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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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2009年以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为重点,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努力拓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能力日益增强。2009年,全年累计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11亿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44323万元、医疗保险费13421万元、失业保险费1447万元、生育保险费802万元、机关养老保险费21305万元、医疗保险费5115万元、失业保险费622万元、工伤保险费2246万元、农村养老保险费15180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416万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0255人,其中企业98765人,机关事业单位21490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2667人,其中企业88272人,机关事业单位24395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9393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4.3万人,当年缴费农民达到4.4万人。2010年全年累计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11.1亿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50948万元、医疗保险费15172万元、失业保险费1728万元、生育保险费899万元、机关养老保险费22470万元、医疗保险费5264万元、失业保险费550万元、工伤保险费3297万元、农村养老保险费11178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667万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8317人,其中企业106828人,机关事业单位21489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28663人,其中企业102418人,机关事业单位26245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9806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7.7万人,当年缴费农民达到6.7万人。

【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 2009年11月,招远市成为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为做好试点工作,2010年1月25日招远市出台《招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废止2006年实施的《招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设置低、中、高3个缴费档次,最低档为300元,高档为1000元以上,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市财政对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低30元的缴费补贴,60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可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为减轻残疾人的参保压力,2010年7月5日,招远市出台《关于印发招远市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年满16~59周岁二级以上的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扶助;对于三至四级参保的残疾人,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扶助。为做好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招远市下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办法》,加强市、镇、村三级统计网络建设,建立“月上报、月审核、月稽核”工作制度。自2009年11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累计为9.1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民发放基础养老金6664.8万元,发放率为100%,当年参保缴费农民达到6.7万人。

【社会保障政策调整】 2009年4月29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比例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彻底解决了招远市企业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医疗费报销和市直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未报销医疗费报销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了招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12月1日起,全市所有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由原来的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调整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种险。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了全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金,全市20604名退休人员人均增资156.8元。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2010年1月1日前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按照个人账户年领取标准的2%增加养老金(个人账户年领取标准在3600元以上的,按3600元为基数增加),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个人账户再增加60元,经调整后,个人账户年领取额仍不足180元的,调整到18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上调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48.42元)为基数进行调整。2010年4月1日起,将遭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且无第三者责任的、因本人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的除外)的参保职工,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有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的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2次以上住院费用的,按规定扣除一次起付限额;从10月1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从12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5万元,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标准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低为70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3万元,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由60%提高至70%,二级医院由55%提高至60%。从5月1日起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60元调整到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5元调整到9.6元。根据招政办发[2010]46号《关于对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及自由职业者不再统一组织身体健康检查的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及自由职业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统一组织身体健康检查。从7月1日起,上调失业金领取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20元上调为510元。11月为全市22199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每年1100元冬季取暖费。

(撰稿人 曲洪珍 审稿人 侯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