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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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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农民负担

1840年后,由于帝国主义入侵,加之连年战争,政府腐败,社会动荡,加在农民身上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还有各种临时摊派,人民不堪重负。1942年,抗日民主政府对田赋征收实行改革,极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陆续开征农业税、工商各税等。随着生产关系改革,税赋大都由村集体承担。1983年农村经济体改革后,农民开始个人承担国家、县、镇、村的各种税费。2000年,马连沟村提前1年免除村民农业税,由村集体代为缴纳。2003年,取消村提留和乡统筹,实行农民种粮补贴。2005年12月,国家废止农业税制,从而减轻了农民负担。

农业税 古称地税、田赋。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6世纪,中国就出现了早期的贡赋制度。夏、商、周分别实行的贡、助、彻三法,就是中国农业税的雏型。夏规定耕之土地纳贡,不论丰年歉年,一统纳贡。商朝开始出现"井田制",以划地为区,区分私田公田,奴隶助耕公田纳贡后,不论是私田或公田,耕其土地收获物向王室赋贡。周朝把公田分给奴隶耕种,在赋税上由"助法"改为"彻法",即"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秦朝赋税开始仿效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实行"初租禾",应按田亩征税。西汉初期采取安抚办法,实行减轻田租的轻税政策,规定十五税一。自汉高祖几代皇帝相继推行休养生息,田租减为三十税一。东汉末期,又把田租与户赋两者结合时分时并,演变而形成租庸制度。曹魏实行田租户调制,西晋实行课田户调制,南北朝实行均田租调制,隋朝沿袭南北朝的均田租调制,力图耕者的受田额,以便攫取租调、劳役和兵役。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向自耕农征收地租和赋役合一的租庸调法。到唐朝中期,耕农户除了在均田制下租庸调正课负担外,还承受其他各种摊派和盘剥。唐朝于公元780年废止租庸调法一切杂税和杂役,统一实行两税法,即"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从唐代中期到经历五代十国、宋、辽、金、元直至明朝,都是实行"两税法"的基本税制。明朝于1581年开始实行"一条鞭法",实行赋税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缴纳、简化手续。按照一条鞭法,实行人役转税,名义上是减轻赋税,时而促进了粮食农作物的增产和手工业发展,实际上是把各种负担和课税转嫁给农民,农民苛捐税负更加沉重。清雍正年间,将丁银并入地亩征收,称"摊丁入亩"。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全县纳税地431376.3亩,实征地丁银16700.9两,平均亩征0.039两。民国初年,田赋基本沿用清末的制度,征收额也基本相同,只是由原征银两、粮食改征银元。1919年,全县实征地丁银36749元,附税3675元,共计40424元。20世纪20年代后,连年战争,军需浩繁,田赋正额之外附征项目日渐繁多,附税特捐甚至超过正额数。1930~1936年,全县共征正税473512元,附税542683元,附税为正税的114.6%。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占领区实行税银折款办法征收田赋,称为地亩银两税。后伪币贬值,物价飞涨,军政开支主要靠临时摊派。1939年至1945年8月,马连沟村被抢走粮食5000公斤。1942年,招远县抗日民主政府、招北行署根据产量和收入的多少,实行统一累进税制。1944年,田赋按地划级征收,一律以各级地平均产量的4%上缴(按当地玉米市价折征代金)。对遭受日伪军破坏严重的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征收根据地田赋数额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二分之一。1949年9月,公粮、田赋、村教育附加粮等合一征收,全部按地级负担,以每级地产粮5公斤,每15级折一中亩计算,每人扣除10级地后,凡有一级地全年缴粮1.5公斤。
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50年,实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到户的办法。招远县每中亩常产为65公斤,每人扣除50公斤粮后,每50公斤征收9公斤,并附征15%的附加粮。1952年,查田定产,核定计税土地,依前3年的正常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1956年,马连沟村共缴纳农业税5101元。1957年,纳税对象转为集体,是年共缴纳农业税5676.47元。1958年,实行评产计征的比例税制,并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新的税率较每级地征粮1.5公斤有明显下降。1958年5月29日,马连沟村制定农业税税制改革方案,原常年产量折标准粮143848.5公斤, 新常年产量折标准粮164706.5公斤,提高14.5%。原全年依率计征折标准粮23627.5公斤,新拟定全年依率计征折标准粮26353公斤,税率16%,比原负担增加11.2%,是年共缴纳农业税8639元。1961年,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确定农业税全国平均征税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0%。招远县按常年征收农业实际收入15%的比例一直未变。1963年,农业税全部用粮食抵顶,共计交粮29560公斤,其中小麦13235.5公斤,玉米5265.5公斤,大豆404.5公斤,高梁3603公斤,谷子486公斤,地瓜6565.5公斤。1970年,马连沟村共缴纳农业税6404.66元。1975年共缴纳农业税6929.91元。1980年缴纳农业税8618元。
