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连年战乱到社会稳定,人们的生育意愿较高。政府也采取了宽松的生育政策,甚至效法苏联鼓励和支持生育。在这样背景下,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出现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婴儿潮。1955年,在人口增长过快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提出要适当地节制生育。但这一指示由于政治运动而没有落实。196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但政策要求过松,主要在城市贯彻。而在农村,度过自然灾害的农民生育能力和生育愿望都得到较大提高,因此这一年也正是中国第二次婴儿潮开始的年份,这次婴儿潮持续了10多年,东关村的人口自然增长情况也说明了这一问题。
20世纪70年代初,毛泽东发出"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指示。1971年,招远县委正式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当年提出"晚、稀、少"的政策,即鼓励晚婚晚育,生育间隔至少三年以上,一对夫妻最多生育两个孩子。
1972年东关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大队长分管、妇女主任具体抓,青年团、民兵等群众组织协助抓。当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妻两个孩子,有第一个孩子后要间隔4~5年,提出申请生育第二胎,待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第二胎,这期间要采取避孕措施。若出现怀孕的则视为计划外怀孕,必须到医院采取措施。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69号文件,提出一对夫妻生育孩子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这是中央文件里首次就公民生育子女的具体数目做出明确指示。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贯彻69号文件,在贯彻中把"最多两个"去掉,变成了"最好一个",独生子女政策至此正式开始。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招远县的计划生育政策向"一对夫妻一个孩,最多可生两个孩,坚决杜绝第三胎"的目标过渡。政策要求,不分男孩女孩,只要已有二孩的一律采取绝育手术,已有一个男孩的不准生育第二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长期以来传宗接代的封建观念作怪,在农村只有两个女孩没有男孩,或者虽有一个男孩但几代单传的家庭户,思想上很难迈过这个坎。而此时,各级党委、政府都把计划生育当成重点工作抓,公社成立由副书记挂帅的计划生育小分队,深入各村检查督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城关公社91个大队,成立计划生育小分队,东关村赵德荣担任队长,带人到楼里头、十里铺、西坞党等村驻扎,曾获得城关公社党委颁发的计划生育先进个人证书。为使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村党支部和大队管委会、妇代会、青年团干部分组包户,深入计划生育对象家中,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及采取绝育手术不会对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并请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干部群众现身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计划生育对象逐渐打消了思想顾虑。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从这个时候起,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地出现。同时,开始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男女登记结婚后,首先要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准生证,方可持证生育。国家全面贯彻一对夫妻一个孩子,对独生子女家庭发给光荣证,并在经济上给予照顾。时任东关村妇女主任的孙香云第一个报名申请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1983年1月孙启忠、姜丽云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983年9月王法利、路青春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983年11月温志强、王桂欣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984年1月于光亮、王成英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984年5月李彦功、刘京平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考虑到农村家庭的切实困难,从1981年开始,围绕"女儿户"政策出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落实。1984年后,山东省出台一孩半政策,即第一个是女孩的农村家庭,可以生第二个孩子,招远市从1985年1月落实该政策,但母女岁数相加不得小于40周岁,母亲不得小于32周岁,孩子不得小于6周岁,并且必须持证生育。
1985年李殿林担任党支部书记后,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党支部、村委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组织,书记李殿林亲自担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主任尹翔云具体分管,村委主任尹翔云、妇女主任孙香云任副组长,村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并设立专职计划生育主任,妇女主任兼任计生专职主任,配备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员,由村卫生室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1985年被招城妇代会评为"三八"红旗单位。1987年底,被评为招城镇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1988年东关村农转非后,不再享受一个女孩可生二胎的政策,全面落实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1989年,王桂欣接任妇女主任兼计划生育专职主任。
由于1989年村里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上级政府对此进行处分,东关村三年内不评先进。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此相当重视,1990年召开部门领导会议,明确分工,制定方案,齐抓共管,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每年初到村计生办签订责任状,将计划生育工作与年底奖金挂钩,彻底落到实处。从此,计划生育责任状每年签订,各单位齐抓共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建立,做到计划生育管理不留死角,杜绝了计划外生育。同时,确定李芝英任东关村妇女主任兼计划生育专职主任,主要负责村里的计划生育和妇女工作。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村里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党支部书记兼任协会会长,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开展晚婚晚育宣传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服务。30~50名育龄妇女设小组长1名,并配备计划生育统计员和宣传员,实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为主工作方针。
1994年,市里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用工谁管理、谁地盘谁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以现居地管理为主。东关村由于经济快速发展,金城集团员工众多,加之地处城区,租房人员较多,管理难度相对较大。村两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入责任状,各企业用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企业负责,所用育龄妇女必须持有婚育证明,必须与单位签订流入合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必须如实上报村委会,由村委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管理档案。
