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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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嘉林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天军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王青林
副检察长:王宏伟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中斌
党组成员、政工科长:蒋丽芹(女)
党组成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路红梅(女) 杨瑞勋
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副局长:赵焕军 刘旭东
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吴学雷
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阜山检察室主任:梁合山
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金岭检察室主任:付新萍(女)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张春风(女)

【机构设置】 2012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设内设机构23个,其中正科级单位2个,副科级单位5个,股级单位16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0人),反渎职侵权局(7人),政工科(6人),办公室(5人),职务犯罪预防中心(2人),侦查监督科(4人),公诉科(8人),控告申诉检察科(4人),民事行政检察科(3人),监所检察科(3人),检察技术科(2人),信息中心(1人),行政装备科(2人),监察室(1人)与纪律检查机构合署,检务督察办公室(1人),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金岭检察室(2人),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阜山检察室(1人),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开发区检察室,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夏甸检察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1人),案件管理中心(2人),司法警察大队(4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人)。总人数78人。

【概况】 2011年以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院的工作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维护全市社会持续稳定、推动经济跨越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11~2012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49个(次),先进个人110人(次)。2011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烟台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被烟台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2012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被烟台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1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出台落实了《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等一系列意见和措施,引导各部门能动执法、主动服务,卓有成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招远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扎实开展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活动,查办交通、金融、教育等重点领域贪贿渎职大案17件17人,协同市海洋渔业管理局对补贴政策、受领补贴用户名单以及补贴资金银行卡发放等进行公开,确保了渔业柴油资金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在农村“两委”换届中,派员靠上参与保障工作,并积极协助夏甸等镇党委对600余名新任农村“两委”成员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受到市委表彰。2012年,开展“五进两服务”(进乡村、进农户、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活动,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开展走访调研,出台了《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建设富美文明新招远的意见》等一系列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大局的重点和方向。围绕城建项目规划、粮食补贴和养猪补贴资金发放等深入调研,发现和纠正问题2个,促进了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深化专项检察预防特派员制度,继续在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2个重大工程中派驻特派员,参与监督现场招投标56次,提供预防咨询210次、行贿档案查询212次。落实副科级以上干部联系和服务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保护企业健康发展。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2011年,市人民检察院以党委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对危害民生民利、阻碍科学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全年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24件24人,其中大要案21件2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30余万元。积极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认真落实自侦案件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案件线索管理、赃款赃物管理等制度,健全质量监控保障机制,确保了办案质量、效果和安全。结合办案,继续向人民医院综合楼改扩建工程、招辛快速通道等4个重点工程派驻专项检察预防特派员跟踪监督,提供预防咨询185次、行贿档案查询271次。加强调研预防,撰写预防调查报告2篇,剖析职务犯罪典型案例3件,对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3份。加强警示预防教育,组建了15人的预防宣讲团,深入中矿金业、招金集团、地税局等单位开展警示教育43场次,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人员18批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受教育人数达3500余人,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院警示教育展室被烟台市纪委监察局确定为“烟台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2012年,以深入开展专项工作为抓手,通过整合资源、强化协作,构建初查常态化、措施集成化、办案信息化和侦查一体化的办案工作格局,确保了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年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1件21人,其中大要案12件1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结合办案,撰写预防调查和剖析报告19份,提出检察建议6份。上职务犯罪预防课20场次,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展20场次,与招金矿业联合开展重大立项监督和埠外企业预防,在金融系统制播廉政短片、公益广告和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向市委呈报的《2011年度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得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伟的批示肯定,要求将报告作为教育材料,以各种形式宣传下去,教育大家,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招远市纪委向全市市直部门转发了该报告。

【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刑事犯罪为重点,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对暴力犯罪、团伙犯罪以及多发性刑事犯罪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2011年,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88人、起诉659人。2012年,共批捕322人,起诉605人,批捕爆炸、杀人等暴力犯罪57人。突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审查逮捕案件逮捕必要性论证、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机制,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和效果。2011~2012年,不予批准逮捕115人。用心处理涉检信访,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完善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机制,开展了涉检信访稳控、矛盾纠纷排查等活动,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情绪疏导、适当经济救助等方法妥善处置。2011~2012年,共受理来信来访840件,处理疑难信访案件12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0件,化解矛盾纠纷42件。