1982年,依率计征税额20694.5公斤,折金额6208.5元,附加931.3元,合计7139.8元,其中夏季安排预征(包括附加)7139.8元。其中第一生产队依率计征税额5241.5公斤,折金额1572.5元,附加235.9元,合计1808.4元,其中夏季安排预征(包括附加)1808.4元;第二生产队依率计征税额5207公斤,折金额1562.1元,附加234.3元,合计1796.4元,其中夏季安排预征(包括附加)1796.4元;第三生产队依率计征税额5075.5公斤,折金额1522.7元,附加228.4元,合计1751.1元,其中夏季安排预征(包括附加)1751.1元;第四生产队依率计征税额5170.5公斤,折金额1551.2元,附加232.7元,合计1783.9元,其中夏季安排预征(包括附加)1783.9元。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1984年,因农业受灾,粮食作物减产66%,招远县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给予马连沟大队农业税减免2748.5元,其中正税2390元,附加358.5元。
1985年,将农业税折标准粮的价格由每公斤0.34元调为0.40元,开始征收代金。将过去以集体为单位统一结算,改为以承包户为单位结算,仍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85年实缴纳农业税9570元。1988农业税征收任务11574.86元(含占正税,15%的地方附加),包括定产地计征税额10130.86元。1989年6月30日,辛庄镇政府下达马连沟农业税任务10765元(含15%地方附加),按照承包土地缴纳。1991年,全村农业税11000元。1993年2月,国务院对国家粮食放开后,按省财政厅和粮食局规定,农业税实行征实办法。1993年5月20日,辛庄镇政府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关于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结算问题的通知》和招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下发有关农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是年农业税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粮食部门坚持"先征后购"、"先税后货"的原则,保证税金及时足额入库。每公斤标准粮按0.68元计算,马连沟村夏粮农业税额为16136元,均以实物上缴。1994年5月29日,镇政府下达马连沟村农业税征收额23706元(含占正税,15%的地方附加)。
1995年6月1日,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1995年农业税额23608元。1996年5月17日,镇政府下达马连沟村农业税征收额34468元。1997年5月7日,镇政府下达马连沟村农业税征收额34468元。1998年6月,辛庄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农业税征收任务34468元。2000年6月,辛庄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农业税征收任务27858元。全省农业税以粮顶税金,粮由每公斤1.36元,调整为每公斤1.18元。2000年,马连沟村提前1年免除村民农业税,全额税款由村集体代为缴纳。2001年12月17日,辛庄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测定计税产量232651.8公斤,按政策减免产量80159.01公斤,实际计税产量152492.7公斤,实征农业税27733元。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村提留和乡统筹被取消。国家对农民种粮实行补贴,2006年每亩补贴10元,由银行直接发到农户手中。2007年对种植花生不予补贴。2012年,种粮补贴每亩增至130元。

