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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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院长:彭桂东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纪少平 王青林
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友智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耿新光。
党组成员:张阿平(挂职玲珑镇党委副书记)
党组成员:傅永玲(女)
党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王洪江
党组成员:秦丽娟(女)
招远市人民法院下属单位负责人
执行局局长:秦丽娟(女)
副局长:张学军 侯春雷
政工科科长:傅永玲(女)
信访办公室主任:王洪江
招城法庭庭长:宋吉彬
玲珑法庭庭长:宁宝坤
金岭法庭庭长:李秀良
齐山法庭庭长:刘福东

【机构设置】 2012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有9人。内设机构22个,其中正科级单位1个,副科级单位6个,股级单位15个。执行局,正科级单位,下设执行局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人员配置24人;政工科,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信访办公室,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招城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11人;玲珑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金岭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齐山法庭,副科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办公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9人;立案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10人;刑事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民事审判第一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6人;商事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7人;民事审判第三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5人;民事审判第四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行政审判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4人;审判监督庭,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研究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纪检监察室,股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技术科,股级单位,人员配置2人;法警大队,股级单位,人员配置7人;审判管理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增设),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12年8月7日增设),股级单位,人员配置3人。

【概述】 2011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和谐司法为主线,以优化环境为己任,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助推发展,实现了工作理念、服务格局、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以实现“人民群众满意”为核心的“五个满意”(让人民满意,让市委满意,让业务上级满意,让人大及社会各界满意,让干警及家属满意)为目标,以求实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扎实的措施,全面加强“业务立院、管理治院、文化兴院、科技强院”四位一体建设,完成了十分繁重的任务,为全市科学、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1~2012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2002件,审执结12016件,涉案标的额达8.71亿元,为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权益、促进和谐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1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得到各级各部门的充分肯定。先后有11个单位和102人次被省高院、烟台中院和招远市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或给予记功、嘉奖。2011年,招远市人民法院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执行局党支部被山东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商事庭被山东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三零”竞赛优秀单位;吴晓慧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二等功,刘永文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办案能手”,耿新光被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评为“和谐稳定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招远法院“十八大”信访稳定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予以通报表扬。招远市人民法院连续两年获“烟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2011~2012年招远市人民法院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数
┌──────────┬──────────┬──────────┬──────────┬──────────┐
│类 型 │2011年 │ │2012年 │ │
├──────────┼──────────┼──────────┼──────────┼──────────┤
│ │结案 │收案 │结案 │收案 │
├──────────┼──────────┼──────────┼──────────┼──────────┤
│刑事案件 │463 │463 │415 │415 │
├──────────┼──────────┼──────────┼──────────┼──────────┤
│民商事案件 │4040 │4040 │3617 │3617 │
├──────────┼──────────┼──────────┼──────────┼──────────┤
│行政案件 │207 │211 │231 │230 │
├──────────┼──────────┼──────────┼──────────┼──────────┤
│执行案件 │1515 │1526 │1500 │1500 │
├──────────┼──────────┼──────────┼──────────┼──────────┤
│其 他 │6 │6 │8 │8 │
├──────────┼──────────┼──────────┼──────────┼──────────┤
│总 计 │6231 │6246 │5771 │5770 │
└──────────┴──────────┴──────────┴──────────┴──────────┘

【刑事审判注重惩治犯罪维护稳定,营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 招远市人民法院以打造“平安金都”为目标,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八字铁律”,严厉判处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和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职务犯罪,加大对金融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招远市首例“瘦肉精”案和非法添加使用焦亚硫酸钠案。依法严肃惩治危险驾驶行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共有38名醉驾人员被处以拘役以上刑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2名未成年罪犯全部落实了法庭教育及庭前预防、庭审中教育、判决后帮教管理及矫正,有29人被判处缓刑。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有效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确保罚当其罪。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11年烟台中院在招远市人民法院召开了量刑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刑事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调解赔偿到位率100%。与公诉机关沟通协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庭审程序,减少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供述部分及定罪部分的辩论过程,将重点放在举证、质证和量刑辩论阶段,节约了庭审时间,简化了判决书制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审判压力。2011~201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76件1257人。

