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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力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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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力输出

清代至20世纪50年代,马连沟村多有村民,利用农闲时节到邻村或邻县出卖劳动力或手艺,以换取金钱或实物,补贴家用。也有常年在外抗长工打短工者,1945年全村扛长工2人。外出务工者多从事建筑行业,主要有木匠、瓦匠、石匠、苫匠,俗称"四匠"。凡村民建筑和修缮房屋,均募雇民间匠人,大都工兴则聚,工完则散。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劳动力由生产大队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组织,每年集体组织木工、瓦工等人员外出揽活,增加集体经济收入。1960年,全生产(大)队在外劳务收入600.43元。1961年为305.6元。1977年,全大队共有30人在外劳务,全年总收入1万元。1979年,全大队劳务输出收入9395元,劳务支出46元,纯收入9349元。1981年,全大队劳务输出收入8847元,其中第一生产队劳务输出收入2382元,第二生产队劳务输出收入1566元,第三生产队劳务输出收入2208元,第四生产队劳务输出收入2286元。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在农闲时外出进行劳务,以增加个人经济收入。1986年,全村劳务输出收入共计5万元。1990年,全村劳务输出收入12万元。1996年,全村劳务输出总收入为30万元。2001年,全村劳务输出收入40万元。2004年为40万元。此后,全村劳务输出收入年均保持在40万元左右。2012年,全村劳务输出总收入为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