特产税 1987年,招远开征农林特产税,其税负担相当于农业税负担的2.5倍左右,平均约390元/公顷。1989年起,按照新的农林特产税政策开征。农林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收。1989年应纳税品目主要是苹果、梨、桃、杏。苹果税率为15%,梨、杏、桃分别是10%。计税特产品实际收入核定,以当地统计资料统计1985~1987年平均产量为基础,参考农业、林业、供销等部门掌握的资料,核实纳税单位当年农林特产实际种植面积、产量和计税收入,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一定3年不变。1989年,马连沟村农林特产税任务17816元,地方附加1781元。1990年6月,辛庄镇政府下达马连沟村农林特产税任务19066元。1991年,农林特产税19000元。1992年11月,市财政局在招城镇、宋家镇进行特产税源普查试点,其公式法测算得到果农、镇、村广大干部群众以及上级业务部门肯定。1993年3月,市财政局组织300多名果业技术员和机关干部对全市果品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纳税基础档案,为依法据实征收农林特产税奠定基础。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开始施行。是年,山东省对一些具体政策进行调整:农林特产税改称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增加水产品捕捞收购和贵重食品、牲畜产品、食用菌产品。特产品收入税率也进行调整,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和干果10%,果用瓜8%。1994年10月10日,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1994年农业特产税23285元。1995年分配乡镇征收任务,以市财政局1993年果品资源调查资料和市统计局1994年统计资料为主要依据,分别占总任务的70%或30%,再加其他因素进行测算,并对纳税人进行确认,将任务落实到经营户。新增加税款一律由果农负担,以前税款由村委负担的村,可以维持,也可以相应调整承包上缴额,改由果农全额直接缴税。
1995年10月31日,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1995年农业特产农业税48845元。1996年11月15日,镇政府下达马连沟村农业特产税征收额60000元。1997年,农业特产税50000元。1998年,招远市制定农业特产税"三公开,五到户"征管办法,即:以户为单位的税源情况公开,以户为单位的税收任务公开,以户为单位的政策性减免公开;政策宣传到户,税源普查档案到户,测算征收任务通知到户,完税证开到户,政策减免调整具体落实到户。税源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纳税户可直接到乡镇财政所查询纳税资料和缴税情况。1998年,马连沟村农业特产税25000元。1999年4月,辛庄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13089.35元,年底实征30000元。2001年12月4日统计,全村果园面积共计22.14公顷,测产产量232651.8公斤,减免产量80159.01公斤,纳税产量152492.7公斤,计税收入87629.23元,特产税10515.54元,扣农业税3806.05元,应缴税金6709.49元,以上均为苹果税额。苹果中红富士面积共计9.16公顷,测产产量129531.4公斤,减免产量64765.7公斤,纳税产量64765.7公斤,计税收入54208.09元,特产税6505.02元,扣农业税2119.43元,应交税金4385.59元。2001年12月17日,辛庄镇政府核定马连沟村测定计税产量232651.8公斤,按政策减免产量80159.01公斤,实际计税产量152492.7公斤,计征特产税10515.54元,扣除原农业税负担3806.05元,实征特产税额6709.49元。马连沟村免除村民农业特产税,全额税款由村集体代为缴纳。
2002年,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大田中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苹果应税税率由12%调减为8%,同时征收应负税额20%的地方附加。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停征。

契税 1950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只对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1961年4月6日,界河公社规定,根据中央十二条规定房屋属于个人的生活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为了保护房屋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契税工作仍应进行,将契税的有关手续问题作如下通知:凡1960年以前买卖的房基(土地)、房屋没有税契的,在四月底前要补完契税,今后买卖的要陆续契税;由买者持卖者土地证到公社填草契,再持章契到财政局填红契(印契);契税税率按买价6%,工本费二角(全由县收取),全由买者缴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契税征收工作停止。1991年恢复征收契税,征收范围为房屋权属转移,税率为6%。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对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确定税率为3%,对减免政策做了相应调整和规定,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1999年8月30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结合招远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明确规定财政局是契税主管征收机关,房地产管理处、土地管理局为契税代征单位。土地出让和转让契税由土地管理局代征,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房地产管理处代征。乡镇域内的契税由所在地财政所征收。1991~2012年,马连沟村没有房屋交易,故未产生契税征收。

