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管理
1968年11月17日,马连沟大队研究确定,社员建房要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生产队研究,大队批准。不得挑拣地片,原则上各队社员找各队地片盖场。新建房规格最长不超过3个房身(大约13.33米)。1970年后,房屋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无论集体还是社员个人建房,均要经大队、公社、县三级革命委员会批准,社员建房向大队提出申请,大队将户主姓名、家庭成份、人口、原有房屋情况、新建房屋间数和座落、占用可耕地和非耕地数量等汇总报公社革命委员会审查,公社革命委员会审查后报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1972年4月27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审查,招远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大队、社员建筑用地:大队仓库,位于大队门前,非耕地,长15米,宽5米;第四生产队仓库,位于村西,可耕地,长11米,宽12米;第三生产队非耕地,位于饲养室大园,长20米,宽10米;8户社员(53人)住宅,占可耕地0.024公顷,非耕地0.059公顷;共计批地0.123公顷,其中可耕地0.024,非耕地0.059公顷。社员建筑用地审批明细情况:康兴堂(9人),三间半,位于本主房后,东西过路南本主北,非耕地长11米,宽11.5米;郝殿英(9人),三间,位于康兴堂房东,东康兴堂西至过路南刘占一北兴堂,非耕地长12米,宽8米;康作智(3人),三间,位于康作林,东李洪仁南郝堂玉西过路,非耕地长11.9米,宽8.3米;康作元(4人),三间半,位于本户大园,北过道南朋高东秀卿西菜园,非耕地长12米,宽10米;宋风才(7人),三间,位于本户大园,东林堂西在贤北道南园,非耕地长12米,宽10米;宋云魁(9人),四间,位于村西,东庆吉西麦地北道南菜园,可耕地长11米,宽12米;宋林弟(4人),三间半,位于王在道房西,东在道南北至道西空地,可耕地长11.3米,宽9.6米;康林堂(8人),四间,位于王在先房西,东善堂西在先东西出直,非耕地长12米,宽10米。
1973年4月30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批准,马连沟大队社员3处建筑用地,均为长12米,宽10米。座落分别是刘善本(7人)位于村南,东过道西本房空南大道北刘同庆;刘连欣(3人)位于村东北,东自留地西过道南康洁堂北过道;康守均(3人)位于村东北,东过道西立兴南道北水沟。1974年2月24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批准,马连沟大队4户社员翻新住宅,郝文成、康欣堂、宋林征在原三间半基础上翻新,刘秀曾在一间半基础上翻新成三间半。每个房屋翻新户发放一定数量肉票。1974年2月28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和招远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马连沟生产大队社员5处建筑用地,三间半,均为长10米,宽10米。座落分别是郝晶玉(4人)位于村西,社员自留地;刘志升(10人)位于村东,社员自留地;康守臣(3人)位于村北,社员自留地;王在智(4人)位于菜园,菜园地;王在仁(8人)位于菜园,菜园地。
1975年3月23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和招远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准,马连沟生产大队社员2处建筑用地,三间半,均为长12米,宽10米。座落分别是刘云魁(6人)位于村东,东队地南王吉昌西刘云庆北刘英美;刘永洁(3人)位于村南队菜园。1976年4月11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批准,马连沟大队社员4处建筑用地,均为长12米,宽10米。座落分别是1队王在兴家与郝庆吉接山,2队刘善刚与刘云接山,3队刘景春与王立兴接山,4队王立兴与刘连欣接山。
1977年4月5日,经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同意,招远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大队在村西建学校1处,24间,四至一、二、三、四队耕地,长57米,宽37米。社员王在义(8人)建房1处,三间半,座落于菜园,四至东过路西集体北王在智,长12米,宽10米。1977年4月21日,由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批准,马连沟大队社员刘英美(8人)建房1处,三间半,座落村东,长12米,宽10米。
1978年3月28日,经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马连沟大队社员2处建筑用地,均为三间半,长12米,宽10米。分别是二队刘魁庭(5人)座落村东,三队康金文(4人)座落村东。1978年3月28日,经界河人民公社革委会同意,招远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批准,王在臣(5人)建房三间半,位于大园,四至是东永杰西兆英。
1979年3月8日,经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马连沟大队社员5处建筑用地,4处均为三间半,长12米,宽10米。分别是一队王在文(3人)座落村南靠东建,一队郝福举(1人)座落村南靠王在文,四队宋洪宽(4人)座落大园靠东建,四队刘德芳(2人)座落大园靠宋洪宽。四队康书堂1处为四间,长12米,宽12米,座落村北宋运庆房前。
1984年4月6日,经社员大会讨论,大队管委会、公社管委会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刘云忠(5人)子女成人无房住,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3米;康金荣(5人)子女大房小住不了,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2米;刘同茂(4人)子女结婚需用房,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2米;康书堂(5人)子女成人需建房,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2米;王在义(5人)子女成人需用房,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2米;李建敏(4人)旧房返建,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3.4米,南北长13米;刘建春(6人)子女成人需用房,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3米;郝文先(5人)新建成房与旧房取直建成房5间,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3.3米,南北长12米。1984年8月10日,经社员大会讨论,大队管委会、公社管委会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扩建成果园6.67公顷,增加仓库房8间,办公室3间。