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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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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关村由于地处城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城区建设发展和县内工商业发展,土地不断被国家和有关单位征用。"文化大革命"以前,县文化馆、农村信用社、税务所、城关派出所等单位均在东关街上,当时是无偿征用东关村集体房屋或土改果实房。70年代至80年代,随着县内经济发展和城区建设,征用土地日益增多,国家土地征用政策明确,征用东关村的土地和房屋均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偿费。到1982年底,国家已陆续征用东关大队土地300余亩,东关人均土地仅余2分3厘。到80年代中期,东关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1988年全村转为城镇人口。最后一次征用东关村土地为1998年人事局建设办公大楼征地。
1969年6月,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批准交通局修路,征用东关村可耕地2.38亩,这是有正常手续的征用东关村土地之始。1970年1月,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批复县公路站修建东河桥挖涵洞,征用东关村可耕地1亩。
1971年1月,县化肥厂筹建,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批准其征用东关村城东可耕地27.19亩,非耕地4.98亩。1971年2月,城关供销社建苹果仓库,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批复其占用东关村可耕地2亩,非耕地3.94亩(今人民商场南)。1971年10月,民政局新建军队干部住房,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批复其征用东关村非耕地4.02亩(今干休所办公用房处)。
1972年11月,招远县化肥厂建设煤场,征用东关村城东化肥厂北墙外土地8.5亩,征地款2018.67元。
1973年4月,招远县城关联合厂征用东关大队南河沿土地6.8亩,其中可耕地3亩,非耕地3.8亩。征地价款总计1250.34元。征用土地内有树木134棵,经双方同意,由联合厂负责保存,但仍归东关大队所有,成材后由东关大队采伐。
1974年4月,招远县化肥厂建设炼焦炉,征用东关大队城东位于招远县化肥厂东墙外北端的土地4.05亩,征地折款总计1139.51元。征地之青苗双方商定由化肥厂包产赔偿,共赔偿青苗折款358.02元。征地折款和赔偿青苗折款总计1497.53元。
1974年8月,招远县粮油食品进出口采购站建设仓库,征用东关大队办公室南街向东规划新街道东头路南、东大河西岸的15亩土地。其中可耕地9.11亩,按大队三年平均每亩产量款343.55元,计为3129.74元,非耕地5.89亩,按大队一年平均每亩产量款115元计为677.35元,两项合计为3807.09元。征用土地及附属物补偿共计12607.09元。同时,招远县粮油食品进出口采购站征用东关大队办公室南街向东规划新街道东头路南、东河西岸的17.87亩土地建设仓库,其中可耕地和非耕地补偿共4226.28元,附属物补偿共计10005元。
1974年9月,招远县拓宽南大街,修建河西路,县革委计划办公室征用东关大队南坝街东头南半部长115米、宽10米;东大河西岸南北217.2米、宽15米共6.39亩可耕地,其价款按本大队三年每亩平均产量款343.55元计为2195.28元。
1975年2月,县革委计划办公室因修建和平街(即迎宾路,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此名带有时代色彩,不久即废弃)东段,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8.95亩,补偿款共3942.18元。
1975年9月,招远粮油食品进出口采购站修建仓库,征用东关大队南大街(今迎宾路)东端路南9.9亩土地,可耕地按大队三年产量平均每亩产量款423.56元,计为4193.24元。
1975年9月5日,招远县服装厂建设仓库,征用东关大队南大街东段路南可耕地7.5亩,其价款按本大队三年每亩平均产量款423.56元,计为3176.7元,交由招远粮油食品进出口采购站代购代建,一切费用由该站垫付。
1975年10月,招远化肥厂建设煤场,征用东关大队城东可耕地5.43亩,征地价格3838.93元。
