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马连沟村同其他农村一样,缺医少药,遇有疫病流行,往往难以控制。婴儿死亡率极高,全村大致有4个乱葬岗子,即村东南丛沟、村西南原家沟、村东北东北沟、村西北叉道,死亡的孩子就丢在乱葬岗子里,生育七八个孩子只活一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老百姓把孩子死亡称为"糟蹋了",没有"糟蹋"过孩子的家庭很少见。1948年,区里设立医药卫生联合会,定期组织交流防病治病经验,对私人行医者进行技术指导。1952年,区里设立公立卫生所,1958年底发展成为公社卫生院。后马连沟村设立卫生所。随着各级医疗机构的建立,农村卫生局面逐步改观。
1968年12月,通过学习界河公社北截、孟格庄大队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在全县统一领导下,开始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项制度是由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联合创办的农村医疗保健形式,是县、社、队三个医疗网络的组成部分,属农村集体性质的福利事业。合作医疗实行队为基础,社队两级管理,大队卫生室和卫生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公社卫生院和县卫生局双重领导,在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1969年,县革委会在辛庄召开现场会议,推广界河公社兴办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经验。1970年,709个大队实行队办合作医疗制度,16处公社实行社办合作医疗制度。1973年,全县公社、大队均实行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制度,总人数为474673人,医疗费支出576057元,每人平均支出1.21元。1983年,马连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费2300元,其中公社医院统筹900元,大队报销400元。1985年,全县参加乡、村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人数,占农民总数的92%,每人每年平均筹款3~6元,门诊和住院费报销40~90%,探索了"坚持集体办医,实行合作医疗"的农村办医模式。
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看病治病,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负担。县社两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农村赤脚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赤脚医生开展"土医、土药、土单验方、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的"三土四自"活动。村赤脚医生每年两次组织到罗山采药,村卫生室能够自治柴胡注射液、复方大青叶注射液及其他注射针剂,自制药片100余种,赤脚医生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诊病治病,实现小伤小病不出村,农民治病基本免费。
1985年后,村卫生室实行承包经营,对村民用药优惠15%~30%。坚持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按规定报销。1987年,全村医疗室开支500元,工资补助款2000元,比上年增加200元。1988年,医疗室日常开支2000元,工资补助款3200元。1990年,招远县政府颁发《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物办法》,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各级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制,马连沟村集体为全体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使全体村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彻底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此后,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不懈,并逐步完善,村集体一直为全体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1991年,全村合作医疗费用支出10000元,计划生育开支5000元。1996年,全村参加合作医疗951人,每人10元,合计统筹资金9510元。1997年,全村参加合作医疗实有人数949人。2003年,招远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及辛庄镇四级财政按3:3:5:2的比例每人每年补贴12元,资金全部入专门账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马连沟村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由村集体统一缴纳。2005年,个人部分增至15元,省、市、县(招远市)三级财政按3:3:10比例每人每年16元。2006年招远市又规定,农民每年连续缴费的每人每年缴10元,新入保的缴15元,省、市、县(招远市)三级财政按8:4:21比例每人每年补贴33元。2007年,农民个人缴费部分15元,中央及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40元补贴。同时,各种管理办法更加完善,群众在本市范围内就医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转诊手续,门诊、住院费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是年,全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885人,参保率100%。2007年1月,实行《招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门诊费用按20%给予报销;住院费用实行分级累计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0000元;到市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为40%;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20%。马连沟村集体为全村800余名村民缴纳合作医疗费,每人50元,每年总额4万余元。2008年始,患大病的村民的医疗费用,按合作医疗报销标准报销多少,村集体再补助同样款额。2011年8月10日,村两委会决定,对村民患有绝症患者手术后村委补助1.5万元,绝症未手术的按新型合作医疗报销金额1万元以内的实报实销,1万元以上的最高限额1万元整。2012年,村民最高限额改为15000元。
