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力外调
清朝至民国时期,马连沟村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以外出经商、务工、当兵为主。新中国成立后,马连沟村的劳动力先后经历了短暂的自由转移阶段、行政计划引导的农村劳动力集中转移阶段、市场引导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发转移阶段、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四个阶段。由国家统一调动,1952年6月青年妇女去新疆支援军垦建设,1954年4月第二批青年妇女又去新疆工作,1958年支援国家建设,1959年8月奔赴黑龙江省垦荒或充实军垦农场,马连沟村均有参加。1956年实行合作化后,特别是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劳动力必须有接纳单位许可,经生产大队批准,方可流动。否则称为"盲流",要受到扣口粮、工分等经济处罚。1958年"大跃进"中,县、社开展"大办工业、兴修水利、大炼钢铁"运动,全年调用马连沟生产队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50%左右,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1960年后,每年县、社办企事业调用马连沟生产队劳动力10余人。
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企事业单位用工不断增多,但劳动力流动有着严格规定。社办企业用工,合同由用工单位与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签订,公社主管部门审定,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县办企业用工,合同由用工单位与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签订,招远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仲裁。县外企业用工,合同由用工单位与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签订,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招远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办公室或劳动局仲裁。
1966年3月,社员刘运魁被招远金矿招为临时工。1969年5月7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金矿革命委员会签订《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书》,招远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和招远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1966年8月21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招远县人民委员会水利科签订《亦工亦农劳动合同》,合同自1966年7月1日招收社员郝肇英任临时工,至1966年12月31日结束。每月发给标准工资36元,户口不迁,仍在生产队参加分配。
1968年4月1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招远县辛庄供销合作社签订《亦工亦农劳动合同》,招远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批准。招收社员郝豪英任售货员,每月发给标准工资28元,户口不迁,仍在生产队参加分配。在1968年6月22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招远县徐家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签订《亦工亦农劳动合同》,招收社员郝肇英到徐家人民公社任职,每月发给标准工资36元,户口不迁,仍在生产队参加分配。
1970年10月1日,马连沟生产大队第四生产队与招远县界河农具修配厂签订《亦工亦农劳动合同》,由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和招远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批准,招远县界河农具修配厂招收社员王文熙任铸工,合同自1970年10月1日至1971年4月1日结束。每月发给标准工资32.2元,并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包工不发)。每月向生产队交纳公积金和公益金22元,给予记分。1970年10月25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酒厂革命委员会签订《亦工亦农劳动合同》,招远县酒厂招收社员郝庆杰任钳工,合同自1970年10月13日至1971年1月13日结束。每月发给标准工资57.2元,并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享受有关合同工待遇。1971年6月3日,招远县罗山金矿革命委员会化工厂招收社员郝庆杰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2年1月7日统计,全村参加社办工业劳动力6个,脱离本生产队参加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1个。
1973年2月24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建筑工程队革命委员会签订《劳动合同》,招远县建筑工程队招收社员郝福佐任合同工人。1974年2月25日,经招远县罗山金矿化工厂报县工业局、县计划办公室批准,合同工郝庆杰因种种行为,解除合同。1975年5月5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革命委员会招待所签订《劳动协议书》,招远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办公室仲裁,招远县革命委员会招待所招收社员宋雪莲任合同工人,合同至1975年12月31日期满。月工资30元,按规定发给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与固定工同样享受星期假日。1975年9月15日,招远制锁厂招收社员康学芬、刘玉广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5年10月1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大户陈家人民公社卫生院签订《劳动协议书》,招远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办公室仲裁,招远县大户陈家人民公社卫生院招收社员郝庆寿任炊事工,合同至1975年12月30日期满。月工资34.5元。