1975年11月,招远县土产杂品公司新建门市和货场,征用东关大队东河果园处土地19.04亩,其中可耕地9.78亩,非耕地9.26亩。可耕地9.78亩系属果园,其中有6亩小果园地,按最近三年粮田产量总值补偿2541.36元,小果园内有苹果、梨树共500棵,移植费1500元,并有葱、药材、菠菜等青苗补偿费500元,余者果园按四年实产量总值补偿10000元。征地范围内灌木,按最近两年实际产量总值补偿2919.64元。征地范围内有猪圈6个,补偿600元,平圈1个,补偿20元,水井1眼,补偿100元,厕所1个,补偿200元。征地范围内有小房3间,土产公司购买,价格1300元。有各种器材树2494棵,计4119元。各种补偿费共计23800元。
1975年11月,招远县城建办公室因修建跃进路(即今河西路),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9.72亩,地点是东河果园、北至东关东西大街南边,南至出口站北库后新修东西公路北边,东至东河西岸规划公路东边,西至土产公司东边,东西宽36米,南北长180米,征用土地系果园,根据国家规定,果园按四年实产量总值为补偿标准,给予东关大队征地补偿费10000元。
1976年2月15日,城关饲料加工厂征用东关大队公路站以南大道东、由蓄电池厂向东、南炉向南道东地段(今魁星路小学西北),东西长80米,南北宽27.5米,合3.3亩土地,可耕地、非耕地、建筑物合计补偿2547.3元。1976年小麦由东关大队收割。
1976年2月17日,城关艺品厂征用东关大队公路站向南大道以东地段,南炉向南小道以东,由镰制品厂向东段(今魁星小学西北)长88.5米,南北宽35米,合3.65亩土地,可耕地、非耕地、建筑物合计补偿3774.8元。1976年小麦由东关大队收割。
1976年2月18日,城关水泥制品厂根据发展需要,征用东关大队原城关预制厂向东(今城南区内)长80米,宽80米,合计9.6亩土地。可耕地、非耕地和树木合计补偿5116.1元。
1976年3月6日,城关建筑队成立石子厂,征用东关大队招城西(今黄金阁周围)土地4.5亩,可耕地和非耕地共计款13901元。
1976年5月7日,城关服装厂扩大生产,征用东关大队原小学,将小学瓦房19间,院墙33.9米,厕所1个,土地3亩议价折款14000元,其中大铁门服装厂同意接手,东关村再建校时,服装厂负责偿还类似铁门1个。同时,供给红砖5万块,红大瓦15000只。院内树木28棵,归东关村所有,成料后采伐,如服装厂建设需要,东关村应采伐。
1976年11月,招远县化肥厂新建原油池及炼焦窑,征用东关大队城东可耕地9.9亩,征地价款4189.93元。
1976年12月,县化肥会战指挥部为了征地扩建化肥厂,征用东关大队城东可耕地6.5亩建机修车间,各项费用总计3895.62元。
1977年1月,城关供销社修建化肥农药库,征用东关大队南坝街北可耕地6.02亩。1977年2月,县化肥会战指挥部建设机修车间,征用东关大队城东可耕地6.5亩。
1977年3月,招远县蔬菜公司新建仓库,征用东关大队外贸公司南边土地15.12亩,其中可耕地9.9亩,共计合款5952.06元。水井1眼,商定价为120元。大小树估价数为6336.94元。苹果树197棵,每棵移栽费3元,计款591元。条子估价计1000元,共计款14000元整。
1977年3月,招远县修建体育场,正式下文征用东关大队城东河西岸以西、北大街(今温泉路)以南38.7亩土地,其中非耕地28.8亩,可耕地9.9亩,无偿征用非耕地28.8亩,补偿所有其他附属物折款38095.88元。征用可耕地9.9亩,折款5952.06元。东至东关大队林地,西至东关大队菜园,南至东关大队耕地,北至招栖公路,长250米,宽26.4米。各项款总计44047.94元。
1977年3月,招远县糖业烟酒公司建仓库及货场,征用东关大队城东河西岸蔬菜公司新征土地南边可耕地9.9亩、非耕地9亩(包括公路在内),共包款19000元。现种小麦尽量不占用,如因建设必须占用时,按政府规定青苗补偿办法赔偿,征用土地内的苹果树及其他树木由东关大队及时移栽及处理。
1977年6月,招远县化肥厂扩建煤场,征用东关大队城东可耕地7.26亩土地,征地价款4364.84元。
1977年10月,百货公司在营业大楼前扩路10米,征用东关大队土地0.95亩,土地包产及附属物包价2226元;征用东关大队菜地1.14亩,土地包产及附属物包价2696元。
1977年10月,招远县饮食服务公司修建营业楼前公路,征用东关大队菜地5.35亩,土地包产及附属物包价11535元。11月新建服务楼又征用东关菜地6.75亩,土地包产及附属物包价14647元。
1977年11月,因城镇道路建设,县革委计划办公室征用东关大队东河西岸非耕地24.975亩。北段长300米,宽23米,南段650米,宽15米,按政策无偿征用,经双方协商补偿附属物等折价共6400.8元。12月,县计划办公室又征用东关大队东河西岸烟酒公司仓库以南7.55亩土地,征用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6716.5元。
1977年12月,招远县化肥厂再次扩建煤场,征用东关大队城东可耕地5.35亩,补偿人民币3966.63元。