1995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率先在全国推广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微机管理,烟台市在东关试点,东关村成为全国第一家育龄妇女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村,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后,所有已婚育龄妇女信息一目了然,信息反馈方便快捷。当年9月,国家、省、烟台市先后在招远召开现场会,全国各省市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70多人到东关村参观电子化档案管理。此后,东关村连续多年被评为招远市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妇女工作先进单位。2000年3月,被烟台市妇联、人事局联合授予"红旗妇代会"称号。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阶段。该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9月开始,对生育一胎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008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此,东关居委会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向全村育龄群众提供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公开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村计生办、计生协会、青年、妇女、民兵等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计生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选拔工作责任心强、热爱计生工作、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年轻人担任计生工作人员。章程对村计划生育办公室、村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团组织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村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章程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由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落实。
2008年7月,东关党总支和居委会出台《东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的补充规定》,本规定由两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研究制定,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泉山街道工委批准,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指出,各居民都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居委会的有关管理制度;育龄妇女要按时参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每迟到一次扣发人民币200元,每有一次不参加扣发500元,以计生办提供的记录为依据从本人当年福利中扣除;已婚妇女不按规定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健康查体者,每有一次扣发本户全年福利,连续两次不参加停发本户及夫妇双方父母户的全部福利;已婚妇女必须到招远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出示外地查体证明的一律视为未参加查体,停发本户及夫妇双方父母户的全部福利;居民出现违法生育的,办事处按有关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二胎者,按上一年度年底非农业人均收入的8倍征收,违法生育三胎者按20倍征收,非婚生育按违法生育三胎处理,居委会将给予以下处理:一是停止向劳动部门交纳夫妇双方的劳动保险费用,劳动关系不予外调,双方父母未到退休年龄也一同停止交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停发本户及夫妇双方父母户的全部福利,并取消其他居民待遇;以生孩子为目的假离婚后与原配复婚者,本户一切福利全部停发。因政策得力,2008年底再次被评为招远市妇女工作先进单位,彭守芳被评为招远市三八红旗手。
2009年,金城集团出台《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对单位人员户口、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条件、各单位招工时对已婚、未婚妇女在计划生育方面必须符合的条件、各单位对计生信息的管理、对外租赁公房、私房的住户在计划生育方面符合的条件进行规定,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同时对育龄妇女查体标准、各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解除有女无子户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党总支和居委会研究决定,有女无子户可招养老女婿,有两个女儿的可留一个在家招养老女婿,养老女婿可落户东关,并享受东关村民的所有待遇。这一政策的出台,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同时,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责任人,各企业都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依次为金城广场陈殿良,商业城杨大霞,振华商厦王林,金城温泉大酒店蒋永翠,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王爱娜,金城高中张庆芬,清韵家纺王秀梅,金城幼儿园孙桂艳,黄金机械厂孙雪萍,新凤五交化考晓军,建筑公司李玉珍,博汇置业臧爱兰。遇到责任人调离或其他变动,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及时指定责任人。
2011年1月和2013年1月,东关居委会两次重新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重申2008年7月的规定。2011年7月,东关居民委员会又制定《东关居委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从居民义务、利益导向、移风易俗、男女平等、管理与监管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完善和充实,使计划生育工作有规可依,计划生育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2012年,重新调整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三结合工作(计划生育同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相结合,计划生育同开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计划生育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党总支书记、金城集团董事长李殿林,副组长有居委主任李军、妇女主任彭守芳,成员有孙秀清、于军、李秀贞、王菊香、李志舵。制定完善各项组织职责和工作标准,有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岗位责任,育龄妇女组长岗位责任,计划生育协会制度、会员的义务和权利,村统计员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村级避孕药具管理制度、村级避孕药具管理员岗位职责,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制度的岗位责任制,三优模范家庭评选标准、五好家庭评选标准。计划生育协会还向每户发放《东关村计划生育明白纸》《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指南》《招远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招远市关于生育第一个女孩实行登记制度的告知书》《烟台市关于打击两非等工作有奖举报办法》等明白纸,使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家喻户晓,不存死角。同时,居委会又增加一名专职计划生育管理员,协助计生协会工作。妇女主任抓实、抓牢计划生育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更加规范,计生药具的发放更加及时,适龄妇女查体更加严格。适龄妇女每季度查体时,凡不能及时参加者,必须向妇女主任或计生专职员请假,讲明情况,过后补查,确保适龄妇女查体不漏不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奖惩。居委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中规定,育龄妇女每年自觉参加健康查体2次,每次给予20元补贴;对落实晚婚晚育的家庭,给予100元奖励;对合法生育顺产3个月、剖腹产7个月内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给予200元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生育的,取消居委会给予的该家庭户的福利待遇,取消待遇的时限由居委会视情节研究决定。