1976年8月2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龙口矿区工程处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书》,龙口矿区工程处招收社员郝建英、王守熙为临时工人。户口粮食关系留队不动,但本人在队应分得的口粮,按夏秋两季由生产队统一代扣卖给国家,由粮食部门办理临时粮食供应转移手续,入矿后按同工种供应口粮。工资待遇划五个等级(按每月工作25.5天计算)一等32元、二等35元、三等39元、四等42元、五等45元。入矿三个月内一律按一等32元支付,满三个月后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正式定级,新定等级从批准之月份执行。临时合同工工资收入发给本人,由本人与生产队协商交款办法,定期交给生产队。劳保用品、因工、伤、残、亡待遇、疾病或非因公工、伤、残、亡待遇等方面,基本与本单位同工种条件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1976年3月31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界河公社建筑队签订《劳动协议书》,社员刘云文到界河公社建筑队任工人。工人工资70%交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30%作为生活补助。1976年4月,招远县水泥管厂招收社员王在明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山东省水产公司招远公司招收社员郝荣英任合同工人。1977年1月4日,招远县拖拉机站招收社员郝富国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7年1月8日,招远县建筑公司招收社员郝春青、郝富佐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
1977年1月15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龙口电厂扩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亦工亦农"合同书》,龙口电厂扩建工程指挥部招收社员刘景文任合同工人,合同自1977年1月20日至1980年1月29日合同期满。亦工亦农工工资待遇:第一年前6个月月工资32元,后6个月月工资为35元,本人留生活费12元;第二年月工资39元,本人留生活费13.5元;第三年月工资43元,本人留生活费15元。以上本人除留生活费外,余者交队。亦工亦农工人在劳保用品、因工、伤、残、亡待遇、疾病或非因公工、伤、残、亡待遇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工种条件的固定工享受同等待遇。1977年1月20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艺品厂革命委员会签订《"亦工亦农"合同书》,招远县艺品厂招收社员郝君英任合同工人,按每月大队确定的分值记180工分。月工资46元,本人留生活费16元,交队30元。1977年3月31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界河公社服装厂签订《劳动协议书》,社员刘道修到界河公社服装厂任技工。工人生活费每分0.04元归个人,交队工资每分0.07元。1977年3月25日和30日,马连沟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建筑队签订《劳动协议书》,由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工交办公室审定,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社员刘云文、康军智先后到界河公社建筑队任职工。1977年4月10日,马连沟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修配厂签订《劳动协议书》,由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工交办公室审定,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社员康作元、刘景明、郝风英、郝庆芳、宋云庆、刘锡志、王文寿到界河公社修配厂分别任车、车、机修、钳、钳、车、铸工。1977年3月25日,马连沟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与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沙场签订《劳动协议书》,由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工交办公室审定,招远县界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社员潘广顺、郝文信、到界河公社沙场任职工。1977年5月8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烟台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烟台市自来水公司招收社员郝进芬任临时工人,自1977年5月至1978年5月合同期满。1977年9月9日,马连沟大队革命委员会与龙口矿区工程处签订《"亦工亦农"合同书》,龙口矿区工程处招收社员王秉和任合同工人,合同自1977年9月至1980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后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报上级批准续定合同可继续留用。1977年,地区、县、公社调用劳动力48人,其中地区招用4人,县直招用14人,均为亦工亦农合同工。公社办企事业单位调用劳动力30人,其中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13人,工业13人,公社建筑队2人,其他2人。
1978年2月1日,招远县六中印刷厂招收社员郝胜英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8年3月20日,烟台市自来水公司招收社员郝进英为临时工。1978年7月31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山东省水产公司招远县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招远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仲裁,招远县水产公司招收社员郝荣英为船长工。月工资56元,交生产队35元,按同等劳力记工分。1978年7月1日,龙口发电厂招收社员刘敬文为临时工。1978年,地、县、社调用劳动力48个,其中外地招用4个,县直招用(亦工亦农)14个,社办企事业调用劳动力30个(工业13个,农建队13个,建筑队2个,其他2个)。
1979年2月1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招远县轮胎制修厂签订《亦工亦农协议书》,招远县革命委员会劳动局仲裁,招远县轮胎制修厂招收社员康喜堂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月工资46元,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20%交生产队,作为生产队公积金和公益金,余者归本人所得。1979年2月1日,山东省水产公司招远县公司招收社员郝荣英为船员工。1979年2月1日,招远县拖拉机站招收社员郝富国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9年3月15日,招远县工具厂招收社员宋桂全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9年3月30日,招远县界河供销合作社招收社员郝庆吉为亦工亦农合同制工人。1979年,全村社办企事业使用劳动力14个,县以上用临时工、亦工亦农19个。其中第一生产队社办企事业使用劳动力2个,县以上用临时工、亦工亦农6个;第二生产队社办企事业使用劳动力0个,县以上用临时工、亦工亦农3个;第三生产队社办企事业使用劳动力7个,县以上用临时工、亦工亦农5个;第四生产队社办企事业使用劳动力5个,县以上用临时工、亦工亦农5个。