1977年12月,县对外贸易公司建粉丝实验室,征用东关大队东河西岸烟酒公司仓库以南沙滩土地29.25亩,征用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30083.50元。
1978年10月,招远县对外贸易公司扩建,征用东关大队土地36.8亩。另外,外贸公司5月开始建设已占用土地11.83亩,由于上级未及时批复征地款,拖欠9个月,10月征地款已批复,为弥补东关粮食产量,作价支援尿素化肥15吨,并与1978年10月10日将征购36.8亩土地款36800元一次性付给甲方。
同年,招远县蔬菜公司在建仓库中,原征用东关大队土地15.12亩,因不慎重,又多占用东关大队土地1.02亩。1978年12月,经双方协商,参照1977年3月16日蔬菜公司建仓库征用土地协议,补给东关大队征地款1496.24元。
县糖业烟酒公司根据1977年建仓库征用土地协议,进行仓库建设,建设中比原征用协议多占用乙方土地1.89亩。1978年12月,经双方协商,甲方参照1977年3月建仓库征用土地协议,补给东关大队征地款3339.7元。
1979年8月,招远县化肥厂扩建煤场,征用东关大队位于化肥厂煤场西北角水库下5.82亩土地,其中非耕地1.95亩,可耕地3.87亩,合计补偿东关大队人民币4058.1元。
1979年9月,招远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城关服装楼以北(小猪市街西端)建计量所三层办公楼1处,征用东关大队房基地760平方米,合计1.15亩,地价折款1196.98元。附属物作价已给搬迁户,大队为社员拉照明电需补助费25元,有线广播补助费25元。科委共付给东关村地价费1246.98元。
1980年6月,招远县城关供销社在东关建饭店旅馆1处,征用东关大队东关街南土地,东西长7米,南北长85米,共8分9厘,补偿款1869元。
1980年8月,城关建筑队扩建场地,征用东关大队原预制场楼房以西6.28亩土地,征地款7206.3元。征地内有一段水渠,由城关建筑队负责迁移。因运输困难,建筑队在友谊池以北外贸粉丝加工厂院墙以南修建一条道路,经双方协商,道路由城关建筑队使用。建筑队楼房以北东关大队的一条约200米的水渠由城关建筑队付水费,东关大队负责修建。
1980年10月,招远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今金都建筑公司)建设办公场所,征用东关大队粉丝实验厂南、通向酒厂南大街以北可耕地7.76亩和城建规划通往酒厂南大街路1/2(北半部)2.51亩共计可耕地10.27亩,征地补偿11784.8元。同时,招远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征用东关大队外贸粉丝实验厂以西、东关通向城关建筑队南北路以东可耕地19亩8分作为建厂用地,征地补偿22720.5元。征用土地内共有井2眼,补偿700元。土地和附属物补偿费共计23420.5元。
1981年1月,县政府批复县建委修建向阳大街(今妇幼保健院身东南北向大街),占用东关大队可耕地4.76亩。
1981年3月,县政府批复县建筑公司建设预制场,占用东关大队可耕地4.95亩。
1981年6月,烟台行署批复招远县军队干休所建设宿舍,占用东关大队东关街以北可耕地5.77亩。
1981年8月,烟台行署批复城关公社建筑队占用东关大队可耕地12.75亩,批复城关建材厂建厂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12亩,批复城关公社饮料厂占用东关大队可耕地11.5亩。
1982年3月,招远县化肥厂因堆积煤渣,征用东关大队化肥厂厂区西北沟邦土地3.31亩,合计补给东关大队5353.78元。
1982年4月30日,县政府批复县住宅公司建预制场占用东关大队可耕地4.95亩。
1982年5月9日,县建委堆放城建材料,征用东关大队县住宅公司以西4.99亩土地,付给可耕地补偿费5726.03元。
1982年5月9日,县环保局建监测站,征用东关大队县住宅公司以西的可耕地4.98亩,付给可耕地补偿费共计5714.55元。
1982年5月9日,县建委房产科建设宿舍楼,征用东关大队县住宅公司以西土地4.98亩土地,付给可耕地补偿费共计5714.55元。
1982年5月10日,招远县住宅建筑公司建宿舍楼,征用东关大队预制场以西的可耕地4.99亩,付给可耕地补偿费5726.03元。
1982年5月10日,招远县住宅建筑公司因生产需要,征用东关大队土地13.65亩。可耕地5亩,每亩补偿2000元,加半季总产每亩200元,计1100元;8.65亩非耕地,包括所有地面附着物在内,每亩补偿2000元,计17300元。水井1眼,补偿700元。补偿总额29000元。所征地内设有东关大队浇田用水泥管,暂不拆除,由东关照常使用。以后需要拆除时,其被建筑物覆盖部分,不再拆除,由住宅公司按其价值给予补偿。
1982年5月31日,县政府批复县自来水公司建设职工宿舍,占用东关大队南三街(今泉山路)以南可耕地4.99亩。
1982年5月31日,县政府批复县食品公司筹建营业楼,占用东关大队南坝街北(今万新商场处)土地1.86亩。