2014年8月制定了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登记制度的告知书》,让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知晓相关内容及应享受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奖励,免费补助的有关事项。
2014年5月31日,"单独两孩"(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该政策正式开始实施。政策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该日期以后,单独夫妇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另外,山东省还取消了被称为一胎"准生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胎只需生育后登记即可。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这意味着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随着政策出台,生育二孩已不受限制,东关村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转向计生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上。
附三:东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0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干部、村民做好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向全村育龄群众提供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规范,也是创建高质量计划生育模范村,实行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的行为准则,章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严格遵守所有条款。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
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
(一)自觉执行章程,做到无违法生育现象。
(二)要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参加优生监护,靠科技进步降低病残儿出生,提高人口素质。
(三)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建小康村,创计划生育模范村。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计生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全面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半年、年终向村民公开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六条:组织协调村计生办、计生协会、青年、妇女、民兵等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保证计生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选拔工作责任心强、热爱计生工作、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年轻人担任计生工作人员。
第八条:提倡晚婚晚育,严把户口迁出迁入关。
第九条:因玩忽职守、渎职出现严重问题,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办公室是村委会下设的行使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办事机构,受街道计生办的业务指导,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专职主任,专兼职统计员、宣传员、药管员、服务员。
第十一条:村计生办职责:
(一)当好参谋助手,协助村两委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
(二)建设模范人口学校,搞好环境舆论宣传,多形式、全方位的科普知识、政策法规宣传入户到人。
(三)落实人口出生计划,统计准确率达到100%。
(四)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搞好优生监护各环节的系列服务,配合市、镇技术服务中心搞好特殊婚育者的跟踪服务。
(五)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开展三生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七)支持计生协会开展好有关活动。
第五章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协助村两委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要载体之一,发挥网络健全、人才济济的优势,坚持三自方针,在开展三生服务中为群众谋利益。
村计生协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7~19人组成。
第十三条:村计生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搞好五带头,即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树立婚育新风、建设文明家庭,带头拥护支持向高标准小康村迈进。
(二)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协助村两委做好帮扶计生贫困户工作。
(三)协助计生工作人员搞好五期教育培训,宣传好有关知识,为优恋、优婚、优孕、优育、优生、优教开展一条龙服务。
(四)参与计生经费的管理,参与对计生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参与人口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五)实行民主监督,监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会员要给两委当好参谋,大胆提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村计生协会活动制度
(一)例会制度:村会员大会每年两次,理事会每季度一次,小组会每月一次。
(二)学习培训制度:对会员的培训每年两次。
(三)会员联户制度:每个会员联系1-3户。
(四)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会长参加两委会议参与研究计划生育有关事宜。
(五)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向镇计生办报表一次,主要是协会会员变化和帮扶情况。
(六)检查评比制度:开展评比树优活动,及时鼓励和表彰好会员和优秀小组长。
(七)会员小组活动制度:坚持每月一次,交流联户经验。
(八)理事会活动制度:理事会按程序决策有关事宜,定期布置下段工作。
第六章其他群团组织
第十五条:青年、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都必须紧紧围绕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作用,为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尽职尽责。