1981年8月5日,王在君代表马连沟生产大队,与刘玉丰、张鸣行、刘天正、李洪文代表的黄县龙口公社龙海渔业队签订协议书,对1979年秋马连沟大队渔船鲁招1001号船潜水割摆发生受伤事故问题,经双方大队领导和刘天正本人协商决定处理意见:由马连沟大队付给刘天正本人1980年全年工资1010元,1981年上半年工资505元;自1981年下半年开始由马连沟大队付给补助费800元,(其中包括刘天正妻)医院护理费35元;自1981年下半年开始,刘天正伤口发展如何,均由本人自理,双方大队概不负责。1981年,全村公社使用劳动力19个,社外使用劳动力26个(其中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22个)。其中第一生产队公社使用劳动力7个(其中社办工业劳动力7个),社外使用劳动力8个(其中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8个);第二生产队公社使用劳动力0个,社外使用劳动力3个(其中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2个);第三生产队公社使用劳动力7个(其中社办工业劳动力7个),社外使用劳动力6个(其中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6个);第四生产队公社使用劳动力5个(其中社办工业劳动力5个),社外使用劳动力9个(其中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6个)。1983年,全村社办工业劳动力15人,外出临时工(合同工)22人。
1984年4月9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招远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预约工合同书》,招远县劳动局批准,招远县建筑工程公司招收社员康喜堂为预约工。1984年9月13日,马连沟生产大队与中共招远县辛庄镇委员会签订《聘用合同书》,招远县人事局批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康翠萍为镇干部。1984年,全村乡(镇)办工业用劳动力20人。
1984年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再受到控制。因落实政策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办理"农转非"者,其子女就业由国家统一安排。在20世纪60~70年代批准在外就业的合同工、亦工亦农、临时工等类的人员,陆续转为正式职工、烟台市合同制工人、招远县合同制工人等,取消其在农村的权利和义务。1985年,全村劳动力440人,其中镇办工业劳动力13人,外出临时工19人。1987年,全村劳动力440人,其中镇办工业劳动力13人,外出临时工(合同)24人。
1985年10月19日,招远县化肥厂宋桂全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制工人,粮食由国家供应,在农村中的土地应予退还。1988年11月12日,烟台水泵厂康金兴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制工人,不再负担村中的义务劳动及其他负担。1988年11月18日,招远县金翅岭金矿王勇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山东省合同制工人。1988年11月20日,龙口矿务局王秉合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制工人。1988年11月28日,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处刘君先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长期合同制工人(接班顶替)。1988年11月24日,招远县绣品厂王文正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制工人。1988年12月1日,招远县建筑工程公司刘玉明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省合同制工人。1988年12月25日,烟台水泵厂宋雪莲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制工人。1988年12月30日,刘学明被焦家金矿招收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89年1月22日,招远县劳动服务公司刘志荣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工人。1988年,全村劳动力450人,其中镇办工业劳动力13人,外出临时工(合同)57人。
1989年5月9日,招远县食杂公司刘风芹被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为烟台市合同制工人。1989年,全村劳动力450人,其中镇办工业劳动力13人,外出临时工(合同)57人。1990年,全村劳动力500人,其中镇办工业劳动力15人,外出临时(合同)工65人。1992年,全村劳动力504人,其中镇办工业15人,外出临时(合同)工65人。
1993年12月,经招远市劳动局批准,王秉钎、刘敬平被招远市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刘秋燕被招远市劳动技工学校、李竹凤被招远市挂面厂、康君英被招远烟丽橡胶有限公司、王秉钟被招远市二轻物资公司录用为农民合同制职工。1993年,全村实有劳动力490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75人。1994年2月,经招远市劳动局批准,王秉杰被烟台市水泵厂录用为农民合同制职工。1994年9月16日,郝健被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有关规定,不转户、粮关系,交回本人分得粮食,不再向出工单位交纳公积、公益金。1994年11月15日,金岭镇西岭上村滕洪翠(李秀春媳)被招远市酿酒厂录用为农民合同制职工。1994年,全村实有劳动力483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80人。1995年,全村实有劳动力455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80人。1996年,全村劳动力480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70人。1997年,全村外出合同工、临时工45人。2000年,全村从业人员560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30人。
2000年后,马连沟村的劳动力年龄结构渐趋老化,劳动力多集中在村内养殖业和种植业,外出务工逐年减少。2003年,全村从业人员451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23人。2005年,全村从业人数400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20人。2006年,全村从业人员400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20人。2009年,全村从业人数359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12人。2012年,全村劳动力资源440人,其中外出合同工临时工9人。