2011~2012年刑事案件结案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数/人数)
┌──────────┬──────────┬──────────┐
│类 │2011年结案 │2012年结案 │
│ 罪 │ │ │
├──────────┼──────────┼──────────┤
│侵犯财产罪 │104/202 │96/151 │
├──────────┼──────────┼──────────┤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188/235 │139/158 │
│利罪 │ │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87/103 │93/96 │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9/22 │11/25 │
│秩序罪 │ │ │
├──────────┼──────────┼──────────┤
│贪污贿赂、渎职罪 │21/22 │21/21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4/121 │55/103 │
├──────────┼──────────┼──────────┤
│合计 │463/705 │415/554 │
└──────────┴──────────┴──────────┘

【民事审判强化维护权益保障民生,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招远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司法为民”思想,全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把司法工作植根基层和群众,更加关注民生。坚持和谐司法,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坚持以民生为先,以维权为本,妥善处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社会保障、医患纠纷以及涉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把终结纠纷作为主线,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推行耐心、恒心、诚心、公心的“四心”调解法,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力求案结事了,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始终保持全市领先水平。同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与交警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作关口前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通过一批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案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调结,为辖区打造和谐氛围,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2011~2012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573件。

【商事审判着重围绕大局推动发展,营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招远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规范、引导作用,为金融危机化解、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围绕全市“稳中求进”、“突破提升”总体部署,实施深度配合,为政府、企业、村庄提供“无缝隙”司法保障和服务,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良好健康的创业环境。围绕“城市名片”建设、“创建和谐稳定模范城市”、“转型推进年”等开展深度调研,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着力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制裁违约行为,维护合同效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顺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诚信交易环境。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优化金融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1年,在审理4件破产案件过程中,向市政府提出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了处理“无震荡”。2012年,与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就如何防范风险进行多次座谈,针对信用社小额贷款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进行多次调研,共同探讨处理办法,加强为金融企业的保驾护航工作。建立不诚信企业档案,与人民银行调查信息部进行多次协商,对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的自然人和法人,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记载查询。与执行工作相结合,拟将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已征得人民银行同意。2011~2012年,共审理各类商事案件2244件,涉案标的额2.75亿元;审结买卖等合同纠纷492件;共审结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1623件,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1.93亿元,为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政审判坚持维护与监督并重,营造高水平社会管理环境】 2011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管理秩序。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化解和预防并举,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下降。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在90%以上。在审理涉及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案件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作为缓解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积极运用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舒缓官民矛盾。与公安、工商、劳动、土地、环保等单位、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从源头规范执法行为,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在审判中加大协调力度,坚持“诉前疏导,诉中协调,判前通报、判后释明”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审判、执行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问题行政案件的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指导规范行政行为、参与调解行政争议、纠纷。积极探索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前审查调解和诉讼中的协调作用,以化解矛盾纠纷、杜绝上访信访、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重点,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加大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力度,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做到立即审查、及时立案、合法裁定,尽可能在审查期间协调和解执行,以减缓执行局的执行压力;对不能协调执行的,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慎重对待拆除违章建筑及拆迁征地补偿等敏感案件,尽可能的协调化解,妥善处理。2012年5月18日,在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完成当年度招远市首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工作。积极协调市委、市政府落实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质量,有效化解行政矛盾,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创新执行举措,构建执行工作新局面】 招远市人民法院围绕保障执行效果抓执行改革和管理,人事重组与建章立制并举,在全市法院率先实行“申请执行人自选法官制”,增强执行干警的责任心,提高执行效率和当事人满意度。