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1989年,招远县开始探索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在经常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出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持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代表村民大会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监督村委会工作。
1990年,马连沟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全村设立4个村民小组,由村民选举出20人左右的村民代表(主要由管理员组成),参与村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开展村民自治工作。1994年,马连沟村村民代表分别是刘善美、宋桂芳、刘胜仁、宋洪尚、郝兴仁、刘兴魁、康忠堂、刘同福、王在庆、郝文英、刘智信、刘书珍、宋书暧、李洪芬、宋桂月、王伦熙、康君智、王在云、康学成、郝利君。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时,需经两委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该及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三。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和确保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原则进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决定本村耕地调整、使用及宅基地分配方案;讨论完善各类生产责任制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利益的合同,审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审议本村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收支决算;讨论全村人口出生计划,监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审议通过新上、扩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设计划;审议通过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村民户和个人的奖励或处罚事宜;定期对村级组织成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评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还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召开。1995年,马连沟村被招远市人民政府评为村民自治模范村。
1998年3月,马连沟村制定《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议事会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和本村职权范围内执行;会议各项活动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必须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社会稳定;议事要充分发挥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言论负责原则,村民代表在议事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不得追究法律责任,不得打击报复、责备和阻挠。但在议事中要有良好的议事秩序,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不得发表破坏议事秩序的言论,更不得发表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议事必须留有记录存档。
随着党的各项农村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马连沟村民参政议政,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1998年5月8日,通过全体党员和全体村民选举,选出村民代表议事会:组长王伦熙,成员王秉健、王在善、王在臣、郝兴仁、刘君魁、刘善通、刘占吉、刘书珍、宋林庆。选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王伦熙,成员王秉键、郝兴仁、刘君魁、宋林庆。
1999年4月21日,村民代表王伦熙、王在臣、王在善、王秉键、刘君魁、刘占吉、刘善通、刘书珍、郝兴仁、宋林庆参加审议《土地延包审批方案》,本着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继续延包土地合同。全村共有耕地89公顷,其中粮田64公顷,果园23.67公顷,留机动地1.33公顷,共有240户,参加分地总人口900人,每人平均0.07公顷。经村两委研究,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通过,对马连沟村土地承包延长到30年。
2011年4月24日,全村户代表选举马连沟第十届村民代表33人,村务小组5人,理财小组3人。一区代表组长刘君弟,成员郝俊胜、郝学英、刘明礼、王新熙、郝玉玲、宋善香、刘君芝;二区代表组长刘启明,成员刘明强、刘智信、康学静、刘桂芹、刘建义、刘智广、康兆红;三区代表组长康金九,成员康金来、康君祥、韩伟利、徐言华、李绍霞、刘景清、康金旭;四区代表组长康金建,成员宋洪波、王在平、王兴周、刘尊香、王秉利、郝华英、王明欣、王丽兴;村务小组成员王新熙、康学静、康金九、王在平、刘景倩;理财小组成员王新熙、刘景倩、康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