,坚持24小时联系畅通。坚持每天向院信访办报告当天信访动态及情况,特事特报。注重加强信访责任的督办、通报、考核。2010年,市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和谐、人民生活安定有序为己任,着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4月,招远市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非涉沪上访人员信访工作的通知》,安排世博会期间信访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从月初开始至4月30日,在全院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化解活动,重点排查可能诱发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重点排查扬言世博会期间到沪进京上访滋事的人员。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层层建立台账,逐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领导包案和跟踪问效,落实稳控措施,并纳入“信访积案突破年”活动,做到挂牌督办一批、教育疏导一批、帮扶救助一批、“三级终结”一批、依法处置一批,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和息诉罢访,坚决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2009~2010年,招远市人民法院信访办共接待来访160人次,其中院长接待来访41人次;处理来信84封次。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招远市人民法院以“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每一起案件都是加强社会管理,审理好每一起案件都需要公正廉洁司法”为准则,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2009年,在立足审判职能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采取得力措施,深入落实重心下移工作方针,以法庭和法庭工作室为依托,与辖区乡镇的司法所建立纠纷协调互助机制。在4处派出法庭设立行政案件联络员,随时了解掌握民意诉求。从乡镇农村推选出180余位人民调解员,定期开展实务培训,使其充分发挥“悉民情、解民意”的优势,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抓好诉讼调解,努力提高案件调撤率,强化审中、判后的释法、答疑工作,力求案结事了。2010年,全年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案件调解率达到73.4%,调解案件即时清结率达到78.09%,继续保持全市前列,从源头减少信访,减轻执行的受案压力。同时积极推动“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依法支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仲裁组织以及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非诉解纷主体发挥作用,推动诉调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共回访当事人、人大代表1100余人次,对社情民意做到及时了解。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密切关注各个审判领域的案件运行态势,加强对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调查研究,对发现的社会矛盾新动向、新特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如针对一些金融机构打包处理的不良资产被一些机构、企业购买后,将涉及到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正在良好运转的企业作为自己实现利益的对象,影响相关部门的正常运转,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职工稳定造成较大冲击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关注金融机构打包处理的不良资产确保社会稳定的司法建议”,为减少本市范围内的资产损失、降低因职工下岗等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风险、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2010年下半年,招远市人民法院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为根本目的,全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系统,从程序、实体、效率、效果到干警的行为,在管理上实行全程覆盖、全员参与、全方位监督。
将学习实践“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融入法院的各项工作和实践中,强化廉政教育,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公开电话的作用,结合信访、审监工作,加强对反腐倡廉信息的收集、研判,加大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主动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培育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引导干警树立起正义品质、为民情怀和清廉操守,建设一支廉洁的司法队伍。2009年4月7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实行兼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在各部门分别设立一名由部门副职兼任的廉政监察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落实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抓好审判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落实,确保院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执行;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配合纪检组和监察室抓好本部门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廉洁勤政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全面掌握本部门干警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发现违反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跟上做工作,并向纪检组报告。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努力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 2009年3月15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会议对全院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部署,提出要求。明确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安排,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一总要求,全体党员干警切实把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建设者、捍卫者”这一实践载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2010年4月,积极投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干警参加共青团招远市委举办的“创先争优、争做金都先锋”演讲比赛。6月,深入开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升群众工作本领年”活动,将活动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以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升群众工作本领为重点,认真查找解决法院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水平、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重点落实各项便民诉讼措施,以切实行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无死角、无漏洞。2009年,市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审判质量工作实施意见》,2010年初重新修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量化考核工作业绩,开展案件质量大家评活动,督促全院干警审慎办案,共同竭心尽力提升司法水平。
注重人性化管理,加强干警队伍素质建设。自2009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先后组织国庆60周年文艺汇演、举办了第一、第二届运动会,开办多期《法官讲坛》,进行网上司法礼仪培训,加强庭审规范化,为干警在繁重的工作中增添了轻松和乐趣。

【原告85户果农诉被告连云港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年4~5月,原告温某某等85户果农购买了被告连云港某公司生产的翠禾农药用于果树用药。用药后,出现苹果发黑的用药症状。2008年5月30日,招远市植保站配合招远市农业局农药肥料监督管理站,在苹果上做了该试验,试验结果表明,翠禾5%己唑醇微乳剂在其推荐使用浓度1000~1250倍中对苹果果实和叶片有明显的药害现象,随浓度提高药害程度加重。2008年10月,招远市果业总站会同市农业局药肥监督管理站、植保站、各村委等单位,就全市5个乡镇85户果农因翠禾(5%己唑醇)药害致损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鉴定,鉴定受损总金额为1516466元。