1983年9月,县总工会在县第一百货商店东侧、体育场西侧,建工人俱乐部2500平方米,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东西长45.5米,南北长41.6米,共计2.84亩土地。土地补偿总额6173.82元,安置补助总额15434.55元。地面作物补偿24352元。
1983年9月,县计生局在百货大楼以东、职工俱乐部以西,修建计划生育宣传站1500平方米,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南北长41.6米,东西宽40米,共计2.5亩。征用该耕地的补偿,为该耕地种植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根据征地数量应安置111人。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6倍。土地补偿总额5434.70元,安置补助总额13586.75元,地面作物补偿18250元。
1983年9月,为搞好城镇规划,确保交通安全,县总工会加宽工人俱乐部门前大街,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2.84亩。土地补偿总额3782.55元,安置补助总额9456.38元。地面作物补偿16629.25元。县建委加宽道路,征用东关大队可耕地1.74亩。
1983年10月,农机公司扩建门市部,建设门市楼,征用东关大队南三街(今泉山路)以北土地2.97亩,东西宽86米,南北长23米,土地补偿总额6456.42元,安置补助总额16141.07元,地面作物补偿891元。
1983年11月,外贸公司迁建西仓库,占用东关大队可耕地2.97亩,土地补偿总额6456.42元,安置补助总额16141.06元,该耕地征用前三年种植作物产值金额551.07元,地面作物补偿总额891元。
1984年7月8日,招远县劳动服务公司因没有货场和仓库,购买东关村原大队公房正房7间、东厢房5间、南院墙一道、前院内水泥地面一段,前院东西长:南21.7米,北20.9米,南北宽22米,作价55000元。
1984年10月25日,县民政局规划建设敬老院,征用东关村土地2.98亩。
1984年11月8日,县火化厂建办公室,征用东关村可耕地2.93亩。
1984年11月,招远县酿酒厂在南三街(今泉山路)路南修沉淀池,为了便利运输,需拓通南三街道路,占用东关土地2.99亩。土地补偿总额9868.79元,安置补助总额19737.59元。地面附作物补偿:猪圈4个800元,水泥池子2个800元,木板墙61米4183元,保青苗2.99亩1644.8元。需要拆迁单位公房196平方米,补偿单价14元/平方米,总补偿费2744元。
1984年11月,外贸公司为方便交通运输,将粉丝加工厂南街道拓通(即南三街东头),征用东关大队2亩8分2厘。土地补偿总额9307.69元,安置补助总额18615.38元。管道1个1200元,水井1眼1240元,保青苗2.82亩1551.28元。
1984年11月,招远县建筑公司拓宽南三街街道,征用东关村耕地2.99亩。土地补偿总额9868.79元,安置补助总额19737.59元。地面附作物补偿3854.8元,其中排水管道1个1200元,水井1眼1000元,树5棵10元,保青苗2.99亩1644.8元。
1984年11月,为方便农民进城经商,县政府决定在南三街街北设置一个农贸市场,当时没有道路,打通道路需征用东关村耕地2.99亩,每亩年产值660.12元,补偿倍数5倍,每亩补偿数3300.60元,补偿总额9868.79元。征地后安置补助:人口数547,土地数107.2,人均土地数0.196,补助总额19737.59元。申请拆迁房屋单位,因打通南三街,需要拆迁东关村公房96平方米,补偿单价27元/平方米,总补偿费2592元。地面附着物补偿3304.8元,其中酒糟池2个,补偿800元;猪圈4个,补偿800元;院墙15立方米,补偿60元,青苗每亩补偿550.1元,总补偿1644.8元。
1984年12月1日,县老干办建老干部活动室,占用东关村可耕地2.96亩。
1984年12月,县民政局拓通敬老院街道,征用东关村城西耕地2.99亩。土地补偿总额9868.79元,安置补助总额19737.59元。地面附作物补偿:水井1眼1248元,水泥管道120米1200元,保青苗2.99亩1644.8元。
1985年5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农民进城商业街,其中建设农贸棚6400平方米,占地13.77亩,营业服务楼1250平方米,占地30.08亩,并拓通道路两条,占地31.85亩,合计占用东关村土地75.7亩。
1994年5月,招远市军队干休所建设宿舍楼,征用东关村土地3914.7平方米,依据烟署发〔1981〕85号文批准征用。
1998年5月25日,人事局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中心,机关保险事业处业务用房,征用招城镇东关村宅基地153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人事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