大力推行改革,通过采取实行“对话”机制、强化舆论监督等措施,努力提高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每月召开一次案件听证对话会,对重点来信、来访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听证,通报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案件进展情况、不能执结的原因,以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透明,来消除申请执行人的误解和不满,增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使部分暂时不能执结的案件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保证均衡结案。初步构建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公安、国土资源、房产、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大执行”格局。将是否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纳入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督促特殊主体自觉执行。加大对拒执行为的制裁力度,先后对近千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加强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案件操作规程,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运用公示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2011年,组织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题集中执行,清理“骨头案”,与农村信用社联合开展集中清理小额借款积案活动,打击赖债户、逃债户、钉子户和一切“保护伞”,查封银行存单7.1万元,传唤债务人151人,拘留债务人38人,执结36件,部分执行65件,现金收回贷款本息270.58万元,金融环境得到有效优化,主动到信用社归还到期或逾期贷款本息的借款户大增,招远市农村信用社也因此成为全省受到省农村信用社通报表扬的4个县级信用社之一。2012年,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利用中秋、国庆“双节”假期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两周执结案件127件,标的额达512.6万元,一批因被执行人长期“躲”“赖”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得到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招远市人民法院扎实推进“文明立案窗口”建设,健全查询咨询、诉讼引导、风险提示、权利告知、诉前调解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减轻涉诉群众跑腿之苦、等候之累。完善诉讼引导功能,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及大厅服务台醒目位置放置《诉讼须知》、《执行须知》等材料,方便群众充分知晓自身诉讼权利、义务及风险。完善立案调解功能,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室”,对基层普通民事纠纷实行“预立案”,先交由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并规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自2012年11月实行以来有56起纠纷诉前化解。安排具有丰富调解经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退休老法官从事立案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并有效减少进入诉讼案件数量。完善咨询查询功能,设置法律咨询台,配备电子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查询服务,着力打造“阳光司法”。完善材料转收功能,在立案大厅增设材料转收柜台,安排专人负责,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做好立、审、执间的衔接配合,从2011年初充实财产保全力量,将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告知由“可以告知”改为“必须告知”,将保全工作置于诉讼最前端,成效明显。2011年,财产保全数量292件,是2010年的4.11倍,保全标的额2.5亿元,从源头上为胜诉方在执行阶段最大化地实现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2012年,有334件案件采取了保全措施,标的额1.27亿元,确保了能够实现的民事权益可以执行到位。认真落实“四个必须”和“五项制度”(“四个必须”: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五项制度”: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要建立评估预防制度,建立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建立约期接谈制度,建立多元化解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着眼源头治理,加强涉诉信访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接访、法官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做法,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包案责任制,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认真做好敏感时期的信访稳控工作,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减少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健全信访制度,实行信访日接待、周研判、月通报制度,疏通信访渠道,落实信访责任,化解信访矛盾,全力追求“案结事了”。2012年,突击清理涉诉信访积案,落实班子成员轮值接访、四级包案、督查督办制度,强化调度督导和跟踪问效,排查梳理的86件重点信访案件处结62件,结服率达到72.1%。积极为政府分忧,受理两起涉及招远市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并特开绿色通道,为当事人办理缓缴诉讼费手续,审理中全力调解化解矛盾,有效稳定了事态。全面排查、全力结服重点信访案件。“十八大”期间无越级访,被省高院授予“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11~2012年,共接待来访130人次,其中院长接待来访66人68次;处理来信90封次。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每起案件办成“精品案”、“和谐案”,定期研判分析改发案件。探索再审案件终结机制,通过当事人初次登门递上一张明白纸--“再审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再审案件听证、庭审环节调解,打破“再审案件调解难”的一般规律。2011年,案件调解率达到63.3%,超出全烟台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再审调解率近19个百分点。2012年,积极参与省高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工作作法受到省高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的高度评价,再审调解经验被省高院作为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处理及做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方面的作用,着力打造再审案件调解率最高、息诉服判率最高、调研成果水平最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最高的“四高”法院。

【完善司法救助,加大人文关怀力度】 招远市人民法院完善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四位一体”司法救助体系,对各类涉诉弱势群体应救尽救,确保贫困群众打得起官司,合法利益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能得到救助和救济。对于涉及民生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建立审执“绿色通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权利、条件及办理程序,建立专项执行救助金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2011~2012年,共为106起涉及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33.76万元,为55名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金76.48万元。