工商各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招远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营业税等8种。收税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时马连沟村主要是农业,另有粉坊、窑场等小型工业项目,规模小,产值有限。1956年,马连沟村缴纳副业税51.24元。1957年,马连沟村缴纳副业税87.64元。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县内税种有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是年全村缴纳工商各税111元。1959年为19.92元,1960年为57.24元,1961年为84.83元。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73年,试行新的工商税制度。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2个减为82个,并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则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78年后,马连沟村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先后办起汽车大修厂、地毯厂等企业。1983年,全村村办企业4处,从业人数73人,完成产值183900元,完成利润85000元,上缴税金28258.25元。1984年,因农业受灾,粮食作物减产66%。10月5日,招远县人民政府批复,招远县税务局审批,为马连沟减税13297元,其中汽车大修厂减3302元、地毯厂减8052元、运输减1942元,3个单位均100%减税。
1985年,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随着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不断发展,纳税金额不断增长。1985年,全村缴纳统一经营税16250元。1986年,上缴税金38253元,其中缴纳统一经营税17980元。1987年,缴纳统一经营税16000元。1988年缴纳统一经营税21000元,1989年为9000元。1991年,缴纳税金7万元,其中集体经营7万元。1996年,上缴税金6万元。1997年,上缴税金7万元。1998年,上缴税金6.5万元。1999年,上缴税金3万元。2000年,上缴税金17万元。2001年,上缴税金17万元。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马连沟村各项税费均属涉农项目,故不再缴纳工商各税。

乡镇统筹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国家对农业税进行调整。起初,农民每亩平均负担在80元左右,分别由农业税(又叫公粮)、水费、电费和提留款(包括乡镇提留村组提留两部分)四个方面组成,因此又称为四费任务,或四费合同。其中,农业税属国家税收部分,占农民负担总额的33.1%;水费和电费属生产性支出,分别占农民负担总额的16.7%和5.4%,由村级组织代收,上缴县乡水电部门;提留款作为乡村发展资金和其他公用经费,属乡村两级所用,占农民负担总额的44.8%。
1986年后,农民负担由农业税(以粮、油为主的大宗农产品税收)、农业特产税(包括蔬、果、林、花卉、水产、畜禽等经济类农产品税收)、水费、三项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等5个部分组成。其中,农业税属国家税收,占28.7%;农业税附加作为县乡地方财力,弥补经费不足,占负担总额的6.0%;水费、电费为农民生产性支出,占15.4%;村级三项提留作为农村积累,占负担总额的17.1%;乡镇五项统筹作为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和乡镇行管经费的补充,占32.8%。1991年,马连沟村乡镇统筹费6万元,其中集体经营3万元,家庭经营3万元;民办教师经费2.5万元,其中集体经营1.5万元,家庭经营1万元;计划生育费1万元,其中集体经营1万元;优抚款1万元,其中家庭经营1万元;乡村道路修建费0.5万元,其中家庭经营0.5万元;其他统筹费1万元,其中家庭经营1万元。1993年12月14日,镇政府下达马连沟村教育附加费21134.5元;民政统筹款上调2500元,(村付7920元,共计10420元);民兵训练费983元。1995年,马连沟村人均分配2800元,按2.5%村提留应为67200元,每人平均70元(农业人口960人);镇提留56800元,每人平均59元;义务工、劳动工每个劳动力10个,对象为男18~55岁,女18~45岁。在校学生、烟台市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负担义务工。
