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干部待遇
清时和民国时期,村设村长(村正),其待遇由村收入中提取。1945年村级人民政权建立后,对于村党支部书记、村长、各人民团体负责人,由村政给予少量实物补贴。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论决定。要求干部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务员。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八项注意(参加劳动、以平等的态度对人、办事公道、不特殊化、工作要同群众商量、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提高无产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大队和生产队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各级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60天。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发给适当的津贴。
1963年5月3日,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下达《关于马连沟大队干部工分补贴核准通知书》:两级干部补贴标准为,大队支书1人,计划补贴工分700个,折工日70个,核准补贴工分605个,折工日53个,增加10%;大队长2人,计划补贴工分900个(正600,副300),折工日90个,核准补贴工分550个,折工日50个;会计1人,计划补贴工分900个,折工日90个,核准补贴工分770个,折工日70个;保管1人,计划补贴工分400个,折工日40个,核准补贴工分220个,折工日20个。生产队队长4人,计划补贴工分1200个(每人300个),折工日120个,核准补贴工分330个,折工日120个;副队长4人,计划补贴工分480个(每人120个),折工日48个,核准补贴工分110个,折工日40个;会计4人,计划补贴工分2600个(每人650个),折工日260个,核准补贴工分713个,折工日260个;保管4人,计划补贴工分480个(每人120个),折工日48个,核准补贴工分110个,折工日40个。两级干部计划补贴工分共7660个,占总工分数的1.13%;两级干部核准补贴工分6152个,占总工分数的0.91%。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农村干部待遇实行工资制。
1984年12月,辛庄镇党委、政府下达《关于农村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退休对象为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队长)或相当职务的农救会长、村团长、各救会长、及获得过省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副大队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任职满10年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任职满10年的,经县医院证明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为止。一、抗日战争时期任职的(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任职25年以上的按本村当年标准工资的100%发给。不足25年的,每5年一档退减10%。不足10年的不发。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不再另发。二、解放战争期间任职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任职25年以上的按本村当年标准工资90%发给。不足25年的,每5年一档退减10%。不足10年的不发。三、建国以后任职25年以上者,按本村当年标准工资70%发给。不足25年的,每5年一档退减10%。不足10年的不发。四、因公(工)致残者,任职在10年以下者,按本村当年标准工资50%发给。任职在10年以上者,按5年一档加10%。五、相当职务的及获得省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副大队长)的待遇同书记、村委主任。六、党支部书记(含指导员)、村委主任(含大队长)以外的其他干部,如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含副大队长)、大队会计、支部委员、可参照上述规定发给本村当年标准工资的30~50%,不足15年的不发。物资现金保管员、民兵连长、妇女主任、青年书记、调解主任、治安主任,连续任职15年以上者,各大队党支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处理。退休奖惩:一、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队长)在任职期间获得省以上劳模称号的或连续5年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党员或在所在单位连续10年被评为镇级先进党支部、先进单位的,其待遇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再加10%。二、退休对象,因犯错误受到党内外撤职以上处分或不经组织批准无故离职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享受退休待遇。撤职后改正错误重新任职的,自重新任职之日算起,按规定标准办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其退休待遇分别低于规定标准的5%或10%。三、干部退休后,自退休当年算起。年内能扶持本单位人均集体分配绝对数比全镇平均水平每高10%,经群众评议,党支部研究,待遇再增本村标准工资的5%(统算退休干部最高标准为115%)。凡符合退休条件者,由个人申请,经村民评议,村党支部研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书。经上级组织批准同意离职的干部,任职年限已够退休条件,但年龄不够的,办理退休手续,待年龄到退休条件后,享受退休待遇。不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者,不予办理退休手续。规定只适用于户口在本镇的农村的现职和离职干部。在农村任职的国家干部、职工不享受此待遇。农村干部退休费由大队公益金中支出。