【能动司法延伸职能,营造融入全局的服务环境】 2011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围绕辖区“稳中求进”、“突破提升”总体部署,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深度配合重点工作,抽调业务骨干派驻政府滨海新区工作组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在养殖大棚拆迁过程中院长、分管院长亲自靠上,在市委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对7个水产养殖大棚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工作。选派两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到村担任“第一书记”助推新农村建设。服务支柱产业做大做强,与13家重点企业签署“强化能动司法,助推企业发展”备忘录(图片①),在企业挂牌“法律服务工作室”,相关庭室每周到企业实行“点对点”坐班,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提示等服务,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降低经营风险,应对外埠诉讼。2012年,派员4次奔赴新疆,协助招金集团应对与某企业矿山买卖纠纷,在哈密中院、新疆高院两级法院胜诉,为企业挽回各项经济损失475万元。先后出省为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保全3起案件,挽回损失478万元,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企业好评(图片②)。2011~2012年,共出市、出省为企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68件次,保全标的额5600余万元。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稳工作放在更高位置,立足审判前延触角,以全市14个镇、街区划分的63个工作区为单位,根据籍贯挑选63名干警担任每个区的法律副区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镇、村法律服务格局,积极为基层提供服务,受到市委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基层的好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部门提出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司法建议9条。

【创新完善便民举措】 招远市人民法院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服务,及时回应群众期待。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服务群众”的工作目标,将占全院50%的审判力量充实到法庭,并在阜山、蚕庄、辛庄、夏甸、张星等未设法庭的乡镇设立法庭工作室,就近开庭、调解。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完善法庭工作室的职能,以法庭和法庭工作室为依托,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法庭不定期对辖区内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实效。2011年7月,烟台市委政法委书记谭伟在调研中听取了法庭的工作汇报,对上述作法给予充分肯定。2012年5月28日,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李平一行,在烟台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姜忠勤、招远市委政法委书记张金亮和阜山镇有关领导的陪同下,视察了阜山法庭工作室,省委政法委领导对市法院的司法为民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图片③)。构建涵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格局,建立基本覆盖辖区镇村的“便民诉讼网络”。按照政法委全面推进“5431”联动调处模式的要求,2011年挂牌成立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人民调解室、速裁庭,以此为窗口,通过参与指导非诉纠纷调解、开展案件分流、委托调解等途径,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形成多元解决纠纷的社会共识,让群众对非诉解纷方式有深入了解、认同,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省时、省力、对抗性小的非讼方式化解纠纷,依法支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仲裁组织以及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非诉解纷主体发挥作用,促进矛盾纠纷解决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迈进。2012年,针对招城法庭婚姻家庭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设立“温馨小影院”,通过放映相关的影片、视频,以亲情感召家庭成员恢复和睦,9起离婚、赡养案件的当事人观看后和好撤诉。 实行巡回审判制度,让当事人少跑腿、少花钱、少费时。在全市瓜果主产区齐山镇设立“果业巡回法庭”,在矿山企业相对集中的玲珑镇设立“矿区巡回法庭”(图片④),在社区集中的城区成立“社区巡回法庭”,将“交通巡回法庭”直接建在交警队,满足群众就近诉讼需求。经过持续努力,巡回法庭已经成为就近诉讼、便民利民的重要平台。2012年,全年巡回审理案件超过600件,“老百姓不出乡镇就能打官司”的目标基本实现。2012年6月17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专门对招远法院巡回审判便民利民举措做了详细报道。2011~2012年,突击清理积案,开展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集中清理专项年”活动,清理审判积案587件,执行积案566件,存案数同比分别降低59%和77%。实行涉诉信访案件“陪审听证”制度,最大限度让群众发表意见、表达心愿,打造起服判息诉和司法公开的双重平台。建立起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街区的调解员、农村两委负责人等成分构成的“听证陪审员数据库”,当事人对案件有不满的,可以自行挑选信任的人参与听证,最大限度让群众发表意见、表达心愿。同时让社会各界人员参与司法,对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和瑕疵,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这个平台,案件有问题的,法院坚决予以纠正,让社会公众见证法院“有错必纠”的态度。案件不存在问题,听证陪审员可以帮法院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有2起案件进行陪审听证后当事人罢访息诉。