第七章村民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每个育龄群众都是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所承担的义务必须履行。
第十七条: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
(一)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
(二)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教育的权利;
(三)有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优待的权利;
(四)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八条:育龄群众计划生育义务
(一)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第五期教育,了解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知识;
(二)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四)自觉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签订落实《计划生育合同》;
(五)积极参与争创优秀协会小组、五好会员、十星级文明户和新型文明家庭等活动;
(六)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由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落实。
附四:东关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倡导婚育新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让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得到实惠,让违法生育的人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居民义务
1.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严禁违法生育,非法抱养。
2.自觉持《计划生育手册》或《生育证》生育。持生育证件的孕妇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3.每个已婚育龄妇女需在当月向村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变化信息。发现外来无证怀孕及生育人员,要及时报告。
4.按政策不应再生育的育龄群众,需在末孩出生后规定时间内(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7个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5.已婚育龄妇女要按照要求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查体,因故不能参加查体的,应提前向村委会说明,并及时补查。
6.村民房屋出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必须上报村委会,配合村委会管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在属地范围内的企业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接受本村委会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7.流出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应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已婚妇女在外期间,每半年要健康查体一次,流出省外的还要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查体证明。
8.已婚育龄妇女要积极参加村委会组织开展的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服务活动。
二、利益导向
1.育龄妇女每年自觉参加健康查体两次,每次每人享受20元补贴。
2.对落实晚婚、晚育的家庭,村给予100元奖励。
3.对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考入一类本科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4.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补助,村办企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家庭子女。
5.对合法生育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7个月内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村里给予200元奖励。
6.对母亲年龄在35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空巢家庭,由村给予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
7.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的,追回该夫妇第一个孩子历年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其他待遇。
8.对居民违反计生政策违法生育的;持生育证件的孕妇擅自终止妊娠或婴儿出生后不明死亡和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者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便利,从而造成违法怀孕或生育的,由上级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取消村委会给予该家庭户的福利待遇,取消福利待遇的时限由村里视情节研究决定。
9.育龄流出人员不按规定接受管理,取消村委给予该家庭户的一切福利待遇直到履行为止。
10.对旧村改造时按村规定及时拆迁的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村里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委会研究决定。
11.对合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在享受村里福利待遇同时,免去子女入托的管理费用(在本村幼儿园入托)。
三、移风易俗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文明节俭。
2.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提倡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年老时给予各种政策优先、优惠照顾。
5.女孩同样入家谱。
四、男女平等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2.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3.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妇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4.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履行赡养义务的入赘女婿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五、监督与管理
1.村委会及相关的计划生育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村计划生育协会对村委会和全体村民负责,了解村民对计划生育的要求,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及时向村委及有关部门反映违规违约情况。
3.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4.有关计划生育重大争议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5.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动或与本村规民约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有关规定并作相应修改。本村规民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程序进行。
6.本村规民约适用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规民约的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执行,村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