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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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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
1992年4月,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落实计划生育国策,招城镇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镇推行。
该制度规定: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交费原则。坚持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办法。凡户口在本镇的农民(不含合同制工人)均可参加本镇社会养老保险。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和户口新迁入者,也可参加和继续参加本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暂为25至55周岁。
交费标准根据领取标准换算确定,多交费多收益,早交费不吃亏,晚交费不占便宜。坚持集体补贴多标准,个人投保多档次的原则,集体补助部分可采取按年龄大小,实行多层次的补助办法,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收入高低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投保总额的30%,最低不低于10%。保险费实行月定年交,月定人均标准为4元至18元8个档次,每个档次差2元。年交即为48~216元8个档次,每档次差24元。每年在投保月份由村委统一收取交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条件好的村可一次交几年或交足,镇办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按月按季缴纳。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对独生子女可适当增加补贴比例。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投保,以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父母,集体不得给予补贴。
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可由村统一规定,按不同年龄划分档次,还可由村民自行选择。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投保人60周岁至69周岁为固定保险期,保险期内保证付给十年固定养老金。若投保人身故,其十年固定的剩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领取或一次性领取。如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社会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如投保人十年固定养老金领取结束后仍健在,月领取额不变,可继续领至身故为止。若投保人在交费期内身故,其投保费的本息可按有关规定退给法定继续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因招工、提干、考学、农转非者,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认可,可办理退保手续,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如本人同意也可继续保留其保险关系。无故退保者,集体补助部分不予退给本人。
东关村当年即开始实施,但是村民投保不积极,投保数额很少。1993年,东关村村民养老保险金13300元。1997年,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减轻子女负担,东关村推出本村自己的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技持的原则,坚持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办法。凡原籍户口在本村的村民,不分性别和职业,每人都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男为0~59周岁,女到54周岁。保险费的缴纳实行分次趸齐的办法。按男59周岁、女54周岁领取额100元的标准,根据不同年龄换算出每个人的投保额。投保人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高于本规定挡次,高出部分由自己负责。凡原籍户口现仍在本村的村民(不包括市镇办企业工人、合同制以上工人、民办教师和本村己出嫁姑娘的子女),本户无儿且有两个闺女以上需招养老女婿,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抚养手续的,村委会只负担每户一个养老闺女全家的投保补助。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服从村规民约、治安管理综合治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由村委会按规定的投保标准,集体给每个投保人补助投保额的50%,剩余部分由投保人自己负担。
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投保人自男59周岁、女54周岁后,由市保险事业处依据本办法,按照投保人的投保额和交费年限,换算出养老金领取标准,由市处发给《养老保险领取证》,由村委会计或代办员按季度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的领取直至投保人身故为止,如投保人享受养老金不满10年,可由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领满10年为止,如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养老保险事业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投保人在投保期间,离开本村,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与户口关系一样给予转移。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未到领取年限身故,其所交保费本息一次性退给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如出现刑事犯罪和违犯计划生育条例的,除收回其已投保额的集体补助部分,并中止投保,其所交保险费或未领取的养老金依照司法部门裁决处理。
坚持把党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到每个村民的原则,因此,对于女已满55(含55)周岁以上,男已满60(含60)周岁以上不在投保范围之内并正在享受本村老年待遇的村民,继续享受原待遇(可按比例逐年增加)。自给村民投保月算起增至每月50元。凡是享受镇政府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干部不享受此待遇。对外地、外村迁入本村的,村委会不给予投保补助,但可自愿参加投保,投保标准由村民自己确定,并由村财务人员统一登记造册办理手续。本办法实施后,对本村范围内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的子女,在申报户口时,均按男到59周岁,女到54周岁,每人每月领取500元的标准给予投保,投保额全部由村委会统一负担。
当年,共有432名村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总额64.4万元,其中村民个人交额32.2万元,集体交额32.2万元。
1998年5月,东关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凡是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年龄的村民,如不愿按劳保处所规定的办法(即养老保险金随利率升降而增减)领取养老金,可将保险证交回村委,由村委会负责集体领取养老金,再统一下发到村民手中。无论保险金因何种因素影响而发生升降,只要采取以上办法者,养老保险金由集体负责多退少补。村里坚持在村民投保时的初始承诺,即投保村民每月可到村里领取100元保险金,村里负责承担因利率下调而使养老保险发生的风险。

职工养老保险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彻底解决东关居委会居民后顾之忧,更大程度地使东关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通过与招远市劳动部门协商和积极争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东关居委会结合实际情况,以山东金城集团职工名义,自2006年4月起,每年为东关居委会符合政策规定的居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规定如下:投保对象为原籍在东关村且户口、工作亦在本村的永久性居民,以及在本村有养老义务和分房资格的已婚闺女家庭(只招一个养老女婿)。镇和镇以上合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女40~54周岁、男45~59周岁居民,由居委会按规定给予补交1~14年的缴费额,补交额全部由集体承担。参保范围内的人员均参加养老、医疗两种保险,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由集体统一缴纳。
对居民过去自己参加的其他保险,均由本人自行解决。过去由居委会发展参加农保的,已按农保政策办理退休手续由居委会给予退休费差额补助的政策不变;在本办法界定的参加社会保险范围之内的且由居委会负责办理农保的,今后按农保政策退休,居委会不再给予退休费差额补助;居委会自本办法实施起不再负责办理参加农保。对个人已在市社会人事劳动部门参加保险的个人,居委会同意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本人不同意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每年按居委会最低缴费额付给本人。对个人已经在社会人事劳动部门参加保险的,且已办理退休,原则上由居委会一次性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额付给本人。对过去在企业工作由企业集体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参加农保的除外)居民,按原有规定执行。
居民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周年,由居委会负责到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相关手续,依法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委会协助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居民参保后,不再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未参保的可继续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东关居委会有关规定的待遇。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上的居民,因国家政策不能纳入劳动保险范围,可按东关居委会有关规定(第一年劳动保险退休标准)执行。
2008年9月,东关村居民投保新规定:凡在企业就职的东关村居民,由所在企业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交纳费用;已由居委会办理投保的东关籍职工,今后由其所在企业负责接收关系并开始交纳费用;未在企业任职的东关村居民,凡到投保年龄并符合其他条件者,可到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办理投保手续。2010年8月起,女性村民改为满35周岁开始投保。当年,居委会投入150万元为村民续保。
2011年12月,按照新《劳动法》中谁用工谁投保的基本原则和招远市劳动保险事业处最新规定,东关村修订有关政策如下:在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工作的,投保由所在单位负责,个人应当交纳部分由个人负责;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和无经济收入者(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单位负责部分由金城集团负责,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责;个人先行交纳,后凭单据补助单位应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