【强化纪检工作措施,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司法环境】 招远市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执法办案和法官队伍的管理监督。每周向干警发一条廉政短信,每期周末文化大课堂讲一则廉政故事、一道审判业务题,领导与干警开展“一对一”廉政谈话并建立谈话笔记,保持“警钟长鸣”。实施《廉政风险预警监督处置办法》,采取事前提醒、事中监督和事后矫正的方式预警廉政风险。2011~2012年,共向2655起案件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对12起案件的21名当事人进行回访。强化法官的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法官宣誓活动,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材料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四个一律”: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实行兼职廉政监察员制度,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干警违纪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密切联系接受监督,营造透明理性的监督环境】 2011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将其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审判及内部管理、队伍建设的情况,党组成员、法庭庭长坚持与代表定向联系制度,向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当面或者书面报告法院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监督执行、参与接访、视察法院等方式,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为100%。主动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将接受法律监督范围由刑事拓宽至民商、行政审判领域,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商事、行政裁判文书法律监督,按照检查建议对案件错误予以纠正。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庭审前书记员必须宣布“本院收取诉讼费X元,再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审判员或合议庭人员未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吃请、礼品或请托,请各位予以监督”等内容。开通人民群众信访投诉录音电话,方便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组织开展案件大回访活动,主动接受监督。“阳光司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落实审判信息、司法程序、司法政务“三项公开”,让司法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体现。在立案大厅设置便民服务台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全面公开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及法律法规,实时接受查询投诉,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法院门户网建设,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聘请64名覆盖各行业、各阶层的人员做执法执纪监督员,参加座谈、庭审观摩。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比例,充分吸纳民意,增进司法民主。

【推动科学管理,营造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 招远市人民法院抓住核心,建章立制。从规范细节、程序、作风入手,2012年相继出台了《提高案件质量有效化解信访案件的办案规范》、《信访工作管理规范》、《执行工作管理规范》、《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操作规程》等业务管理规范以及车辆、卫生、档案管理等制度共23项,力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以业务管理、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制度规范为基本框架的制度体系,同时在责任制考核办法中规定了相应的考核项目,确保案件质量,降低、遏制新上访案的产生。有关制度实行后,案件审理(执行)程序、审判权运行过程、裁判的尺度、干警的行为等均得到规范,有效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推进了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把握关键,确保规范实施。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关键部位、重点领域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督导,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到实处。以“周末文化大课堂”为平台,通过“院长讲坛”、“专家讲座”、“庭长论坛”、“干警论坛”,对制度规范进行发布、讲解,使广大干警深刻理解规范的内涵和要求,真正做到理解、服从、维护、贯彻。2012年,共举办30期周末文化大课堂。8月17日,周末文化大课堂组织了以21项制度规范为内容的闭卷考试,成绩全院通报(图片⑤)。开展优秀办案能手、优秀庭审、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四个五”(即优秀办案能手、优秀庭审、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四项工作前五名)评选活动,审委会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庭审观摩考评,分为网上观摩、现场观摩、邀请人大代表、执法执纪监督员参加庭审现场观摩三个层面,考评情况每周通报,实行“人人办案,人人过关”,庭长与班子成员带头开示范庭。做好案件质量评查、质效考核、绩效考评工作,实行月评查、月通报。每一项制度,都与责任制考核挂钩,与上级法院考核衔接,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干警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依据,增加“一票否决”项目。“一案三卡”使外部监督更加直观便捷,审判权运行更加透明公开,回收的监督卡中未发生一例对违规行为投诉。用好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实施“科技强院”战略,将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业务管理的有力手段,建成数字监控、庭审直播、车辆卫星定位、视频会议、电子表决、科技审判法庭等多套系统,网上流程办案、结案扎口管理、网上庭审点播等初步实现。抓细案件信息录入,抓严流程节点管理。规定案件在审判流程中对立案、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执行、归档、信访处理等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在时限、质量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应遵循的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每周通报督办。在结案方式上,规定案件报结后,须经案件质量评查,且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后方可归档,对不能归档的指出差错限期整改,在当月不予考评。抓好庭审规范监管。每一起案件的庭审活动必须在科技法庭进行,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必须按庭审的规范要求开庭,院长、审管办随时点击监控。抓实调控整改。每月做一次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动背后的问题。对即将到期的案件下发催办通知书“敲警钟”,对长期未结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限期结案。

