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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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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优待

马连沟村一直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进行群众优待。新中国成立前,村党支部就注重做好优待工作,为参军人员披带光荣花,对烈军属实行拨工和代耕。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烈军属的优待主要是安排群众为其代耕。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一次性补助。在政治上,每逢春节,组织群众为其挂光荣牌、贴春联、送年货。
1960年,全村烈属2户5人,优待2户5人,优待劳动日40个;军属11户,复员军人7人。1961年,全村烈军属34户,人口148人,其中受优待户数18户57人,优待款31143元。职工户及回乡人员照顾66户142人,优待款51994元。1963年,全村职工军官公教人员家属照顾人口59户224人,其中16岁以下人口69人,16岁以上人口155人,补助粮食3527公斤。第一生产队19户74人,其中16岁以下人口23人,16岁以上人口51人,补助粮食1396.5公斤;第二生产队21户82人,其中16岁以下人口27人,16岁以上人口55人,补助粮食981公斤;第三生产队19户68人,其中16岁以下人口19人,16岁以上人口49人,补助粮食1149.5公斤。
1965年,全村烈军荣属照顾户有郝青山、康国吉、康善堂、刘锡芝、刘希令、刘洪训、刘登本、刘希朋、刘芝庭、刘道芬等10户,照顾人口46人,其中16岁以下20人,16岁以上26人,应优待工分41984个,扣除全年定工,实补工分8504个。职工家属照顾户21户,照顾人口95人,其中16岁以下24人,16岁以上53人,扣除全年定量,补粮453.5公斤。1966年6月,对全村军烈属、职工家属进行工分补助:一队军烈属3户,补助工分1209个;职工家属19户,补助工分17733个。二队军烈属6户,补助工分2827个;职工家属15户,补助工分16650个。三队军烈属3户,补助工分250个;职工家属22户,补助工分21990个。四队军烈属2户,补助工分1115个;职工家属26户,补助工分31790个。1967年11月17日,招远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通知界河人民公社:接到解放军某部来函,马连沟生产大队康风堂于1967年2月12日被批准提升为干部,改为薪金制待遇,按国务院规定对其家属应停止物质优待,只享受政治待遇。1967年12月12日,对全村10户烈军荣属补助工分11009个,对64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1746公斤。
1968年12月22日,对全村军烈属、职工家属进行补助:一队军烈属3户,补助工分8230个;职工家属21户,补助粮食206.75公斤。二队军烈属6户,补助工分9401个;职工家属15户,补助粮食458公斤。三队军烈属2户,补助工分4535个;职工家属21户,补助粮食392公斤。四队职工家属11户,补助粮食326.5公斤。1969年12月14日,对全村12户烈军荣属补助工分7155个,对89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2950.5公斤。1970年1月30日,马连沟生产大队申请,由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动用储备粮919.5公斤,其中第一生产队90公斤(其中小麦15公斤),第二生产队278.5斤(其中小麦15公斤),第四生产队551公斤(其中小麦20公斤),用以供给返乡职工家属、回乡退伍军人之口粮。1970年3月11日,申请动用储备粮142.5公斤,其中第一生产队67.5公斤,第四生产队75公斤,以供给返乡之口粮。1970年,对生活困难的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优抚对象26户,发放优抚临时补助款210元。1971年12月14日,对全村7户军烈属补助工分3134个,对82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2340公斤。1972年11月28日,发放优抚临时补助款100元,补助郝青山(15元)、刘善通(5元)、刘英美(10元)、郝庆兰(15元)、王在善(15元)、刘和春(15元)、郝晶玉(10元)、刘善本(15元)等8户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家庭。1972年12月28日,年终决分对郝兴连等62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1707.5公斤。
1973年,全村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14户,同居直系亲属人口51人,享受优待户数12户45.25人,优待劳动日5350个,全大队平均每人劳动日164.8个,优待户平均劳动日182.6个;伤残军人6户,同居直系亲属32人,享受优待3户20.75人,优待劳动日1097个,优待户平均每人劳动日182.5个;军属22户,同居直系亲属107人,享受优待户数9户41.75人,优待劳动日2073个,优待户平均每人劳动日193.5个。1974年1月4日优抚对象统计,全村烈、军、荣属17户91人,其中现役军人家属5户26人,复员军人家属8户46人,伤残军人家属3户17人,军官干部家属1户2人;退伍军人家属18户64人,职工家属99户345人。1974年12月31日,年终决分对康顺堂等76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3223公斤。