第二节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节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马连沟村同其他农村一样,缺医少药,遇有疫病流行,往往难以控制。婴儿死亡率极高,全村大致有4个乱葬岗子,即村东南丛沟、村西南原家沟、村东北东北沟、村西北叉道,死亡的孩子就丢在乱葬岗子里,生育七八个孩子只活一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老百姓把孩子死亡称为"糟蹋了",没有"糟蹋"过孩子的家庭很少见。1948年,区里设立医药卫生联合会,定期组织交流防病治病经验,对私人行医者进行技术指导。1952年,区里设立公立卫生所,1958年底发展成为公社卫生院。后马连沟村设立卫生所。随着各级医疗机构的建立,农村卫生局面逐步改观。
1968年12月,通过学习界河公社北截、孟格庄大队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在全县统一领导下,开始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项制度是由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公社联合创办的农村医疗保健形式,是县、社、队三个医疗网络的组成部分,属农村集体性质的福利事业。合作医疗实行队为基础,社队两级管理,大队卫生室和卫生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公社卫生院和县卫生局双重领导,在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1969年,县革委会在辛庄召开现场会议,推广界河公社兴办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经验。1970年,709个大队实行队办合作医疗制度,16处公社实行社办合作医疗制度。1973年,全县公社、大队均实行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制度,总人数为474673人,医疗费支出576057元,每人平均支出1.21元。1983年,马连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费2300元,其中公社医院统筹900元,大队报销400元。1985年,全县参加乡、村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人数,占农民总数的92%,每人每年平均筹款3~6元,门诊和住院费报销40~90%,探索了"坚持集体办医,实行合作医疗"的农村办医模式。
合作医疗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看病治病,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负担。县社两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农村赤脚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赤脚医生开展"土医、土药、土单验方、自采、自种、自制、自用"的"三土四自"活动。村赤脚医生每年两次组织到罗山采药,村卫生室能够自治柴胡注射液、复方大青叶注射液及其他注射针剂,自制药片100余种,赤脚医生深入田间地头为群众诊病治病,实现小伤小病不出村,农民治病基本免费。
1985年后,村卫生室实行承包经营,对村民用药优惠15%~30%。坚持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按规定报销。1987年,全村医疗室开支500元,工资补助款2000元,比上年增加200元。1988年,医疗室日常开支2000元,工资补助款3200元。1990年,招远县政府颁发《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物办法》,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各级领导岗位目标责任制,马连沟村集体为全体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使全体村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彻底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此后,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不懈,并逐步完善,村集体一直为全体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1991年,全村合作医疗费用支出10000元,计划生育开支5000元。1996年,全村参加合作医疗951人,每人10元,合计统筹资金9510元。1997年,全村参加合作医疗实有人数949人。2003年,招远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及辛庄镇四级财政按3:3:5:2的比例每人每年补贴12元,资金全部入专门账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马连沟村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由村集体统一缴纳。2005年,个人部分增至15元,省、市、县(招远市)三级财政按3:3:10比例每人每年16元。2006年招远市又规定,农民每年连续缴费的每人每年缴10元,新入保的缴15元,省、市、县(招远市)三级财政按8:4:21比例每人每年补贴33元。2007年,农民个人缴费部分15元,中央及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40元补贴。同时,各种管理办法更加完善,群众在本市范围内就医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转诊手续,门诊、住院费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是年,全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885人,参保率100%。2007年1月,实行《招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门诊费用按20%给予报销;住院费用实行分级累计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0000元;到市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为40%;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20%。马连沟村集体为全村800余名村民缴纳合作医疗费,每人50元,每年总额4万余元。2008年始,患大病的村民的医疗费用,按合作医疗报销标准报销多少,村集体再补助同样款额。2011年8月10日,村两委会决定,对村民患有绝症患者手术后村委补助1.5万元,绝症未手术的按新型合作医疗报销金额1万元以内的实报实销,1万元以上的最高限额1万元整。2012年,村民最高限额改为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