案件庭审中,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一方是群情激烈的受害果农不断对市人民法院施加压力,甚至以集体上访要挟,要求市法院速判、被告速赔;另一方是以其产品质量合格为由提出抗辩的被告坚决不予赔偿,并指责招远市人民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声称如果判其败诉就要到电视台曝光。涉案面如此之广、人员如此之多、标的额如此之巨,判决虽然可以结案,但以被告强硬的态度,依以往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法官知道上诉、申诉、重新鉴定等问题将把案件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稳定、执行也终将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调解结案,而调解工作是艰苦的,法官一方面要面对素质参差不齐的庞大农民群体,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一直毫无妥协之意的生产商。但是招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一直没有放弃调解解决该案的决心,庭长带领全庭法官上阵,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不断调整审判思路,一部分法官利用娴熟的审判技巧,通过庭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另一部分法官则充分发挥调解特长展开调解工作。经过整整两天的开庭审理、调解,再次开庭、再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的距离在慢慢缩短。法官们趁热打铁,庭长亲自上阵,利用攻心术分别做原、被告代理人的工作。审判人员的诚心和耐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经过几个回合的磋商和反复的利益权衡,原、被告双方终于在下班后的一个多小时以后,达成调解协议。
面对来之不易的调解成效,招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全体法官没有志得意满就此止步,相反,他们毫不懈怠全庭加班至深夜一点多,将85份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全部制作完成。第二天早上,85份调解笔录和调解书整齐有序地列放于工作台上,这令原、被告双方对招远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效率深为感叹,双方立即签收了调解书。为了帮助受损农户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两名法官不顾加班一夜的疲惫,立即赶往连云港,将被告赔付的款项及时划到招远市人民法院账户。至此,85户果农在果树受损刚满一年的时候,损失得到赔偿。招远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锲而不舍的执着精神和精湛娴熟的业务能力为这85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原告蔡某诉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原告蔡某在2008年6月的一天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驶入设有禁行标志的迎宾路,因违反禁行标志,被交警部门处罚。2009年4月蔡某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再次驶入该路段,招远市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分2分的处罚,蔡某不服处罚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决败诉。2009年10月28日上午8时许,蔡某再次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驶入设有禁行标志的泉山路以北的河西路段,在泉山路与河西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以蔡某违反禁行标志为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蔡某再次作出罚款200元、记分2分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蔡某缴纳了200元罚款后,十分不服,以其从河西路上的大连火锅城出来驶入河西路的路口右方向并无机动三轮摩托车禁行标志、交警的处罚无事实根据为由,再次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交警部门向法庭提供了泉山路与河西路交叉路口禁行标志照片、初山路、梦芝路分别与河西路交叉路口禁行标志照片、招远市城区部分禁行路段示意图以及前次蔡某因不服处罚经法院审判的判决书,证明蔡某对招远市城区的河西路等路段设有禁行标志是明知的。庭审中,蔡某对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辩解河西路上的禁行标志设在路口处,其并没有从该标志所在点的下方通行,因而不能算是违反交通信号。
招远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在某路段设立禁行标志等交通信号,即表示在该路段从设立的起点到设立的终点范围之内,禁止或限制某种车辆通行,并非只在该标志设立路口的点或位置处有效,原告蔡某的辩解没有道理,法律不予支持。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泉山路以北的河西路段有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通行的交通标志,原告蔡某违反禁行标志,驾车在河西路行驶的事实清楚,被告执勤交警对其作出的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被告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用由原告蔡某负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年3月12日,原告刘某购买冷某、隋某位于被告村委北海边育苗场1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冷某、隋某。乙方刘某。因冷某某病故遗留某一育苗厂未处理,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该工厂买卖合同:1、工厂作价人民币7万元整,买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两次将7万元付清,首期款项2万元整于签订该合同当时付清,剩余5万元于乙方和某村委就该工厂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当时付清。2、该合同在冷某某经营期间至2008年欠某村委土地租用费由乙方付清。3、本合同所设工厂具体位置为:某村北海滩,渔民网房以南,黑松林以北东西长50米,南北77.5米,占地5.81亩,虾池一处(在厂房以东)60×50米。4、本合同于签订当时生效。5、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14万元整。甲方冷某、隋某,乙方刘某。2008.3.12”。同年3月17日,被告与冷某、隋某签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载明:“甲方:辛庄镇某村委。乙方:冷某、隋某。招城镇冷家庄子冷某某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租赁某村北海滩土地经营育苗厂。现因冷某某于二00七年因病去逝,其继承人因家庭困难无力经营冷某某的育苗厂。现甲乙双方就该育苗厂土地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解除村委与冷某某育苗厂土地租赁合同,其之前与村委的土地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废除。土地租赁合同所涉土地为:甲方北海滩渔民网房以南,黑松林以北东西长50米南北77.5米占地5.81亩,虾池一处(在厂房以东)60×50米。2、村委收回上条款所涉虾池归村集体所有。(注:冷某某与村委以前租赁合同二00八年以前租金已付清)3、现冷某某继承人与莱州市刘某达成冷某某育苗厂厂房地上附着物有偿转让合同,该有偿转让合同所有事项由乙方与买主刘某独自协商,与村委无关。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有签字为证。甲方:招远市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印)。乙方:冷某、隋某。买方:刘某。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同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载明:“甲方:辛庄镇某村委。乙方:莱州市刘某。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土地租赁合同如下:一、乙方租用甲方北海滩,渔民网房以南,黑松林以北,东西长50米,南北77.5米,占地5.81亩的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租用期间土地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权在租用土地上搞生产建设(必须在不危害甲方利益前提下),在租用土地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地上附着物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15年,自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止。四、土地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人民币4000元整,租金一年一付。五、租赁费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开始交付(注:二00八年以前租金已付清)。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异议或不明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招远市辛庄镇某村委员会。乙方:刘某。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原告租赁后从未进行生产经营,亦未交纳租赁金。
2010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没有给原告修建海坝及被告疏于监管,致海边防护林被砍伐、海边沙被偷盗,致使海水上升侵蚀原告厂房为由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修筑海坝、赔偿恢复修建养殖池费用20万元、停业经营损失30万元。
审理中,原告称租赁该土地时,其厂房北墙与海边海水大约相距60~100米,厂房南边与南边的防护林大约相距10~20米,现在北墙与海边海水已经贴在一起,其厂房之所以被海水侵蚀冲塌,系没有海坝,海边防护林及海边的沙被盗、挖所致,被告不认真履行职责,没看管好防护林及海边的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辩称,海水冲毁原告养殖池子系天气变暖、海水上升所致,并非偷砍防护林与盗窃海边沙所致,而且管理海边防护林与海沙系职能部门负责,与被告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招远市辛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为其修筑海坝、赔偿恢复修建养殖池费用20万元、停业经营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撰稿人 巩晓燕 审稿人 傅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