1975年1月3日,对生活困难的复退军人、烈军属等优抚对象17户,发放补助救济款150元。分别是:王在善(退伍军人)30元,郝青山(荣誉军人)30元,刘芝魁(荣誉军人)10元,刘善本(退伍军人)10元,刘英美(军属)10元,郝庆兰(退伍军人)7元,康林堂(军属)7元,郝庆寿(退伍军人)7元,刘和寿(退伍军人)7元,宋云山(军属)7元,刘锡芝(荣誉军人)7元,郝晶玉(军属)7元,王在兴(军属)7元,郝文成(军属)6元,王志熙(退伍军人)6元,郝青玉(退伍军人)6元,康国佑(军属)6元。1975年12月24日,年终决分对康文堂母等42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1787公斤。1976年12月4日,对王在兴、郝晶玉、刘英美、康作英、侯方春、侯善堂、王志熙等7户军属,王在善、郝青山、郝寿玉、郝庆兰、刘善本、郝庆寿、刘锡芝等7户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助救济100元,额度最高15元,最低4元。对全村29户职工家属补助工分4082个。1976年优待16户60人,优待工分48030分。1977年6月,对康顺堂母等105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2759.5公斤。
1978年5月30日统计,全村优抚对象38户,总人数169人,其中直系人数57人,1977年优待工分9456个。病故军人家属1户;军属12户57人,其中干部家属2户6人,战士家属10户51人,1977年优待工分1320个;在乡革命伤残军人3户13人,1977年优待工分8138个;在乡复员军人5户25人;在乡退伍军人17户74人。1978年12月25日,对生活困难的复退军人、烈军属等优抚对象17户,发放补助救济款130元。分别是:刘敬芝(困难有病,6人)15元,康守均(妻长年有病,4人)70元,王秉业(伤残,1人)15元,郝福合(有病,3人)20元,刘云忠(退伍军人,5人)、郝青山(复员军人,3人)、刘和春(军属,6人)、康作英(军属,6人)、刘魁庭(军属,3人)分别为10元,康林堂(军属,6人)8元,王在善(退伍军人,4人)、刘善本(退伍军人,6人)、郝庆兰(退伍军人,8人)、刘芝魁(复员军人,3人)、王在兴(军属,5人)、康作英(军属,3人)、侯万春(军属,4人)分别为7元。
1979年,全村因战革命伤残军人3人,分别是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复员军人5人,其中复员干部3人;退伍军人17人;军队退休干部1人;退休工作人员2人;现役军人14人(家属65人),其中战士12人(家属59人),干部2人(家属6人)。1980年12月,对康顺堂等24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264公斤。对康国孟等2户困难家庭补助粮食37公斤。对郝青山、刘锡芝、康礼堂、侯方春、康林堂、康书堂等6户军属补助工分39565个。1981年12月21日,对康顺堂等113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4437公斤。
1981年11月29日,经自报和社员评议,对8户患病、困难的荣誉军人、退伍军人、军属补助救济128元,其中郝福合(3人)30元,王在善(3人)23元,郝庆兰(8人)、刘芝魁(3人)、郝青山(3人)分别为17元,刘善本(5人)、孙淑梅(3人)、康书堂(4人)分别为12元。1982年12月30日,对郝周玉等108户职工家属补助粮食1917.5公斤。1984年1月3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安装公司致函马连沟大队:康金强从1983年7月1日由原基建工程兵改编为北京市正式工人,其家属请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军属待遇。1983年12月,全村优待照顾军属5户1250元,荣誉军人1人430元。
1984年4月7日,村委按照男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400元,人均生活水平500元的标准,及本户人均生活水平,分别与3户伤残军人、荣誉军人、军属签订《优待兑现合同书》:伤残军人郝青山(3人)年末兑现优待款345元;荣誉军人王伦熙(1人)年末兑现优待款270元;军属王在智(6人)年末兑现优待款270元。1985年6月5日,根据村民委员会和镇民政优待意见,对郝庆兰(复员军人,7人)月定期补助款6元,对郝寿玉(复员军人,3人)、刘善本(复员军人,4人)、王在善(复员军人,5人)、郝庆寿(伤残军人,4人)月定期补助款7元。对郝寿玉(复员军人,3人)、郝青山(伤残军人,3人)、王在文(伤残军人,4人)、刘锡芝(伤残军人,4人)、刘锡起(伤残军人,6人)补助优待款238元,对郝建林(复员军人,6人)、王在兴(复员军人,6人)、王在智(复员军人,6人)补助优待款476元。1985年,全村烈、军、荣属13户,57人,享受优待款2618元。