【诉讼监督】 2011~2012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以“另案处理”等案件为重点,不断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围绕纠正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共监督立案5人、撤案6人。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各类违法问题12件,追捕漏犯7人、追诉漏犯14人、追诉漏罪15条。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开展了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件,法院已改判3件。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共依法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17件,法院改判、调解结案和采纳检察建议14件,监督民事执行案件9件。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实现了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更新了羁押期限预警管理系统,对在押人员表现情况实行量化计分考核与监狱服刑对接,共发放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卡、检察官约见卡1243份,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0人次,进行例行、夜间和节假日入所检察205次,联合检查活动120次,监督纠正各类违法2件,审查批捕监外罪犯重新犯罪8件8人,起诉15件15人。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2011年,把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作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与9家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协作制度,灵活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联合执法等形式,稳妥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促进了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运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药监、卫生等6个行政执法单位加强了对药品、超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社会关注问题的监管,并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6次,解决问题31个,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市人大有关领导专门对此作出批示给予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招远召开。2012年,与15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形成以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和案件移交为主要内容的协作机制,围绕“地沟油”、“瘦肉精”、加工使用违禁药袋、超市过期食品以及假劣药品等影响群众食品医药安全的热点问题,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3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风险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11份,积极推动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其中“加强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诉系统优秀检察建议。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社会管理,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安排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并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该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312人次,有效预防和消除脱管、漏管和又犯罪现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充分运用帮教、感化、挽救等措施,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1年,市人民检察院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检行为”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同步双录和扣押款物专项自查自纠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建章立制,切实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2012年,开展规范化建设“回头看”和执法规范大检查活动,深入查纠卷宗、法律文书、执法行为、办案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对部分执法办案流程、考核奖惩规范等进行梳理和“立、改、废”,特别是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和新的法律规定,在检察建议统一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以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执法规范。积极推进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改革,单设了案件管理中心,认真做好案件评查、统计分析和涉案款物监管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 2011年,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加强办公、办案、绩效考核和综合事务管理平台的开发利用,完成了视频会议室升级改造和全院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全年提供技术维修维护412次,办理法医文证审查案件117件,法医鉴定3件,同步录音录像案件40次,技术协助25次。2012年,在已有的计算机局域网、检察系统专线网、公安专线网等信息化基础网络的基础上,三级网络成功扩容到100兆,安装完成了连接办案工作区与看守所特审室的远程审讯系统、派驻检察室远程接访系统,促进了办案办公的提速增效。购置安装了机要室屏蔽柜,网络密码机、防火墙等设备已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有序展开。投入4.3万元率先建成启用“检务通”移动办公平台,实现全员互通互联。全年共开展同步录音录像121人次,提供法医、文证审查、心理测试等技术协助146件次,技术维修维护256次。

【基层基础建设】 2011年,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项目奠基并开工建设。2012年,办案技术用房封顶,主体工程完工。同时新设夏甸、开发区两个检察室,4个对应基层法庭的派驻检察室,均已获得编制部门的批复,并对派驻阜山、齐山检察室进行更名。派驻阜山、金岭检察室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做好受理分流群众诉求、法制宣传、预防犯罪、信访矛盾化解以及涉及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法律监督等工作,并与民生检察联络员等加强联系,完善了工作例会、矛盾联调等制度,提升了检察工作在基层的影响力。全年共走访群众136户、企业13家,参与社区矫正监督100余人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谈话17人次、法制宣传活动4次,妥善处置涉法涉诉案件20件。

【服务和保障民生】 2011年,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派驻检察室、检民说法室和民生检察联系点,通过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与148热线连接、建立检察政工书记、检察户长等形式,有效扩大民生检察服务覆盖面,积极开展民情访问、化解矛盾、法制宣传和爱心帮扶等活动。院里经常性地组织干警开展“三问”(问计、问需、问效)、民情调研、“两个联系”(1名党员干警联系一个帮扶对象,一个支部联系一个基层单位)等活动,主动把握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反响和司法诉求,并将感悟、心得和做法写进《民情日记》,做到一事一记、及时回应。通过志愿者宣传、小检察官送法,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四进”(进乡村、社区、学校、厂矿)活动4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检民联系卡1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31人次,从思想、观念和行为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2012年,开展“法律监督基层行”集中宣传调查活动,以及开展“五进两服务”( 进乡村、进农户、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大走访、“三联三帮连民心”( 每名机关干部联系1个群众家庭,每名领导干部联系1户企业和1个村,帮助群众分忧解愁、增收致富,帮助村开源节流、办公益事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审批等难题)等活动,全院干警深入农村基层,走访农家4000余户,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函和宣传资料等5500余份,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期盼,并认真做好民情日记和台账,征集意见建议22条。广泛开展“为民服务办实事”活动,院里安排2名干警担任阜山镇秦家沟村、罗峰街道楼里头村“第一书记”,共筹资、出资29万元,帮助筑桥修路、加固水库、修缮办公场所,引进市殡仪馆搬迁和公墓建设项目。院领导带头深入农村基层访察民情,帮助解决实际问题5件。全院干警参与“一对一”帮扶、“三联三帮”等活动204人次,记录民情日记270多条,为贫困户、贫困学生、贫困村等困难群体捐款9000余元。