东西长30米,南北长30米。1984年12月20日,经村民大会讨论,大队管委会、公社管委会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烟潍公路南侧建电器厂1处30间,商店、饭店旅馆等20间。东西长70米,南北长25米。建汽车大修厂1处,三行,50间,原有厂房迁到公路南侧。东西长50米,南北长120米。1984年12月22日,经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郝建林(7人)子女成人需建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3.3米,南北长13米;刘同福(5人)旧房翻新规划扩建,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0米,南北长12.6米;郝文英(6人)子女成人需建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3.3米,南北长13米;郝杰英(3人)无房居住,建成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3.3米,南北长13米。
1986年3月5日,马连沟村委申请建种鸡场1处180间,与县外贸公司合办建成后可养种蛋鸡15000只。1986年3月14日辛庄镇畜牧兽医站审批,1986年3月15日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15日,经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康善堂(5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康书堂房西空场)东西长11.5米,南北长11.7米;刘占吉(5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刘善美房东空场)东西长11米,南北长11米;康金聚(5人)无房住,需占用非耕地(郝文林房前,南与郝文林东处房门口齐)东西长12米,南北长11.8米;刘军第(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刘同福房后西起第二处)东西长10.3米,南北长13米;刘忠仁(6人)子女无房居住,需占用非耕地(刘同福房后西起第二处)东西长10.3米,南北长13米;刘建春(6人)人口多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本户房东接山)东西长10.3米,南北长13米;刘同君(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刘同福房后西起第一处)东西长10.3米,南北长13米,占用面积0.205亩。1986年9月1日,刘寿庭(4人)子女成人需建房,需占用非耕地(本户房前空地,房前是大道多批1)东西长11米,南北长14米。1986年4月2日,经招远县人民政府批准,王在德(8人)人多居住不下,需占用可耕地(王在元门南东起起第一处)东西长10.3米,南北长13米;郝兴智(6人)人多居住不下,需占用可耕地(王在元门南东起起第二处)东西长10.3米,南北长13米。
1987年4月29日,经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刘同庆(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1米,南北长12.6米;郝利军(3人)无房住与祖父母、母亲分居,需占用非耕地(东至过路,西至刘军起)东西长11米,南北长113米;刘军起(3人)无房住,需占用非耕地(东至郝利军,西至路口)东西长11米,南北长113米;郝文芳(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1米,南北长12.6米;康广云(3人)无房住,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1米,南北长12.6米。1987年5月27日,经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刘善美(4人)翻新旧房外接1间,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1米,南北长12米。1987年11月24日,刘建忠(2人)旧房翻新1处三间半。刘明起(3人)无房住,建房1处,(东至大渠,西至刘同福,南至刘欣魁,北至刘忠仁)需占用非耕地0.0093公顷。1987年12月25日,刘广庭(6人)子女成人需住房,需占用非耕地(东至刘希令,西至过路)东西长11米,南北长13米。
1985年12月,辛庄镇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建房户必须持呈批表动工。不经审批私自建房者,一处罚款100元,再按宅基地面积每分地加罚款300元。没有调整余地而又影响规划的,要令房主限期拆除。如本人不拆,村委会派人拆除,其经济损失、拆迁费用由房主负责。少批多占者,一处罚款100元,多占部分每分地罚款300元,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如本人不拆,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其经济损失由房主负责。1988年5月12日,经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王秉元(3人)分居无房住,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康守臣,西至大道,南至大道,北至空地)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康守臣(4人)子女成人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刘同庆,西至王秉元,南至大道,北至空地)需占用非耕地0.013公顷;康少堂(3人)与父母分居现住南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郝文芳,西至空地,南至刘同庆,北至王克仁)需占用非耕地0.013公顷。1988年5月30日,宋洪起(3人)与父亲分居住南屋,需占用非耕地(东至康少堂,西至大道,南至王秉元,北至郝文全)东西长11米,南北长12.6米,占用面积0.014公顷。1988年10月15日,经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刘玉章(3人)分居无房住,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过路,西至空地,南至大道,北至过路)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