1985年6月1日,辛庄镇人民政府批准马连沟村5人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发给工资。分别是:李洪芬从1985年1月起享受标准工资的30%,郝兴仁从1985年1月起享受标准工资的80%,康作荣从1987年1月起享受标准工资的50%,王在善从1985年1月起享受标准工资的50%,王在兴从1990年1月起享受标准工资的50%。1986年1月,全体党员会议通过,王在智到55周岁享受30%退休干部待遇,由村委负责。1987年3月2日,辛庄镇党委对郝兴仁的工资待遇作了更正说明,因郝兴仁是华东劳动模范,按规定应加10%的待遇,故其应享受标准工资的90%。
1987年,全村干部及其他人员报酬16000元,比上年增加5700元。其中三职主要干部4人6000元,比上年增加2000元;其他享受补贴人员8人10000元,比上年增加3700元。1988年,全村干部及其他人员报酬23000元,其中三职主要干部4人8000元,其他享受补贴人员8人15000元。
1989年,全村干部及其他人员报酬60000元,其中三职主要干部4人15000元,其他享受补贴人员15人45000元。按照辛庄镇1989年农村党支部书记责任制及工资奖金达标计,马连沟村党支部书记达标工资为5920元,其中基本工资3355元,果业浮动600元,林业浮动90元,芦笋、蔬菜浮动100元,牧业浮动350元,工业浮动800元,海水养殖浮动600元,水利浮动25元。
为了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县委组织部(1991)75号文件的精神,1992年1月,辛庄镇党委、政府下达《辛庄镇农村干部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离退休原则是要有利于稳定干部队伍,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并同基层干部任期内的工作政绩紧密挂钩,既考虑工作年限,又联系其工作政绩大小,主要看任期内集体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福利事业的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因村制宜确定退休费的基数。集体经济好的村,基数可相应高些,离退休的范围也可相应的扩大。反之,量力而行,尽量减少农民负担。结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优先落实干部的投保问题,以达到日积月累,保证未来的退休费落实。离退休对象是农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委主任、副主任、村委委员、村委会计,经党支部、政府批准的享受村委副主任待遇的村办企业的厂长(经理),群众团体负责人(包括过去的生产队长)可参考此规定,由各村自定。并对离退休条件、工龄计算的原则及方法、离退休工资的标准、奖惩条件、报批手续等方面作出重新规定。
1992年1月21日,辛庄镇党委对1991年农村支部书记岗位责任制考核结束,马连沟村支部书记工资为10000元,其他人员的工资,参照支部书记的工资,根据情况自定。1993年,全村干部补贴36000元。辛庄镇党委按照《农村干部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条款,经考核马连沟村支部书记1995年度基础工资为1556元,级别工资为3700元,奖励工资为5698元,全计工资总额为10954元。1995年,招远市振兴实业总公司管理人员17人,应得工资总额99875元,平均5875元,其中最高为6345元,最低为5640元。村委干部13人,应得工资总额87388元,平均6722元,其中最高为10956元,最低为3114元。1995年,全村干部补贴30000元。
1995年5月,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1993)61号文件《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通知》,辛庄镇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农村干部实行养老保险的决定》,对投保对象及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领取、奖惩条件、附则等条款,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农村干部投保对象是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委主任、副主任、村委委员、村委会计。1994年底以前任职的,以1994年前三年本人基本工资平均数的18%补投,从1994年开始,每年向前一年增补5%,村委主任的基本工资按支部书记基本工资的90%,其他两委成员由各村根据情况自定。
1998年1月15日,辛庄镇党委根据年初制定的《辛庄镇党委政府关于农村干部工作报酬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经济工作激励政策》、《辛庄镇1997年政治工作责任状》和《经济薄弱村干部考核补充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党委、政府把关,马连沟村支部书记考核工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8055元,奖励工资14110元,累计22165元。村委主任享受支部书记基本工资的90%,村委会计享受支部书记基本工资的80%,村委计生专职主任享受支部书记基本工资的70%,其他两委成员的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根据各村的工作情况自行确定。
2001年1月10日,辛庄镇党委根据辛发(2000)16号《辛庄镇党委政府关于对农村干部工资报酬考核规定》及辛发(2000)17号《辛庄镇2000年农业工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通过考核,马连沟村支部书记考核工资(含奖金)为33732元。其他干部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发放。2008年1月,企业工资上调20%,零工每天25元,老干部退休工资上调20%,刘书珍基础数7800上调20%,郝文良7700,刘广庭1万元,巡逻队、扫街、看大门上调20%。2012年,按镇政府批复工资标准,村干部零工每天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