1986年,全村统筹优待对象13人,其属别和家庭人口分别是伤残军人郝青山(3人)、王在文(4人)、郝庆寿(4人)、刘锡芝(4人)、刘锡起(6人),复员军人郝庆兰(7人)、郝寿玉(3人)、刘和春(4人)、刘善本(4人)、王在善(5人)、郝建林(6人)、王在兴(6人)、王在智(6人)。1986年7月14日,全村1010人,按人口筹款5555元。全村享受优待9户9人,需优待款3072元。其中义务兵3户3人,优待款1536元;在乡伤残军人4人,优待款1024元;复员军人2人,优待款512元。村里学生王在铎报考军事院校,经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合格,予以录取,于1987年8月30日入海军航空工程院学习并参军,学习期间按义务兵待遇。1987年,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共46人,补助3200元。1988年,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统筹优待款4620元,其中郝寿玉、郝青山、王在文、刘锡芝、刘明起、刘和春、郝庆兰、郝兴仁补助优待款330元,刘云魁、刘安第、康金玖补助优待款660元。
1989年,马连沟村党支部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对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保障他们的生活略高于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义务兵家属应普遍给予优待,每户年优待金额须相当于上年度当地一个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立一等功的,增发15%;立二等功的,增发10%;立三等功的,增发5%。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对年老体弱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对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建房、修房确有困难的,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和当地人民政府必要补助的办法妥善解决。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口粮田、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在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挂光荣牌、贴春联等形式,慰问优抚对象。1989年,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五保户、困难户获补助款4000元。1991年,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获补助款7000元。1992年,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获补助款7000元。1993年,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困难户获补助款1万元。1994年,伤残军人王在文、刘锡芝、刘明起,复员军人王在善、郝庆寿、王在义、郝守玉、郝庆兰、郝兴仁、刘合春分别获优待款650元;军属刘起平、宋桂贤分别获优待款1300元。全村四属优待款共计9100元。
1995年招远市制定拥军优属若干规定,1999年又进行修订,对优抚对象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优待标准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而逐年提高。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被军委和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分别奖励1万元和5000元。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和300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通知书增发当年5%的优待金。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款,并不得摊派各项集资。马连沟村均按政策兑现。1995年,伤残军人王在文、刘锡芝、刘明起,复员军人王在善、郝庆寿、王在义、郝守玉、郝庆兰、郝兴仁、刘合春分别获优待款800元;军属刘起平、宋桂贤、刘建聚分别获优待款1600元。全村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五保困难户获补助款2万元,全村四属获优待款12800元。
2010年,按照有关规定,孤老人员每月增加5元。伤残军人抚恤金为一等8124元,二等乙级2580元,三等甲级1602元,三等乙级1432元。全村伤残人口8人,伤残军人2人,复员军人6人,最低生活保障1人,70岁以上老人55人。一律免除五费统筹,即教育费附加、民政统筹款、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养路费。2012年,全村有军属2户,王在文、刘明起等2名伤残军人,宋林芝、王在善、郝庆寿、王在义、郝志英等5名复员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