1989年,施行建新房指标为每百户批准建2房新房,凡是符合建新房条件者,在分配的指标内,由村委研究驻片两委审查,分管的镇长签字。建新房户,需缴纳土地使用费、押金、手续费,使用费每平方米2.55元,押金为每间50元,手续费为每间1元。村委会持《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呈批表》,将使用费、押金、手续费一次性交镇政府财政所。村委会持《呈批表》、交款单据到镇政府土地办审查盖章,建房户凭此开工。凡是不经政府批准者,发现后,执行土地管理法,按非法占地处理。1989年4月10日,经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刘从仁与父母同居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康占堂,西至过路,南至过路,北至过路)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刘智明(5人)与父母同居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过路,西至空地,南至大道,北至空地)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郝庆吉(7人)子女成人需分居,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郝俊胜,西至过路,南至大道,北至过路)需占用可耕地0.013公顷;王在茂(5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建房1处,(东至康少堂,西至宋洪岐,南至过路,北至过路)需占用非耕地东西长11米,南北长12.55米;康占堂(5人)子女成人一家三代居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郝文全,西至刘从仁,南至过路,北至过路)需占用可耕地0.014公顷;刘云庆(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过路,西至空地,南至过路,北至过路)需占用非耕地0.013公顷;郝文全(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过路,西至空地,南至刘玉章,北至空地)需占用可耕地0.013公顷;刘利明(3人)无房住,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刘云庆,西至康守均,南至过路,北至过路)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郝俊胜(3人)无房,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刘玉章,西至郝庆吉,南至大道,北至过路)需占用可耕地0.014公顷。1988年5月12日,王秉元(3人)分居无房住,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康守臣,西至大道,南至大道,北至空地)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康守臣(4人)子女成人住不下,需建房1处三间半,(东至刘同庆,西至王秉元,南至大道,北至空地)需占用非耕地0.014公顷。
1990年4月1日,经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康学成(3人)村外房搬村内2处,需占用非耕地(东至刘智安,南至大道,西至过路,北至过路)0.029公顷;康作魁(5人)子女成人住不下,需占用非耕地(东至过路,南至过路,西至潘广顺,北至过路)0.015公顷;潘广顺(6人)子女成人分居无房住,需占用非耕地(东至康作魁,南至过路,西至康学忠,北至过路)0.015公顷;康学忠(4人)子女成人居住不便,需占用非耕地(东至潘广顺,南至过路,西至刘军弟,北至过路)0.015公顷。经县政府批准,刘军弟(5人)人多住不下与弟分居无房住,需占用可耕地(东至康学忠,南至过路,西至过路,北至过路)0.015公顷;刘智安(2人)与父母分居无房住,需占用可耕地(东至刘智明,南至大道,西至康学成,北至过路)0.015公顷。1992年5月19日,经村委会同意,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刘云教(6人)子女多居住不开要求扩建南平房三间半,需占用非耕地(东至过路,南至过路,西至过路,北至刘云教)0.006公顷。
1992年,辛庄镇人民政府制定建房管理规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各村按村户数的2%分配建房指标,农民建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满18周岁的农民因需做结婚准备确需建房的;原住宅影响镇村规划和交通,需要拆迁的;因国家和乡镇企事业建设,原住址需要拆迁的;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连同分配年度指标张榜公开,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由包片两委成员签字,交镇土地管理所审核平衡,使用耕地、场院的,由镇政府审查后,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其他土地和原址翻建者,由镇政府批准,并报土地管理局备案。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局指定人员按照村镇规划要求定桩放线后方可施工。房屋峻工后建房户向土地管理所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申请户,需向土地管理所交建房押金(每间房50元,验收无问题后退回),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每平方米0.2元),占耕地的,缴纳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55元。1994年4月2日,招计(1994)70号文《关于辛庄镇马连沟村建设计划的批复》:同意马连沟村新建养猪场猪舍6000平方米,饲料仓库600平方米,宿舍、伙房200平方米。
2000年后,村民建房盖房审批手续是,男满23周岁,家里缺房户,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村两委研究通过后,报送镇国土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盖村委、镇国土所印章和市人民政府土地专章,三级存档,批准后交建房户一份,建房户向村委交1000元保证金,保证按原批准的尺寸进行建设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村委下达开工通知后开始建房,建房后验收符合标准退回保证金。如果两年内不盖房,审批手续作废。村民建房还要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非耕地每平方米2.55元,可耕地每平方米10元,上缴镇土地管理所。2001年后,村民建房村委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以增强透明度。2002年后,要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统一印制)。2003年以后,国家统一划定耕地和非耕地,村民建房不得再占用可耕地。2006年3月,清理乱圈乱占,清理草堆、粪堆、土堆,动员村民厕所改造。2010年,结合创建省级卫生村,对村庄建设管理进行规范,纳入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至2012年,全村农民住宅建设、公共建筑、街道建设,以及公用设施建设等,均按照《马连沟村村庄规划》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