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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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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农村基层没有政权可言,主要是统治阶级为了赋役及黄册而编定的里甲制度,农村事务处理,往往依靠族长和地保。民国时期,开始在村一级设村长,除完成官府交给的任务,如催征钱粮、征收摊派、指派劳役外,还要负责组织和处理村里各项活动,如祭祀和祈雨、看青与自卫、公产与村学等等。1945年日军投降后,共产党在新解放区迅速开展建政工作,共产党领导下的村政权建立,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级政务活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村行政组织正式成为一级政权而建立,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村人民代表大会和村行政委员会。村行政委员会设正副村长、会计及调解、治保等委员,均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1954年9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乡、镇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取消村级政权。村作为乡或镇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而存在。此时,由于农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实际上行使村行政组织职权。人民公社化后,农村成立生产大队,设大队长,既是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1967年"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党政大权被新成立的革命委员会把持,自1969年5W恢复党组织,大队革委会成为行政组织。1980年12月,东关大队革命委员会改称东关大队管理委员会,恢复大队长之谓,标志着进入全面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时期。
1984年4月,继人民公社解体,生产大队撤销,大队管委会改为村民委员会,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11月,落实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东关村自1999年3月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开始直接实行"海选"。此后历次换届皆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是年,招城镇撤销,东关村划归泉山街道管辖,村委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改称居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