【融入地域特点,打造特色法院文化】 招远市人民法院将文化建设当做法院工作的突破口,融入各项工作,通过精神文化的引领、制度和管理文化的约束、行为文化的规范、物质文化的展现、宣传文化的辐射,使法院文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协调,在动态发展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制定发布“崇德尚法、勤勉务实、团结进取、卓越高效”的招远法院精神及“惟民、致公、厚德、清廉”八字院训,努力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设计由中英文名称、天平、中国金都标志组成的院徽(图片⑥),既体现法院工作特点又带有招远地域特色,院旗、桌牌、座签等均设计完成。借助厚重的黄金文化地域底蕴,孕育招远法院人忠诚、刚正、坚韧、清廉的黄金品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努力提升法官精神面貌。丰富文化生活载体,打造“周末文化大课堂”品牌,大兴学习之风。倡导快乐工作理念,建立人文情怀浓厚的文化格调。编撰独具招远法院特色的《职业行为规范三字经》,覆盖办案规范、司法礼仪规范、岗位用语规范、廉政建设等方方面面,指导、规范、约束干警的司法行为、工作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修养,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将法院文化建设与深入持久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强力推进审判执行行为规范化、队伍管理科学化、政务管理精细化。注重大处着眼、细节入手,在日常工作中融入先进科技,实现了审判管理网络化和行政管理智能化。在新的办公大楼主体建筑、庭院建筑、内部设施、装备、布局中处处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文关怀,打造独具招远特色、彰显法院精神、跻身全国一流的办公大楼。加强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充分展示公开办事、热情服务、亲民便民利民的姿态,加强对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先进典型的报道,唱响主旋律。

【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1年5月22日5时50分,被告人宋某某与朋友在招远市西山附近喝酒后,驾驶鲁FT6641牌照出租车载朋友行至招远市金城路与温泉路口附近,因与朋友发生争吵而停车,巡逻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离开。被告人宋某某因对警察态度不满,遂驾驶出租车沿金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温泉路路口北约300米处追上警车,市巡警大队的民警发现其系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4.9毫克/100毫升,同日对提取的宋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检验,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市公安局查获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案为2011年5月醉驾入刑后招远市首例危险驾驶案。

【王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王某某在市温泉街道某村开办养猪场饲养生猪,2010年3月向罗某邮购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约200克用于喂养生猪。2011年4月20日18时许,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猪场检查时,经现场抽取生猪尿样检验,其所饲养的生猪尿样中检测出莱克多巴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为招远市首起“瘦肉精”案件。

【石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石某某系被告单位招远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经理暨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初,被告人石某某安排单位工人先后在该单位生产的38.075吨食用淀粉中按照4‰比例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经质检部门检验,该批食用淀粉中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含量严重超标,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石某某已向客户于某某、尚某某销售淀粉20吨,价值9万余元。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淀粉共计18.075吨,价值8万余元。该未销售淀粉及焦亚硫酸钠2袋于2011年4月13日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扣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明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判决:被告单位招远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石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对招远生产食用淀粉的同行起到震慑作用,取得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