根据1995年12月26日《马连沟村上交提留人口表》统计,全村总人口987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0人,实际收费人口967人。按有关规定,非农业人口不在村交款,农业人口每人交69元,老人户口在谁名下由该农户负责缴纳,多子女分担的把应摊款项交所在户一起上交。全村实收统筹提留款总额66723元,其承担户分别是:宋洪尚(3人)、康广耀(2人)、宋洪玉(5人)、宋林芝(2人,其中非农业1人)、宋洪文(3人)、宋林吉(3人)、宋林德(2人)、宋桂仁(5人)、宋桂月(8人)、宋林庆(4人)、郝庆兰(4人)、宋林胜(4人)、李建国(5人,其中非农业1人)、宋桂芳(6人)、李秀国(5人)、康作智(3人)、李秀卿(4人)、郝庆国(4人)、郝贵智(4人)、宋桂文(4人)郝殿英(8人,其中非农业1人)、王在君(2人)、王秉业(1人)王在斌(2人)、郝林玉(5人)、迟翠凤(3人)、王在魁(4人)、王在明(5人,其中非农业1人)、王在德(8人)、刘连芳(5人)、康金琨(5人)、王文熙(4人)、宋洪智(3人)、潘广顺(9人)、郝文亮(4人)、赵淑芹(2人)、郝寿玉(4人)、宋洪波(4人)、李建敏(4人)、宋洪九(5人)、宋洪林(5人)、王在仁(5人,其中非农业2人)、郝庆斌(2人)、康作魁(5人)、康作林(4人)、郝文兴(5人)、宋洪明(4人)、刘爱芝(1人)、李秀春(7人)、王翠芹(1人)、王秉利(4人)、王秉政(3人)、宋洪亮(3人)、王秉胜(3人)、王在义(5人)、王在信(3人)、郝贵元(4人)、王兴周(4人)、刘建芳(4人)、王在吉(4人)、刘桂华(3人)、李竹起(3人)王在平(3人)王秉聚(3人)、宋洪宽(4人)、王在佐(4人)、王秉键(3人)、王在光(5人)、王伦熙(3人)、宋洪柱(4人)、宋洪利(5人)、康军民(4人)康金石(2人)、宋林第(3人)、王在道(4人)、王丛熙(3人)、康守君(5人)、刘景青(4人)、康金龙(5人)、刘秀魁(4人)、宋家英(1人)、康寿堂(5人,其中非农业1人)、康金荣(5人)、宋林周(1人)、王秉顺(3人)、康忠堂(5人)、康杰堂(5人)、康金太(5人)、康同堂(9人,其中非农业1人)、康金双(3人)、康金文(4人)、康君堂(3人)、康金亮(6人)、宋洪芬(2人)、康寿朋(4人)、康文堂(2人)、康金玉(5人,其中非农业1人)、康君利(3人)、康善堂(7人)、王淑善(4人,其中非农业1人)、康金全(4人)、康金月(5人)、康金召(4人)、康欣堂(5人)、康金武(3人)、刘安弟(4人)、刘景书(3人)、康金岩(3人)、康君智(4人)、康满堂(4人)、康金建(4人)、刘永船(4人)、康贵堂(6人)、刘永魁(5人)、刘志强(4人,其中非农业1人)、刘仁英(4人)、刘景明(6人)、刘善美(4人)、刘玉夏(3人)、康金成(4人)、刘志福(5人)、刘占吉(3人)、刘占志(7人)、刘道平(4人)、刘芳芝(3人)、刘军平(4人)、刘善华(2人)、刘志贵(7人)、刘斌强(4人)、刘建斌(3人)、刘同庆(3人)、刘玉文(4人)、徐桂芝(4人,其中非农业1人)、郝利君(4人)、庄相环(1人)、刘广庭(4人)、郝伟(5人)、刘芝庭(6人)、康作善(5人)、康作斌(5人)、刘仁庭(5人)、刘兴魁(4人)、刘学仁(3人)、宋亚新(2人)、刘胜仁(6人)、刘学魁(2人)、刘云起(3人)、刘增魁(4人)、刘学魁(3人)、郝文芬(1人)、刘瑞庭(3人)、纪洪训(1人)、刘云敬(5人)、刘英美(3人)、刘云文(5人)、刘国春(5人)、刘春庭(4人)、康平章(3人,其中非农业1人)、刘善通(3人)、刘同盛(5人)、刘洪岩(4人)、刘智广(4人)、刘建忠(3人)、刘智仁(4人)、刘寿庭(2人)、刘胜魁(3人)、刘官芝(3人)、刘金魁(3人)、刘云庆(7人)、刘军杰(4人)、刘建国(3人)、刘同亮(4人)、刘希明(3人)、康利章(3人)、刘明起(3人)、刘智信(3人)、刘同元(4人)、刘建起(3人)、刘光明(4人)、刘云忠(4人)、刘建春(5人)、刘同君(5人)、刘忠仁(6人,其中非农业1人)、刘同福(4人)、刘同斌(5人)、刘军刚(4人)、王在云(7人)、王在田(4人)、王在元(3人)、王新熙(5人)、郝文选(4人)、郝凤平(3人)、郝杰英(4人)、郝文林(5人)、康金聚(4人)、王在茂(5人)、郝春松(6人)、王秉合(2人)、王在智(6人)、苏贤斌(8人)、王秉杰(6人,其中非农业1人)、郝富合(4人)、王在兴(3人)、王在庆(3人)、郝唯新(1人)、刘军生(4人)、郝文庆(3人)、郝庆寿(4人)、郝文英(6人)、郝文信(2人)、刘利明(6人)、刘君弟(3人)、康学忠(4人)、刘从仁(3人)、康占堂(3人)、康学成(3人)、刘知安(3人)、刘知明(6人)、郝庆吉(10人,其中非农业1人)、郝俊胜(3人)、刘玉章(5人)、王在善(2人)、郝庆连(2人,其中非农业1人)、郝兴信(5人)、郝兴智(6人)、郝兴仁(4人)、康金林(3人)、郝庆喜(3人,其中非农业1人)、王在臣(3人)、刘永杰(4人)、郝富亚(4人)、郝文发(4人)、郝绍英(4人)、刘永连(3人)、王在文(4人)、郝文全(4人)、郝志英(4人)、王克仁(4人)、宋洪起(4人)、刘云秀(4人,其中非农业1人)、郝文芳(3人)、王秉元(3人)、康广云(5人)、郝瑞英(1人)、王丽兴(2人)、康清堂母(1人)、王秉安(3人)、宋长荣(1人)、王秀芬(1人)、臧菲菲(1人)、刘振国(5人)、郝林英(1人)。
1996年,开始农村水费改革。农民负担分别由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水费、三项村提留、六项乡镇统筹(包括在原五项统筹增加了地方病治疗费统筹)等6项组成。1997年,全村总人口924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1人,持伤残证件的7人,实际应交提留的896人。1996年全村人均收入3104元,1997年镇"统筹费"每人平均67元,共计60032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2.16%。全村共有劳动力400个,每个劳动力出工20个,全村合计出工8000个。
1998年10月15日,马连沟村第三季度政务公布:1996年诸流河截流工程剩余8000元,用于水夏公路一期工程。水夏公路二、三期工程总额3000元,尚缺15000元由村集体负担,不再向村民收取。诸流河二期工程,镇政府以义务工形式,下拔给马连沟村每个劳动力102元。村两委为减轻农民负担,经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不按102元收取,按工程实际费用收取。