【检察队伍建设】 2011年,市人民检察院调整充实了2名副检察长、1名纪检组长和3名党组成员,使领导班子形成老中青搭配的梯次结构,并合理安排党组成员分工。院党组明确提出了“五带头”(“带头学习提素质、带头办案创业绩、带头管理促规范、带头守纪树形象、带头创新争第一”)、“五个一”(“带头主办一件以上的案件、牵头开展一次调研活动、年内发表一篇以上调研文章、找分管部门干警谈心一次以上、牵头办一件实事”)的要求,着力打造领导班子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团队形象。对全体干警提出 “六个办”( 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立即办,复杂的事情协调办,份内的事情积极办,份外的事情协助办,特殊的事情特殊办)、“五不让” (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前来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检察机关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及开展工作“五个第一”( 办理各类案件时,促和谐保稳定是第一要务;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攻克信访工作难题时,让人民群众满意是第一标准;化解矛盾和纠纷时,做好调解工作是第一选择;强化检察职能作用时,提高执法公信力是第一追求)的要求,并带头抓落实。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红色传统教育忆讲学”、体察民生实践等形式,教育引导干警提升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境界。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重点,广泛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练兵、培训和竞赛等活动。全年共组织业务培训19期,岗位练兵8次,培训81人次。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成立摄影、书法等4个兴趣小组,举办演讲、歌咏比赛等活动,多层面提升干警的综合素养。有1名干警顺利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3名干警在上级院组织的业务比赛中获“侦查能手”、“优秀侦查员”等称号,7人次在各类比赛中获奖,49人获招远市委以上表彰奖励。其中,路红梅被评为烟台市人民满意先进政法干警、亲民为民先进典型,烟台市委政法委作出向其学习的决定。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一案三卡”、电子执法档案、廉政档案制度,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备制度和撤案、不起诉案件报批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入开展卷宗规范化“回头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和扣押款物专项自查自纠等活动,不断完善以规范办案流程为重点的执法规范工作运行体系。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办文、办会、办事程序,对执法办案、检容风纪、纪律作风等检务加大督察力度,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2012年,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建,院党组严格执行党组会、检委会议事规则,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采取通读原文、专题研讨、撰写体会等形式,深入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自觉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机关作风整顿和“三查五创两监督”( 一查与本行业内标兵城市相比差距在哪里,二查与群众期盼愿望相比差距在哪里,三查与自身岗位职责要求相比差距在哪里;创最佳服务态度、最佳办事效率、最佳服务质量、最佳公众形象和最佳业务能力;服务回执单监督、事后电话回访监督。)等活动,持之以恒地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和职业操守。继续落实全员“六个办”、“五不让”及开展工作“五个第一”的规定,并通过公开发布党组会议纪要、推出《检察长勉励》栏目等措施,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推行了岗位“成长、成才、成功、典型”的教育管理模式,组织公务员在线学习,围绕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等内容,通过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研讨交流、分类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干警的业务适应能力和水平。共组织视频业务培训29期、集中考试2次,派员外出培训18人次。2名干警在烟台市院组织的公诉业务竞赛中分别获得全市“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等称号。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组织经典诗文朗诵、参与运动会、爬山比赛等活动,活跃机关气氛。报送的散文集《心语》,获第二届全省检察机关文化建设“金徽奖”图书类个人三等奖。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结合开展执法规范“回头看”活动,对卷宗、法律文书、执法行为、办案安全等进行全面自查,查找纠正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自侦案件同步监督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了全覆盖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网络。对上级院重大决策部署、会议、值班等检务活动开展督察17次,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落实。先后向烟台市人大调研组和招远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专题汇报,向市纪委作了党风廉政建设报告,落实人民监督员、检察监督员制度,改进、规范执法办案活动和执法行为,提升检察队伍形象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招远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某某贪污、受贿案】 吴某某在任招远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科实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3月至2004年10月,先后5次采取虚假收据平账或不记账的手段,侵吞单位公款328万余元,全部用于其私人公司的经营活动。2010年初和2011年初,该伙同招远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会计陈某某(另案处理)、技术员孙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列施工质保金的方式,套取有关施工工程质保金25.5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吴某某分得赃款9万元。2001年,该为帮助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7.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用于个人居住,并收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贿赂款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经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6年。
(撰稿:温雪玉 审稿:王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