附: 巡回审判的“循”与“寻”
-—山东招远法院加强巡回审判便民利民纪实

特色巡回审判,实现一个“便”字
近年来,招远市人民法院根据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一方面遵“循”审判工作规律,不断丰富巡回审判的内容和方式,在司法为民便民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大胆探索创新,把巡回审判的精神发扬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意识在该院蔚然成风,“寻”出了一条能动司法的新路。
果树下的巡回法庭,让果农笑了
齐山法庭辖区所属齐山、毕郭、夏甸三个乡镇是苹果、西瓜等主产区,为方便果农诉讼,招远法院在齐山法庭设立了“果业巡回法庭”。
6月12日,庭长刘福东与副庭长许国成到朱疃村回访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起因是一户果农因烧荒不慎,烧死了相邻另一户果农的几棵果树,损失其实并不大,但两家以前曾因果园的灌溉问题素有矛盾,因此都堵着“一口气”,互不相让,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村里镇上调解均无果而诉至法院。考虑因烧荒引起的纠纷比较普遍,巡回审判可以对村民们进行安全用火教育,案件5月18日在村里现场开庭。开庭时双方互不让步,而且原告提出要对被烧果树的损失进行鉴定。如果鉴定,鉴定费用将大过损失赔偿额,对当事人是很大的负担。为此法庭为双方进行了调解,指出被告烧荒系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及鉴定要花费的成本,希望原被告念在同村之谊都做一下让步。之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见法官来回访了,原告的妻子十分热情,忙着摘杏让大家尝,并与陪同回访的镇管片干部王建萍开着玩笑。王建萍对巡回法庭的做法大加夸赞,“巡回法庭效果真是好,这案子我一直参与调解,一直没调下来,法官的水平就是高,一下子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原告闫某在刘庭长“可别再闹别扭了”的嘱咐之后表示,“通过开庭,让俺们把心里话说出来了,就舒坦了,你们也说的在理,我们服,今后一定好好相处。”
刘庭长表示,开展巡回审判,虽然比在法庭等着当事人来审案麻烦,但群众方便了,而且可以借机进行法制教育,避免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对法庭来说最终还是有利的。“果业巡回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审判,方便果农,维护果农的合法权益,保障辖区果业发展。
矿区中的巡回法庭,让矿工踏实了
6月12日下午3点,在玲珑法庭庭长宁宝坤的办公室里,一起“矿区巡回法庭”两个月前在大开头矿区开庭审理过的工伤案件的双方代理律师正在讨论最后的赔偿方案。原告涂某系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某矿业公司打工,在扒装矿石期间不慎被滚落的石头砸伤中指,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因案件涉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以及赔偿款中被抚养人抚养费需要一些证明材料,原告家远在湖北,出具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因此调解比庭审延后了两个月。经过一个小时的核对、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过是玲珑法庭成立“矿区巡回法庭”之后调解的众多用工案件之一。
玲珑法庭的所属辖区位于招远金矿比较集中的北部,矿山企业比较多,共有大小矿井18个,矿区共有工作人员近2万人,其中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矿山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和务工人员的不稳定性,涉及到劳动争议、工伤、劳动报酬以及雇员受害赔偿等纠纷数量不少,这些纠纷进入法院后,往往出现“人难找、钱难要、证据难寻”的现象,为了方便矿区务工人员诉讼,玲珑法庭在矿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通过现场庭审,既方便了矿工诉讼,又使旁听的矿工受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
被告金矿的代理律师表示,“矿区巡回法庭不仅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每一次巡回审判现场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守法,善于用法维权,还经常召开针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座谈会,就依法用工、完善合同保障等问题进行指导,通过巡回审判,矿区管理规范了不少。”
除了进行巡回审判,玲珑法庭还在所属辖区各乡镇都设立了法庭工作室,定期不定期地前去进行法律服务,为当地群众解决纠纷。“中国黄金第一镇”阜山镇也是玲珑法庭的辖区,镇党委书记孙浩文对法庭工作室的设立以及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方面的“功绩”称赞有加:“俗话说‘一辈子官司十辈子仇’,玲珑法庭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对许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前介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也对镇党委政府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咨询和建议,镇修的一条公路,正是因为法庭工作做到家,沿线涉及拆迁的383户居民全部自觉拆迁,没有发生一起纠纷,公路能顺利开工法庭功不可没。”
交警队里的巡回法庭,让当事人便利了
