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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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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1年8月8日,县政府印发《招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部分村庄和乡镇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宗旨,走积累储蓄型道路,坚持"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的交费原则。保险对象为农村户口的公民,投保年龄一般为20~59周岁,保费一般实行年交,条件较好的个人和村也可以趸交,乡镇企业可按月或按季缴纳。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0周岁直至身故,领取标准按照交费额和交费时间换算确定,领取期内保证给付10年固定养老金,投保人领取期内身故剩余部分由继承人领满为止。1991年8月17日,马连沟村委制定《马连沟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分总则、保险对象、保险费缴纳、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管理、附则等6章20条,根据马连沟村实际,对社会养老保险作出详细规定,在全村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马连沟全村250户960人,25岁以上人口595人,其中56~59岁的22人,60岁以上的101人。25~55岁应参加投保472人,到1991年8月20日报名参加投保的435人,占应投人数的92%。至1991年8月25日,全村投保人数429人,保费总额70094元,其中个人交额49065.8元,村集体交额21028.2元,村集体负担为30%。另有不在村集体补助范围的76人个人投保,总金额11058元。1991年10月31日,34名20岁以下者(最小的是王凯腾,1991年8月出生)办了一次性缴纳保险金,保费总额5555元,个人交费最高的为409元,最低的为70元。到55岁后月领取最高为80元,最低为50元。马连沟村被评为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中央电视台对其社会养老保险作法进行了采访报道。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村民富裕,全村养老保险投保率达到100%,每年投保额8万元。1995年,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示范村标准(投保率80%以上、人均投保额48元以上或投保率60%、人均投保额96元以上),马连沟村成为全市53个达标村之一。
1996年,市政府制定《招远市农村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按照招农保(1992)第3号文《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队伍的意见》,代办费按代办员收取保费总额千分之二提取,由市处从管理费中支付。村当年投保人数达到本单位总人数的40%,总人数1000人以下奖励50元,1000~2000人奖励100元,2000人以上奖励150元。村当年投保人数达到总人数40%,人均投保额达到72元,奖励代办员工50元,人均投保额达到96元以上,奖励代办员工100元。马连沟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由王在德担任。1999年,第八轮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马连沟村应投保人数390人,保额23400元。是年,有20名独生子女办理了双全保险,保额除1人为60元外,其余均为120元。2000年,全村投保人数431人,保费总额233333.3元,其中个人交额163333.3元,村集体交额70000元。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招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006年2月9日,辛庄镇政府印发《辛庄镇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操作办法是按年缴纳的,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按60周岁后领取金额80~100元)的5%给予补贴。投保人数达到适龄投保人数的30%以上的给予6%的补贴,达到40%以上的给予8%的补贴。2006年3月12日,党支部重新研究了村民投保问题。为了让参保人员每月领取额达到100元,加大了投保额,政府补8%,村委补22%,群众交70%的办法。至2006年4月30日,马连沟村投保人数533人,政府补贴19675元。2005年,马连沟村被招远市人民政府评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全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0人,参保率100%。
2012年,全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0人,参保率100%。有147人领取养老金,平均月领取额80元,最高月领取110元。

附 马连沟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的要求,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特建立本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 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宗旨,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实行年交逐步积累的原则。
第二章 保险对象
第三条 凡是户口在村的农业人口,年满25周岁(含25周岁)至55周岁(含55周岁)的男女村民都可自愿报名,经村两委会审查同意后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第四条 户口在本村,但不向集体缴纳各项提留的人员,集体不给予补助。
第三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本村规定,以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每人每月领取保险金50元为标准,换算各年龄(25~55周岁)年交金额(附年交金额明细表在后)。
第六条 保险费实行年交,同村统一规定时间收交,如有拖欠,按保险利率计息,待交款同时补交齐。
第七条 根据每人每年投保金额,集体补助30%,至停止交费为止。过期不办理,以后再申请办理者,集体补助15%。
第四章 保险费领取
第八条 年满60周岁(含)月领金额50元,可按季度领取(按投保交款时间算起)。如银行利率超过投保利率,按比例往上浮动。
第九条 在领取养老金期内,保证付给十年养老金,若被保人身故,其养老金剩余部分,可由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满为止。
第十条 被保人在交费期身故,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因户口变迁,经两委同意,到保险管理单位办理转迁手续,本村停止补助。
第十二条 凡无故自由退保的,只退给本人所缴纳的本金及利息。集体补助部分收归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若被保人在保险期内触犯法律,其所交的保险费或未领取的养老金按司法部门裁决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金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由县统一对投保人印发资金收付证件(或保险卡)。村设代办员,建立明细账。
第十五条 交付保险金和领取养老金权益不能转让、抵押、或还欠款、冒领养老金,违者予以严肃处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现已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实行养老补助,由村委发给每人每月15元(依据月保险额50元×村补助30%计算)。
第十七条 对56周岁(含)至59周岁(含)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待到60周岁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55周岁(含)以下的年龄应办养老保险而不办理的,到60周岁以后集体不再发给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8月20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199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