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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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成员
主 任:张桂波
副主任:杨长青

【机构设置】 招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科室,内设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政策研究;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市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负责全市政府内部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单位自由裁量权;负责行政执法制度的组织推进和检查落实;承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资格管理和执法证件核发;组织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执法职责的清理审核工作;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政府法制理论研究;负责为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概况】 2011年,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认真处置涉法事务,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共承办领导批示21件,接受部门和群众法律咨询50余次。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共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26件,并将市政府正式发布的15件向烟台市法制办和招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保证政府出台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审核备案各级各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3件。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全市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以保障《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25起。协调解决市政府涉诉案件5起,有效维护了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加强证件管理,为培训考试合格的74名行政执法人员发放了行政执法证件,为参与机构改革、更改名称单位的371名仍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换发了新证,为32名离职人员办理了执法证件注销,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时对原有的处罚执行标准进行修正、细化和公示。加强执法检查审核备案工作,办理行政执法检查审核备案713件,经审查合并检查56件,收到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1243份,全部为满意。积极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共评查22个行政执法单位的128份行政执法案卷,加强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共上报政府法制信息和调研文章50余篇。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更新,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有关配套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012年,招远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一是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认真处置涉法事务,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共承办领导批示18件,接受部门和群众法律咨询30余次。二是全面推进行政程序年各项工作。严格文件备案审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共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草案16件,向烟台市法制办和招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正式文件10件,审查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未发生一起“红头文件”违法案件,提高了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2起。协调解决市政府涉诉案件4起,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行政案件3件,审结2件,全部胜诉,有效维护了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强化执法检查计划的备案审查,全年共向13个执法部门和单位出具行政执法检查证明714份,合并检查102件,收到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1088份,全部为满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加强证件管理,对1135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年审,注销离职证件284个,补、换发证件180个,为238人新申领执法证件,保证了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完成17个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梳理细化工作,将执行标准以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积极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共评查30个行政执法单位的206卷行政执法案卷,进一步提高了全市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制作水平,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全面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全市共有32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落实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280余人。2012年全市共成功办理行政调解案件133件,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共上报政府法制信息60余篇,被采用40篇。三是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方面,把政府网站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中国金都”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加强工作调度,建立联系人制度,每季度统计上报全市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同时,注重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