6月13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在交警队的事故处理大厅新隔出来的审判庭开庭,房间里一股新装修的味道还没有散尽,但庭审现场井然有序。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和一上午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在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门口左侧,“招远市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崭新牌子向路人展示着这个机构的年轻,这个交通巡回法庭刚搬到交警队还不到一个星期,新的办公场所,新的环境,头绪特别多,不时有当事人走进民三庭庭长吕绍敏的办公室,就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咨询相关问题。
今年4月份,招远法院决定将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民三庭搬到交警队办公,并成立了专门的交通巡回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得到了交警队的大力支持,专门腾出办公场所,并将原来事故处理中队的等候大厅隔成审判庭供开庭使用。
“把交通巡回法庭设在交警队,对当事人的便利是显而易见的,过去,在交警队调解不成的,还需要跑到法院去起诉开庭,而现在成了“一站式”了,走几步路就解决了问题。”吕绍敏说。
方便当事人,让当事人少跑腿,这也是交警队大力支持法院工作,为交通巡回法庭设在交警队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初衷,事故科科长康德祥说:“在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虽然我们交警队也有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咨询等服务,但法庭设在这里,更有权威性,当事人更为信任,有想不通的地方,就直接去法庭咨询了,对有些纠纷的化解有促进作用。”
构建“大巡回”,强化能动司法
“加强巡回立案、巡回审判工作,立案庭每周固定一天到法庭受理群众诉讼,法庭充分发挥各法庭工作室的作用,各法庭巡回审判数量不少于所办案件的20%,每名审判员确保年内开一次有同步音像记录的巡回审判标准庭。”这是《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年工作要点》中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院长彭桂东上任刚半年多,但在如何实现司法便民利民方面,有着不少新想法新思路。“‘矿区巡回法庭’和‘果业巡回法庭’是我们的老品牌,实践颇有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要真正实现司法便民,巡回审判不仅要‘循’着老路走,要‘寻’出一条新路,把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设在交警队就是一种新的尝试。”
彭院长有一个构建“大巡回”的思路,能进行巡回审判的审判活动都要进行巡回审判,在各个环节方便群众。循着这个思路,招远法院不断丰富巡回审判的方式和“内容”,5月17日,刑庭在张星镇圈杨家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考虑到因醉驾而摔断腿的耿某行动不便,刑庭发挥巡回法庭便民的优势,就地开庭,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也起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作用。
行政案件到行政机关进行巡回审判,并且行政庭走出法院,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讲课,就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商事巡回审判也正在积极酝酿中。
巡回审判不仅是一种审判形式,也是一种紧密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司法需求的审判作风,而在发挥司法能动性、保障当地经济发展方面,招远法院的许多举措也是充分发扬了巡回审判的精神,走出法院大门,走到企业中间,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今年4月27日,招远法院和辖区13家比较大的企业签订了“强化能动司法助推企业发展备忘录”,并重新组建民四庭,作为法院与企业“点对点”服务的专门机构,在这些企业设立“法律服务处”,每周上门坐班服务,与企业共同完善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运营中涉及的资本、用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为企业员工开展相关法律培训,目前该项工作运行有序,企业好评不断。
编后语:招远法院的巡回审判实现了一种“延伸”,首先是巡回审判内容和方式的延伸,该院不仅在各个人民法庭强化了巡回审判,创出了“矿区巡回审判”、“果业巡回审判”这样的特色品牌,还在刑事审判领域、交通事故案件审判领域尝试并成功实践了巡回审判,扩大了司法便民的范围,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
其次,这种延伸还体现在巡回审判的精神层面,传统的巡回审判是人民司法的一种优良传统,是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方便群众、就地审理的一种审判方式,但在新时期,巡回审判也应该赋予新的时代内涵,那就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不仅仅要高居审判台,而是要走入田间地头,走到村镇街居和企业当中,走到那些最需要法律的地方,尽可能多地和群众以及服务对象接触沟通,“循”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和路径,“寻”出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片天。(《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17日头版)

(撰稿:耿淑芸 审稿:傅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