1998年1月,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民负担的文件及指示精神,马连沟村实行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及专项审计制度。农民负担款项的收取,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并保证其用途的合理性。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由镇政府责承有关部门编制出预决算方案,经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村集体提留的提取和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预、决算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民负担的收取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按审议审核后的统筹提留方案,逐户填写农民负担卡,发到农民手中,实行定项限额,按合同收费。农民缴纳的"三提五统"可据卡交费,超出范围的可拒绝缴纳,向农民收取"三提五统"费用时,必须使用统一收据。村农民负担的管理,镇政府组织审计、经管等部门,实行年度1~2次的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根据审计结论,对有问题的进行处理。1998年,镇五项统筹款每个劳动力74.70元,全村共67230元。每个劳动力义务工、积累工20个,每个工日10元。
1999年12月26日,镇政府下达五费统筹:教育附加费36248元,民政统筹费15800元,民兵训练费5100元,计划生育费4640元,养路费6619元,五费合计68407元。全村共有918人,扣除非农业人口25人,伤残人口折合6.8人,伤残军人3人,复员军人6人,最低生活保障1人,70岁以上老人55人,实际应交费人口数为821.2人。2000年12月,镇政府下达五费统筹:教育费附加每人45.58元,共计37376元;民政统筹款每人20.31元,共计16654元;民兵训练费每人5.85元,共计4797元;计划生育费每人5.83元,共计4797元;养路费每人5.73元,共计4699元;五费合计每人83.3元,共计68307元。全村共有912人,扣除非农业人口20人,伤残人口8人,伤残军人2人,复员军人6人,最低生活保障1人,70岁以上老人55人,应交费人口数为820人。马连沟村的五费统筹,开始全额由村集体代为缴纳。对村民征收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3项村提留,一直没有进行。
2002年,招远市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3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代之以"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所需合法用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为20%。同时出台其他政策,主要有适当调整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等农村居民税费政策,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改革前缴纳"三提五统"的农民,改革后可参照种地农民的平均负担水平,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改革前缴纳"三提五统"费的,改革后可比照不承包土地农民的税费政策,收取一定数额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对不承包土地的渔民和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农民税费政策参照上述对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较少农村居民的税费政策执行。正确处理农民负担新的不平衡问题。对因平均分配而承包土地较多的农户,改革后税收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原"三提五统"和原农业税及附加的负担水平,超过部分予以减免。对因投标承包土地超过全村平均水平或跨村承包土地的农户,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改革后的农业税政策执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年底,全村《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认定书》签字率达98%,《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村公益事业金核定证书》发放率达100%,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率达100%。
2005年12月1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高票废止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了近50年的农业税制,从而也宣告在中国延续了近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正式寿终正寝,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