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除先后对享受退职待遇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病故干部职工遗属、宽释国民党回乡人员进行定期救济外,还发放大量临时性社会困难救济,主要有修房救济、病困救济、特困及孤儿救济、优抚救济等,救济形式有救济款、救济粮、救济布等。1960年,马连沟村发放各类救灾物资如下:毯子5床,被胎1床,棉花0.5公斤,布64尺。1972年11月28日,发放社会救济款140元,救济王桂熙(15元)、康天顺(5元)、刘云忠(10元)、宋洪玉(10元)、刘建春(10元)、郝本玉(5元)、刘善通(10元)、李洪芬(15元)、康玉发(5元)、宋作新(5元)、康明高(20元)、王秉业(30元)等12户因有病、建房等原因需救济家庭。1975年1月3日,贫农王文礼因有病独身无依靠,补助30元;贫农刘敬芝因有病欠队,补助15元;贫农康天顺(五保户)失明,补助5元。1976年12月4日,对王秉业、康天顺、郝本玉、刘敬芝、李洪顺、李洪芬等6户残病孤老人员补助救济120元,额度最高30元,最低10元。
1979年11月22日,通过自报和社员评议,对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户刘敬芝(6人)救济20元,对患病不能劳动户王秉业(1人)救济10元,对生活困难户康守君(4人)救济20元,对刘占庭(1 人)、康朋高(2 人)、李洪芬(1 人)分别救济10元。对8户病困军烈属、伤残军人发放补助救济款120元,其中王在兴(5人)30元,刘志福(5人)20元,孙淑梅(3人)和郝青山(3人)各15元,康作善(1人)、刘魁庭(6人)、郝庆兰(8人)、刘登魁(3人)分别为10元。1980年12月17日,经自报和社员评议,对病残、孤寡、丧妻无靠、无劳力户王文礼(1人)、刘占庭(1人)分别救济15元,康守君(3人)、刘敬芝(5人)分别救济20元。对6户病困军烈属、伤残军人发放补助救济款80元,其中刘善本(6人)25元,王在善(3人)15元,郝青山(3人)、康书堂(4人)、孙淑梅(3人)、刘志福(6人)分别为10元。1981年11月29日,通过自报和社员评议,对4户患病、无劳力困难家庭补助救济70元,其中康守均(3人)25元,王文礼(1人)、王占亭(1人)、李洪芬母(2人)各15元。1982年12月30日,对郝周玉等108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1917.5公斤。
1983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困难户逐年减少。1987年,对全村困难户1户,实施补助款400元。1988年,全村发放困难补助400元,其他补助4000元。1989年,全村有2户困难户,发放补助款1000元。其他补助款3000元。1991年,全村发放五保困难户补助款2000元。此后,马连沟村经济快速发展,群众共同奔小康,除了五保户以外,全村农民共同致富,不再有救济户,但仍对因种种原因产生的个别困难户实施补助。1995年,全村发放五保困难户补助款7200元。
1996年,招远市开始对农村人均收入不足600元的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9月5日,村里成立以村委主任为组长的调查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提名,村委会研究,并到家中进行调查,看是否缺粮,缺多少粮、家中存多少粮、预计秋天收多少粮,填好缺粮户调查表,并由村委主任签名,加盖村委公章上报。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主要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困难,重点是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坚持公开发放程序,做到向社会公开、向村民公开、向求济户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2000年,全村最低生活保障1人,70岁以上老人55人,一律免除五费统筹,即教育费附加费、民政统筹款、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养路费。到2006年,马连沟村有4户8人纳入低保范围,每人每年领取生活补助480元。2007年3月14日,村两委会、党小组长、村民代表召开会议,研究镇民政办拨发的6袋面粉(25公斤装)和600元救济款发放,决定发给宋林德2袋面粉,康金山母、康洁堂、宋洪芬、康金堂各1袋面粉,刘瑞庭、康守朋各300元。2007年3月21日,村两委会、党小组长、村民代表召开会议,研究镇民政办拨发的200元救济款发放,决定发给刘瑞庭、康守朋各100元。2007年7月16日,经个人申请,两委研究,村民代表通过,确定宋林德、康守君、刘志贵、康金林、王在举、苏宝均等6户为低保户。2009年10月4日,经个人申请,两委研究,村民代表通过,宋秀英、刘卫娜、刘英芬、刘其平、康浩堂、刘春华为低保户。
2010年,全市低保扩面,标准为人均年收入不足1000元。2012年,马连沟村有12户23人纳入低保范围,每人每年领取生活补助840元。评出4户贫困户,每户补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